信用卡逾期金額未達5萬,是否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信用卡詐騙並非專指透支。

現在的信用卡惡意透支,基本要求是本金欠款5萬元以上,銀行及代催機構兩次有效催收且該卡透支逾期大約150天(逾期90天以上才開始計算兩次有效催收,間隔一個月以上,所以銀行申報惡意透支則最少已逾期150天)。

此外,還有下列行為涉嫌信用卡詐騙。

一、冒用他人信用卡

行為人冒用或者偽造、變造、截留他人信用卡使用,刷卡交易5張或者5000元以上。

二、惡意否認交易

行為人自身刷卡交易後持續惡意否認,甚至虛構事實散播以逼迫銀行沖銷交易,無論採取何種方式,金額5000元以上。

在這裡要區分被盜刷與惡意否認。被盜刷就要立即致電凍結卡片,最快時間去周圍的atm機查詢並保留憑據。

三、非法出借

行為人出借、出售信用卡給他人,該卡涉及洗錢、套現、販毒、電信詐騙、賭博等案件並由此致行為人獲取非法所得乃至分贓。

四、虛假申請

行為人以虛假信息申請信用卡,提供偽造的工作收入證明、居住證明、房產證、行駛證等造成銀行損失5000元以上。


四川達州


以前信用卡惡意透支1萬元以上就可以被判定為信用卡詐騙罪,但是根據最高法院最新的法律解釋文件,信用卡惡意透支達到5萬元以上才會被認定為信用卡詐騙罪。

我們先來了解下什麼是信用卡詐騙罪

根據刑法第196條規定,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根據刑法的規定,信用卡詐騙罪並沒有具體指出逾期金額多少才屬於信用卡詐騙罪,但又一個描述的是“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那信用卡逾期多少才會被認定為屬於“數額較大呢”?2018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修改〈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該決定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據最高法院這個文件的解釋,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也就說從2018年12月1日之後,因為信用卡惡意透支被判定為信用卡詐騙罪的量刑標準是惡意透支額度達到5萬元以上。而且從實際的司法案例來看,這裡所謂的5萬塊錢,指的是同一家銀行信用卡惡意透支額度5萬元,而不是所有銀行信用卡惡意透支超過5萬。

所以只要你的信用卡惡意透支額度沒有超過5萬塊錢,那就不會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信用卡逾期超過5萬也不一定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可能很多朋友覺得信用卡逾期超過5萬元是不是都屬於信用卡詐騙罪呢?實際上這是大家對信用卡詐騙罪的誤解。

至於信用卡逾期會不會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前提是“惡意透支”,只有信用卡是惡意透支造成的逾期才會被認定為信用卡詐騙罪。而所謂的信用卡惡意透支,指的是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的行為。

也就說判定信用卡逾期是否屬於惡意透支有3個前提,一個連續逾期超過3個月時間,二個是經銀行催收2次仍然不償還,三個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逾期3個月和銀行催收2次這個很好理解,比較難判斷的是持卡的人逾期是否屬於“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對於“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法律是有明文規定的,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情形如下:

(一)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二)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
(三)透支後逃匿、改變聯繫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
(四)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六)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

只有符合上面這6條其中的一種或多種才有可能被認定為“以違法佔有為目的”,但是在大家信用卡出現逾期之後,只要大家不要刻意躲避銀行的催收,不要刻意轉移或藏匿個人財產,而是積極配合銀行協商還款,並且每個月或多或少都還些錢進去,那就不會構成惡意透支,這樣即便信用卡逾期金額超過5萬也不會被認定為信用卡詐騙罪。


貸款教授


理論上是構成的, 因為刑法196裡規定, 本金超過5萬, 金融機構催繳超過3次,逾期超過3個月,就涉及刑事責任了, 但是現在的銀行很少因為信用卡去動用公安抓人,基本都是走民事起訴的!


債管佳小泗


這樣看你的逾期是否為惡意逾期還是無意逾期,也是銀行來判決申訴你是什麼用意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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