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全面禁食野生動物,忽視了什麼?

立法全面禁食野生動物,忽視了什麼?

立法全面禁食野生動物,忽視了什麼?

文 | 李厚辰

按照上一篇文章的承諾,我接下來一段時間將就疫情中產生的一些具體事實和爭議與諸位一起探討,目的是為了:讓意識形態的詩歌下降到平凡的現實。

意思是說我們要擺脫一些具有美學價值的想象,像是悲觀地認為我們已經迎來末日,陷入沒有任何事情可做的恐懼,或是又樂觀地認為所有“受苦受難者”已經取得了偉大的共識,我們可以宣佈一種精神上的安慰和勝利。

脫離具體的事,我們總是流連於這些迷人的情緒。而展現具體問題的認識差異,展開討論,是我覺得特別值得嘗試的,當然以小見大,從這些事情上面我們當然不斷回到我們至高的關切。

今天談的是,該不該立法禁止食用和交易陸生野生動物的事。討論這件事的時候,我們權當新冠和SARS都是因為食用野生動物導致的,對這個源發問題我們先不爭論。

我在《翻轉電臺》的聽眾中做了個調查,一共594人參與,和諸位彙報一下,調查結果是:45%的人認為“應該立法禁止,因為公共風險極大”,25%的人認為“不應該,這是個人自由”,剩下的人對這個問題還沒有明確的態度。

這件事的共識遠沒有想象中大。

這個結果我想有點出乎意料,因為網絡言論一邊倒地認為應該立法禁止。且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已經審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可以說立法禁止已成既成事實。

雖然如此,從調查結果來看,聽眾中肯定不是有25%好食野生動物的老餮,或是有25%極端放任的個人主義者。這個話題,或許並不如我們想的那麼明瞭,最主要的問題,是圍繞少數群體以及立法程序的討論。

立法全面禁食野生动物,忽视了什么?

1.一件事不關己的“小事兒”

表層的道理好像特別明顯,讓不支持立法禁止的人顯得“沒有普通常識”,即:個人自由不是無限的,尤其是個人自由與公共利益衝突的時候,大眾為何要為少數人的風險買單,所以因為這樣的衝突,應該立法禁止

確實,想起來,我上次食用陸生野生動物已經是9年前的事情了,因此食用野生動物這件事於我“無益且有害”,站在任何“理性人”的角度,我都應該贊同立法禁止。

是的,這件事如此容易獲得網絡輿論贊同的很大原因,就是基於超市供應鏈的都市人,本沒有機會食用野味,這件事首先和他們“沒有關係”,且帶來“潛在損害”,支持封禁當然簡單。

因此,少數群體具有公共利益風險的行為,都非常容易在社會上獲得一邊倒的反對。

少數族裔,性少數群體,少數信仰,少數職業,在社會上被立為“異端”打壓,實際上伴隨著人類歷史的進程。

我們都做過少數群體,或一不小心就成為少數群體,少數的,對他人有“潛在損害”的群體,比如武漢人,韓國疫情爆發後在華的韓國人,回到小區的醫護人員。

其實愛讀“看理想”公眾號的人,在意識形態上也不敢肯定自己就是大眾。因此,當一件事是針對少數群體的立法禁止時,我們首先應該有個警覺,我們共識的輕易達成會不會是因為這件事離我們太遠,因而看上去明瞭無比的“抽象正義”,事實上成為了多數人對少數人的壓迫。

我當然並不主張,一切少數群體都天然合理地具備這樣的“政治正確”。

但我想,對少數群體真正具體正義的關注和理解,在食用野生動物的事情上,可能是一個好的契機。

這樣,會讓我們不必陷入一種兩難,即要麼贏得輿論戰成為道理加持的多數,要麼就必然承受偏見迫害,這樣的贏家思維。

這也會為我們爭取到更多的行動空間和可能。

那麼這件看上去簡單的於我們“無益有害”的少數群體的愛好,我們今天就來好好審視一下。

2.個人權利與公共利益

個人權利與公共利益之間,當然存在著一種非常充分的張力,這還不僅是立法的起點,倒不如說這是“政治哲學”的起點。其中遵循的邏輯不是簡單的:對公共利益構成風險的個人權利需要被立法禁止。

如果大家還記得之前一篇文章中我對美國“言論自由”的判例列舉,確立言論自由邊界的,恰恰是對公共利益有挑戰性的言論。

而“言論自由”的意涵,恰恰是對公共利益構成挑戰,依然應該保持其言論自由。自由,當然是有代價的。

對公共利益構成危險或潛在風險的事情太多,交通事故的傷亡人數以數十萬記,為何人人還有“駕車的權利”?因為我們明白,世界無所不存在風險,如果想要排除所有風險,乾脆就不要出生。

公共風險從來不是立法的來源,

以下的很多事項,我們大家都一致同意“接受這種風險”。

就像上面說的駕車,因為這實在是構成我們現在生產和消費效率的一項基礎權利,且背後產業巨大,雖然我國每年都有超過6萬人死於交通事故,這多於任何一種流行疾病,但由於私家車保有量巨大(2019年末突破2億,但還是沒有車的人多一些)我們也承擔這個公共風險。

例如核電,與流行疾病類似,核電危機一旦爆發,也是系統性的,不可逆的巨大風險。但核電至少供給電力,所以因為其巨大的經濟外部性,爭議也相對較小(但其實立法廢核的公共爭議大量存在)。當然不要以為核電不是個“個人權利”,核電的企業,相關人員,也都享有通過參與核電獲益的“權利”。

看上去,只要覆蓋人數足夠多(駕車),或公共外部性足夠大(核電),他們帶來的公共危機風險我們都願意承擔。

這樣的例子不勝枚舉,所以道理絕不是簡單的:只要對公共利益構成風險的個人權利都要立法禁止。所以我們得看看被立法禁止酒駕和公共場所吸菸,對這個問題有進一步的認識。

酒駕的爭議較少。當然不可以簡單的將酒駕視為“害人害己”(法律視角應該不存在害人害己的事)。

首先酒駕很方便,其次也會有人享受酒後開車的舒適,方便和舒適都不是什麼荒唐的慾望。且酒駕並非主觀犯罪,沒有人喝酒駕車是為了蓄意傷人。但為何酒駕需要被排除在個人的“駕車權利”之外呢?其實原因是純粹功效算計的,而非“正義推理”。

因為從統計數量上看,在車禍致死中,酒駕佔據了相當高的比例,因此當這個“個人權利”在實際統計上傷害他人的“生命權”時,社會很容易達成了這個共識,個人不應當有“酒後駕車”的權利。

所有酒駕禁止不是基於某種“個人權利與公共利益衝突”的正義原則,而是因為社會整體功效的考量。因為功利考量立法,是很尋常的。

但這樣的立法,往往涉及到具體的社會考量和平衡,而這些恰恰是我們在食用野生動物一事上要考慮的,在公共場合禁菸的例子中,這也很明顯。

實際上公共場合禁菸的爭議比酒駕要大得多。實際上執行中,很多飯店和酒店設立吸菸區與吸菸樓層,大家也都能夠理解這種妥協安排。從功利計算上,死於香菸導致肺部疾病的人,依然有非常大的人數。但大家也都明白,飄來的一陣二手菸霧,和飛馳而來的一輛醉駕車輛,其傷害有巨大的區別。

而功效立法的計算和平衡就在其中。醉駕奪去生命,而二手菸僅僅潛在地影響健康。

在民法權利中,這是“生命權”與“健康權”的區分。一旦涉及對生命權的直接影響,這個“算計”就很容易被我們接受,但一旦是對“健康權”的影響,這個“算計”就變得複雜起來了。

在食用野味這件事情上,算計變得更加複雜。二手菸飄進誰的鼻子裡,理論上都構成對健康的某種侵害,當然可能短時間內非常輕微。野味下肚,絕大多數時候對誰都無害,至多消化不良拉拉肚子,但一旦遭遇人畜共患的傳染疾病,又會對廣泛的公共健康構成威脅。

所以香菸像是個必然而廣泛的輕微傷害,而食用野生動物更像是個小概率的重度傷害,那我們該如何衡量呢?

3.物質人格權本位

這就要看天平的另一端了,既然這是個功利的計算,那就要看我們算的是什麼。

在廣泛的人格權中,一般分為物質人格權,和精神人格權。生命權和健康權,都是物質人格權,而自由駕車,自由食用動物,自由從事職業和研究,都是精神人格權,其中的核心是自由權。

從一個角度來看,尤其是從霍布斯的角度來看,即人面臨的根本困境是在自然情況下,會陷入人與人之間的“無休止征戰”,從而根本地影響生存權。所以立法權的基礎,就是人們自願放棄一部分“自由權”,以保全物質人格,尤其是生命權。

這尤其在“戰時狀態”中取得最好的例子,“戰時狀態”既是大多數人的“生命權”受到侵害和威脅,我們以出讓絕大部分的“自由權”,來換取物質人格權的保護。

這個邏輯沒有問題,也折射出一個現實,即“生命權”確實是至高權利,是一切權利得以實現的基礎,社會契約在某個角度的張力上,就是出讓“自由權”,服從於某種法制的強制力,換取生命權的保全。例如飛機的安檢,我們都接受,就是寧願不自由,也要保全生命。

那麼問題立馬就來了,生命權從來是殼子,沒有人為活而活,保全生命權,其實是為了充分實現“自由權”。那這當然有一種可能和危險,就是我們很可能過度地為了物質人格權而損害了精神人格權。

請注意,

這裡的“精神人格權”是個法權概念,因而不包含任何的道德意義。所謂“自由”不是說人要追求價值的實現或高尚,在世俗法權中,僅僅指人追求他“意欲”的事情,快感享樂什麼都行。

從這個角度看,個體應當高度敏感於“自由權”的放棄,除非在不得以的情況下,決不依靠立法的方式,放棄某種“自由權”。

而今天,尤其在此次疫情之中,毫無疑問是有某種“物質人格權”的敏感,我們面對健康權甚至生命權的顯性危機,也許開始過度地低估“自由權”的價值。忽視了我們在此刻放棄“自由權”,是否還可能在未來重新獲得的危機。

所以這裡有兩個問題,關於野味食用的,也許不僅關乎於食用野味,諸位可以思考:

一,食用野味的危機是健康權,還是生命權?

酒後駕駛交通事故的致死率,美國統計數據在33%左右,所以將酒駕視為對生命權的直接威脅,當然沒有問題;香菸雖然間接帶來疾病致死(與食用野味可能潛在帶來的傳染病類似),但究竟是對健康權的侵犯。如果將健康權同樣視作立法限制“自由權”的充分條件。我們是否會放棄得太多?

今天我們當然活在一個身體逐漸擠佔心靈的時代,盧梭在《愛彌兒》中,批判了當代人對“健康”和“醫學”的過度敏感,他說:

“如果你們想找到真正勇敢的人,就請到沒有醫生的地方去好了,在那裡,人們是不知道疾病會帶來什麼後果的,是很少想到死亡的。人天生是能夠不屈不撓地忍受痛苦、無牽無掛地死去的。正是醫生所處的藥方、哲學家講述的教條和僧侶宣揚的勸世文,使人自甘墮落,忘記了應該怎樣死去。”

我們不必像盧梭一樣極端地看待這個問題,但他至少為我們指出了現代人對“健康權”的過度關注,在我的邏輯裡,它也許會導致我們輕易低估“自由權”。

萬一哪天醫生們證明了或佯裝證明了語言對精神健康的破壞,進而對身體健康的充分影響,我們又要放棄什麼呢?

二,回到我之前一篇文章的“如實”,必須對一個傳染病具有如實的認識,才能讓我們在放棄“自由權”上有合適的限度。

我們應該早就發現,對“生命權”危機的高估和強調,是公共機器擠佔個人生活的最佳邏輯,美國在“911”後的《愛國者法案》,就是例子。因此這樣的“生命權”危機,不管是疾病,還是個想象中的敵人,對它的任何高估,都是對“自由權”的傷害。

因此既然意識到契約社會具有用“精神人格權”換取“物質人格權”的張力,對任何“物質人格權”的過度重視和“物質人格危機”的高估,就是我們對“自由權”的自我踐踏了。

因為我不食用野味,彷彿並不踐踏我的“自由權”,就呼籲和贊同此種立法,實際上將我們置於危險的境地。

4.猜忌一種“生命權危機”

在本次對“食用野味”人群的汙名化運動中(我必須使用這個詞彙),有一個表述肯定是很多人都看到的,那就是“陪葬”。

完整的表述大概是:“生物圈其實是一條生物鏈,有些動物是不能吃的,違背自然規律,遲早會受到懲罰。強行違逆自然規律的事,會遭到反噬,如果你自己要作死,要去吃野味,感染了,死亡那是你自己的事,但是怕就怕病毒會傳染,拉下了無辜的人陪葬。”

食用野味者被當作違逆自然規律,作死還要拉無辜人陪葬者。這樣的表述當然驚心動魄,極具煽動的效力。

在霍布斯描述的“人與人必然爭戰”的世界中,倒不是他們隨時都打作一團,霍布斯明確的洞察,導致人與人必然爭戰的根本原因是人的“猜忌”能力。而上面的表述,顯然是無度猜忌最好的例子。

這讓我們產生一種想象,就是全國有無數明知食用野味有巨大死亡危險,也知道這樣的危險會傳染他人,導致他人陷入危機的人。為了一己私利,不惜以犧牲我們所有人為代價,還要吃野味。

在這個想象裡,這些人距離蓄意要置我們為死地簡直一步之遙。在這個巨大的猜忌和恐懼下,當然要馬上立法禁止他們的行為,我想可能入罪也會有很多人贊同吧。

實際上呢?為了炫耀而吃野味,有的,我們也為了炫耀而出入高檔餐廳。到親近自然的景區,餐桌上總有些平日吃不到的東西,任何人吃的時候,腦子裡都沒有“即便拉無辜人陪葬,我今天也要吃上一口”的動機。

而這次達成立法民意基礎的過程中,如上造作的猜忌發揮了巨大的作用。“陪葬”的說法,在網上非常普遍。食用野味者變得面目可憎,販賣野味者變得鬼鬼祟祟利慾薰心。他們的營商行為和滿足口腹之慾的行為,立即和我們的拉開巨大的差距,成為善惡兩端的區分。彷彿我們是符合自然而有節制的代表,他們都成了為了自私而縱慾的惡魔。

猜忌近乎出現在每一次公共事件中,但我依然不想就此屈服於霍布斯,認為他說的對,因而認為人將必然猜忌,而我們則因此接受利維坦。

我還是想說,如果我們擁有抵制自己猜忌的能力,也許食用與販賣野味,可以是一種再正常不過的日常生意,與日常飲食。我們不這樣做,大概率的是因為我們生出都市中央,沒有這個機會。而非我們天性善良,尊重自然。

針對少數群體的立法,總是伴隨著猜忌與汙名化的運動,這也是我們要警覺的。

5.人畜共患病的基本事實

因此,有一些關於食用陸生野味導致疾病的基本事實,還是希望在這裡作簡要介紹。

從動物傳染疾病到人,被稱為“人畜共患病”,這樣的疾病非常多,大多不具備人傳人的特點,但具備人傳人的也不在少數,如麻疹、天花、流感、白喉、艾滋病、結核。

並非只有野生動物才具備將這些疾病傳染給人的能力。進入21世紀以來,多次爆發的可以人傳人的禽流感,都是可以通過養殖禽類和豬向人傳染的。因為其高變異性,在很多傳染病學家看來,禽流感的潛在公共風險,遠高於食用野生動物。

多次禽流感至少導致了上萬人的死亡,其實同此次一樣,實際死亡人數也遠高於醫學機構可檢測的數據。我想如果2009年的甲型H1N1在社交媒體發達的今日爆發,其影響也許並不會比今天小,在很多國家,甲型H1N1都錄得了超過1%的致死率(柳葉刀之後公佈研究表明實際死亡人數應該是公佈數據的15倍),而全球總感染人數也高達一百三十萬。

而家庭陪伴動物,一樣會因為病毒、細菌和寄生蟲作為病原體,導致人畜共患的疾病。而因為蚊蟲作為媒介,通過陪伴動物向人傳染的疾病,也有難以估計的可能和風險。

但我並不認為因此,我們就要停止食用一切禽類,或禁止飼養寵物。在法律角度來看,這都是個人的自由。

同樣,我們想象中的捕獵野生動物,並悄悄送上隱蔽而罪惡的餐桌,就目前看也是極其少數的情況。絕大多數可以食用的“野味”其實都是人工繁育和餵養的,他們在過去可能就是央視農業頻道“致富經”欄目的主角,就是華農兄弟和他們飼養的竹鼠。

我們猜忌中的邪惡野生動物產業鏈,實際是很多人光明正大的生計。而我們在遠方鍵盤上一句不經意的“陪葬”,和其帶來的巨大情緒共鳴,實際上砸了很多人的飯碗。

我並不是說接受與傳播“陪葬”說法的人都是壞人,也許他們恰恰正義感勃發,並在此次疫情期間,積極地在網上進行著各樣的批判,以“抽象正義”的原則,尋找問題根源,並期待這些言論帶來積極改變,從而在未來避免公共危機的再次發生。

而立法禁止,恰恰是他們富有公共責任感的呼籲。

但可能事與願違,這就是我認為應當關注這些具體的事,並細節的考察這些爭議的原因。因為正義不像我們想的那麼簡單明瞭,而事實更是需要被我們細細地審視。

這樣的審視當然打破了我們對“共識”的渴望,但隨之而來的東西,也許是建立一個正義社會所必要的。

6.不僅依靠法律

是的,為了炫耀吃一口野味,格調高嗎?並不,和我們因為炫耀的各種行為一樣,格調不高。

而寄希望於食用野味來壯陽的人,他們的信念是不是有點蠢呢?也許是的,和我們的很多信念一樣蠢。

但格調和愚蠢,不是法律管轄的目標,我們也不應該號召法律來懲罰格調低與愚蠢,為保護某一種利益而絕對損害另一種利益,這會帶來更多的問題。

立法永遠是我們這個契約社會最嚴肅的共識,個體與法的關係,在今天的視角上,既是個體的“物質人格權”獲得保全的代價,靠我們達成妥協“自由權”的共識。

這從來不是無代價,不是一種制度的義務和饋贈。而每一次出讓與妥協,也許都是一條單行道,是開弓射出就回不來的箭矢。

我對這樣的立法程序充滿疑慮,但我也明白巨大公共風險帶來的震撼,我並不在此主張一切支持此次立法是一種肯定的愚蠢。但我想,放下意識形態的爭端和簡單的正義原則。

瞭解事實,警覺猜忌,剪除偏見,充分思考。如這次疫情結束我們什麼都沒改變,僅僅讓很多人培養了上述的習慣,從我來說,就已經足夠了。

*本文原標題《從立法禁食野生動物說開去的正義原則和事實》。聲明:文章觀點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看理想、理想國平臺立場。歡迎提供不同意見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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