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消息,國家居然鼓勵這些公職人員經商辦企業,你相信嗎?

大家都知道,在我國,公職人員是不能違規經商辦企業的,甚至違規兼職取酬都是不可以的。具體來講,就是公職人員不能入股企業、不能自己辦企業、不能在國外辦企業、還不能持有非上市公司股票。因為國家的導向非常的明確:要想當官就不能發財,想發財就別去當官。不管是公務員法、黨紀處分條例、事業單位人員管理條例,都有這方面的規定,公職人員一旦發現有違規經商辦企業的,將給予黨紀政務處分,嚴重的甚至會開除公職。事業單位作為公職人員中的一員,同樣是要遵守上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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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最近形勢發生了變化,有消息稱,國家居然鼓勵一些事業單位人員經商辦企業,具體是怎麼回事呢?我們趕緊去看看。原來還確有其事,主要來自於人社部印發的一個文件,關於進一步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科研人員創新創業的指導意見。在這個意見中明確指出,為激發高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科研人員科技創新的活力和科技成果轉化創業熱情,特別允許這一類的人員可以經商辦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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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體看,文件進行了幾個方面的明確。一是科研人員可以兼職在職創辦企業,但前提是要保證保質保量完成本職工作,在能保證本職工作的情況下,可以自己去創新,在職創辦企業並且兼職創辦企業領取各項福利待待遇,並可以和兼職創辦企業的職工享有同等的獲取報酬、獎金、股權激勵的權利,同時在原單位的福利待遇不變。二是支持科研人員離崗創辦企業,也就是離開崗位但保留工作資格,不享受相關福利待遇,隨時可以回單位繼續工作。但時間不超過三年,三年後如果創辦的企業未實現盈利,可以申請延長一次,延長實期不超過三年,實際上最長的時間可以離崗六年。三是這些人員可以參與其他企業或者項目合作,比如通過自己的技術入股或者參與其他企業經營,獲得收益和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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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中明確的事項,多屬於以前經商辦企業的事項,也就是說,新的規定為科研人員經商辦企業打開了口子。但是,意見也強調並,不是什麼人都可以享受上述的政策,而是特指高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的科研人員,其他的人員應該是不行的,比如公務員、事業單位管理人員等。而且參與創辦的應該也是一些創新型科技型的企業,純粹的經商辦企業或者靠山吃山靠水吃水式的經商辦企業也是不允許的。同時,還要求用人單位要進行嚴格的管理,嚴格的審批,杜絕不符合條件的人員違規“搭便車”,出現新的吃空餉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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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怎麼說,這對於事業單位人員來說,都是一個非常好的消息,以後參與一些第二職業甚至經商辦企業可以合法合規。符合條件的公職人員,大家可以早作準備,積極爭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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