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發布的“五年計劃”,信息量太大了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構建現代環境治理體系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

《指導意見》在建立健全環境治理的領導責任體系、企業責任體系、全民行動體系、監管體系、市場體系、信用體系、法律法規政策體系等方面明確了方向,並將任務時間設定在了2025年。

這個關係到構建環境治理體系建設的“五年計劃”有何特別指出?記者梳理出幾個“知識點”,也許是各位看官們感興趣的話題。

第一個感受:“誰家孩子誰抱走”的思路進一步明確。

在“健全環境治理領導責任體系”中,《指導意見》明確了“中央統籌、省負總責、市縣抓落實”的工作機制。

“地方黨委政府是環境質量改善的責任主體。”類似的表述並不新鮮,也不難理解。重點是此次印發的《指導意見》進一步從資金安排上明確了地方政府的主體責任。

“除全國性、重點區域流域、跨區域、國際合作等環境治理重大事務外,主要由地方財政承擔環境治理支出責任”的表述,至少明確了兩方面內容。

首先,地方政府是責任主體,那出錢出力您責無旁貸,再有“等靠要”的思想,結果就是沒有結果,亦或者是更壞的結果。第二,就是千萬不要再有用項目套取資金的想法。想工作超前,想成效明顯,那麼“自我加壓”可以,但不要指望“上頭”的支持,更不要嘗試再弄一些“有效益沒效果”的項目。

此外,在目標評價考核中,《指導意見》除了“規定動作”,也給各地的“自選動作”留下了空間。

也就是說,國家負責大政方針,掌握方向,各地可以根據不同的環境質量改善目標以及不同的重點問題制定符合實際、體現特色的目標。

在這裡小編要提醒的是,其目標的制定當然要在國家約束性目標的“紅線”內,並以法律為準繩:以保障公眾健康和保護生態環境為宗旨,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做到科學合理。

第二個感受:“督察”還會督下去,“監督+幫扶”的領域可能進一步有所拓展。

在“深化生態環境保護督察”中,《指導意見》要求要實行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兩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體制。


黑煙囪、臭水溝等這些嚴重影響老百姓獲得感的現象,在嚴格督察監管的形勢下明顯減少了。好多基層同志也會感慨,沒有那麼多突出環境問題了怎麼辦?


別急,解決突出生態環境問題只是其中一個方面。沒有突出生態環境問題,並不意味著就沒有別的工作了。《指導意見》中還提到了另外兩個重點,那就是改善生態環境質量和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


所以說,除了強調問題導向,下一步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重點,是將問題導向與結果導向緊密結合,真正做到改善生態環境質量、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


此外,這一段的表述中,“強化監督幫扶”也很有深意。一直有人將我們熟悉的“2+26”城市以及汾渭平原的監督幫扶工作模式理解為“應急措施”。《指導意見》的要求,一方面是對其充分的肯定,另一方面也至少說明了“監督+幫扶”的工作模式是未來五年內壓實生態環境保護責任的有利抓手。


記者也大膽推測,根據解決突出環境問題以及環境改善和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階段性目標和重點不同,這種工作模式可能拓展到不同區域或重點領域。

第三個感受:“失信者”真的將寸步難行。

廣大網友們在“查老闆、查關係”的同時,以後還可以“查公職人員、查失信信息”。

在加強政府誠信建設方面,《指導意見》要求“將地方各級政府和公職人員在環境保護工作中因違法違規、失信違約被司法判決、行政處罰、紀律處分、問責處理等信息納入政務失信記錄,並歸集至相關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依託‘信用中國’網站等依法依規逐步公開。”


“說好了一起到白頭,你卻偷偷焗了油!”通俗說,失信就是爽約,把承諾的事變成了“空頭支票”。具體到生態環境保護領域,政務失信可能制定政策的出現出爾反爾和朝令夕改,也可能是某個執法人員在一線的徇私枉法行為。


這其中,“公職人員”的表述值得注意。


之前的《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適用的是領導幹部,而依據《指導意見》,出現政務失信記錄,哪怕你是一個科員,你的名字有可能和各種“老賴”一起出現在失信人員名單中。


此外,《指導意見》也在健全企業信用建設方面要求建立排汙企業黑名單制度,將其違法信息記入信用記錄,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依法向社會公開。


也就是說,信用管理制度延申到生態環境保護領域之後,無論是各級政府、公職人員還是企業,一旦出現問題,除了信用受到影響,其失信行為還將被“公告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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