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8 上游被定性為虛開,下游企業是否一定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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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游企業被定性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下游企業是否一定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這是不一定的。

上游企業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被定性為虛開,對收票的下游企業來講,對於發票取得來說有兩種情況:該發票的取得是善意的;明知該發票是虛開故意取得。

1、該發票的取得是善意的,也就是購貨時不知道該發票是虛開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規定:沒有證據表明購貨方知道發票有問題的,不以偷稅罪論處,但不予抵扣。已抵扣的依法追繳。能夠重新從銷售方開出合法發票,且取得銷售方所在地稅務局對銷售方已經或正在進行查處證明的,可以抵扣。

上述文件已經明確虛開發票的已經抵扣的進項稅額必須補繳並且按照抵扣當期納稅申報期後按天計算滯納金,後期可以追索上游企業。

1、明知是虛開的增值是專用發票而故意取得的

《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中規定:受票方利用他人虛開的專用發票,向稅務機關申報抵扣稅款進行偷稅的,應當依照稅收徵管法及有關法規追繳稅款,處以偷稅數額五倍以下的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05條:“虛開本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以上規定表明,如果沒有證據證明你企業取得的上游企業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善意的,也就是不知情,那麼就構成了偷稅罪。如果問題嚴重、金額巨大,一般也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以上就是對於該問題的簡單回答!


NCR農人


不一定!如果下游企業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就不用承擔刑事責任,且在稅收上的處理相對寬鬆,沒有很大的涉稅風險。

由於增值稅發票抵扣鏈條的特性,往往一戶企業發生虛開發票行為後,稅務機關會按圖索驥,順著發票鏈條往企業的上游和下游開展進一步核查,並根據情節作出完全不同的處理辦法。對於受票方企業來說,虛開情節被如何定性,是一個至關重要的關鍵點


對於納稅人非善意取得虛開的專用發票的定性和處理政策

一般情況下,企業取得的虛開專用發票基本上都屬於非善意。

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無論購銷雙方是否發生實際交易,均直接判定為非善意取得:

1、購貨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所註明的銷售方名稱、印章與其進行實際交易的銷售方不符的,即“購貨方從銷售方取得第三方開具的專用發票”;

2、購貨方從銷貨地以外的地區取得專用發票;

3、購貨方明知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銷售方以非法手段獲得的。

只要符合上述條件之一的,一旦受票方企業利用虛開的專用發票申報抵扣或者退稅的,就按照《稅收徵管法》的規定,按偷稅或騙取出口退稅處理。

在稅務上的處理,除了補交已抵扣的稅款之外,還要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並處於最高5倍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進行稅務處理,並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對於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定性和處理政策

在日常的業務當中,的的確確有一部分企業並不知情,不知道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銷貨方虛開的。但是對於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定性也非常嚴格。根據國稅發[2000]187號和國稅函[2007]1240號的規定,

購銷雙方確實存在真實的交易,發票註明的銷售方名稱、印章、貨物數量、金額及稅額等全部內容與實際交易完全一致,且沒有證據表明購貨方知道銷售方提供的專用發票是以非法手段獲得的。

如何處理呢?

如果被定性為善意取得虛開的專用發票,那就不算偷稅,只需要轉出已抵扣的進項稅額,無需加收滯納金。同時,如果能重新取得合法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仍然能夠抵扣進項稅額,在企業所得稅上也可以在稅前扣除。

可以通俗的說,善意取得虛開發票,購貨方沒有責任。

如何避免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如何避免取得虛開發票,最大程度降低涉稅風險,是企業的一道重要課題。有以下幾個建議,供參考。

1、取得的發票一定要在財務上把好關。仔細核對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銷售方名稱、稅號、貨物服務名稱、金額、數量等與實際交易情況是否完全一致。

2、結合購銷合同協議、入庫單、運輸單據等互相印證。財務人員取得發票後,不光要核對發票本身的內容,還要結合其他的資料進行交叉佐證,堵住虛開漏洞。

3、支付貨款必須通過銀行等電子轉賬的形式,且必須是匯入銷售方的對公賬戶。通過轉賬形式匯款,可查可追溯,能印證資金流向,一旦不幸收到虛開的發票,也可自證清白。

4、對企業員工加強培訓和內部控制。要建立一套流程嚴密的內控制度,強化員工防範虛開發票的意識,特別是破除僥倖意識。


稅收之家


在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當中,一般上游企業被認定為虛開發票,都會牽涉到下游企業。因為不管是為他人虛開還是讓他人為自己虛開,都涉及到了購銷雙方。因此,當上遊企業被認定為虛開的時候,對下游企業都會產生重大的影響。但是,下游企業不一定會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1. 下游企業是否虛開

雖然上游企業被定性為虛開發票,但是下游企業不一定參與其中,也有可能是善意取得的虛開發票。比如本身交易是真實的,並且下游企業對於上游企業虛開的事項並不知情。如果沒有確鑿證據證明下游企業也參與實施了虛開的行為,那麼下游企業就不一定會被認定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當然,如果下游企業主動參與其中,利用他人虛開的專用發票,向稅務機關申報抵扣稅款進行偷稅的,那麼就可能涉及偷逃稅款,受到處罰。

2. 取得虛開發票對下游企業的影響

雖然下游企業不一定會被認定為虛開發票,但是上游企業虛開發票,對下游企業仍然會產生影響。

在增值稅上,要看是否還能夠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憑證。如果僅僅存在真實的交易,但是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票據,雖然對下游企業不以偷稅論罪,但是進項是不能予以抵扣的,對於已經抵扣的進項稅款會進行追繳。但是在實際中,上游企業屬於虛開發票,下游企業是很難再重新獲得合規的票據的。

在所得稅上,是否能夠進行稅前扣除,各地有不同的判例。但歸根到底,還是要遵循所得稅前扣除的基本原則: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如果這些條件不能得到滿足,那麼可能所得稅前也無法扣除。

3. 上游企業虛開,防範在先

由於上游企業出現虛開發票,對於本企業也會產生重大的影響。因此,企業要注意供應商的選擇,發票的審核等程序來防範取得虛開的發票。

(1) 甄選供應商。對於一些長期的合作伙伴,要進行資質審查。要對供應商的經營範圍、資質、生產產品及生產能力等各項情況進行考察。如果臨時要換供應商的,也必須對供應商的情況進行全面的調查。

(2) 對收到的發票進行嚴格的審核。不僅要鑑別發票的真偽,還要確保四流一致。對於一些特殊的情況,要予以識別。比如供應商經常更換單位名稱的(多為商貿企業),對於貨物價格明顯偏低,並且處於物流半徑以外的貨物,要保持高度的警惕。對於員工墊支的發票,需要仔細審核。

(3) 通過信息化的工具來採集信息,查驗真偽,並且進行事後的分析與監督。

總的來說,上游企業被定性為虛開,下游企業不一定會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但是,仍然有可能對下游企業產生重大影響。因此,企業需要通過供應商篩選、發票審核和信息化建設來做好風險防範。


財會小童


上游企業如果定性為虛開增值稅發票,那麼稽查案件的稅務機關會按會按照一戶一函的形式出具《已證實虛開通知單》及相關證據資料,做為附件隨同《稅收違法案件協查函》推送與虛開發票企業相關聯的納稅人的主管稅務機關即下游受票方稅務機關,此類案件是立案查處的案件,下游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會對受票方立案稽查。

對於虛開發票受票方的處理,相關行政處理政策依據:

①《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134號)、②《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0〕182號)③《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87號)④《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抵扣稅款加收滯納金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7〕1240號)⑤《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

下游企業虛開的認定

如果受票方接受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其主動聯繫開票方或中間人開具,或雖不是主動聯繫,但有證據表明受方知道或者應該知道發票是偽造、變造、非法取得而受讓,則可認定受票方屬於惡意接受虛開,根據惡意取得虛開發票的目的,區別四種情況處理,其中,受票方取得虛開發票的目的是為了繼續對外虛開牟利,按照虛開發票進行處理,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所以,下游企業是否是虛開,稅務機關根據稽查取得的證據組合判定。


新稅視點


不一定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虛開增值稅發票罪是一種刑事犯罪,屬於刑法規制的領域,刑法作為最嚴厲的懲罰制度,能夠剝奪犯罪人的權利、財產、人身自由乃至生命,這是任何其他法律都比擬不了的。正是由於這種懲罰的嚴厲性,所以必須嚴格按照罪行法定原則,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體現出刑法的謙抑性,否則國民都會籠罩在陰霾中。

達成某項犯罪就要具備某項犯罪的構成要件,按照最新的兩階層犯罪理論,構成要件由客觀違法要件和主觀有責要件構成。客觀違法要件分為行為主體、危害行為、行為對象、危害結果、因果關係等,主觀有責分為故意、過失等等,主客觀全部具備且沒有免責事由時才構成犯罪,可以看出構成犯罪的要求還是很嚴格的。

再來看看刑法對於虛開增值稅罪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一的,違反有關規範,使國家造成損失的行為。

想要構成這個罪呢,一是有客觀行為就是有上述四種行為之一,下游企業呢就是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危害結果的就是造成國家稅款流失,二是主觀是故意為之。

我們來分析一下下游企業,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下游企業故意讓上游企業為自己虛開,並且用於抵扣了,造成了國家稅款的流失,那麼就符合構成要件,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並且和上游企業形成共犯。

二、如果是善意取得發票,對上游企業虛開你不知情,因為主觀要件條件不具備,那麼無論如何都構不成犯罪。但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相關規定,用於抵扣的進項稅額要全部轉出,經濟上可能會有一些損失。

實務當中還是第二種情況比較多,也就是善意取得,這種情況不構成犯罪但是要進項轉出。

以前啊,對於此類案件,法院容易不加斟酌套用此罪,這也是很多網友比較困惑度的原因。大家有興趣可以到中國裁判網上看看張某強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一審法院判決有罪,經最高人民民法院複核,發回重審,最後判決無罪。此典型案例對於指導全國法院在司法審判中按照罪刑法定、疑罪從無原則,以發展的眼光看待民營企業發展中的不規範問題,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最後惟願,我們能更好的落實法治,落實罪行法定原則,保障人民的生命財產和自由安全,讓人民在每一個案件中都能夠感受到公平正義。


小河說


不一定,看善意取得還是惡意取得,善意取得補繳增值稅如果不是當年度的還需補繳企業所得稅現在還有地稅, 滯納金 ,可能還有罰款。果然是惡意取得,補繳的跟罰款一樣不能少還要附帶刑事責任!


用戶8740558706566


判斷髮票是否有問題,主要看經濟業務是否真實,如果不真實,上游虛開,下游就成了買發票了,這個?不用過多解釋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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