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1 約定總包人收到發包人支付工程款後再向分包人支付的條款是否有效


約定總包人收到發包人支付工程款後再向分包人支付的條款是否有效


建設工程總承包人在承攬工程後,將工程中的專業工程進行了專業分包,並在分包合同中約定待總包人與發包人進行結算且發包人支付工程款後,總包人再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條款的,該條款效力如何認定?

約定總包人收到發包人支付工程款後再向分包人支付的條款是否有效


民法的靈魂在於“意思自治”,只要當事人的約定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充分尊重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屬於民事合同的一種,自然應當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則。

當《分包合同》中約定待總包人與發包人進行結算且發包人支付工程款後,總包人再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的,該約定有效。

因總包人拖延結算或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致使分包人不能及時取得工程款,分包人要求總包人支付欠付工程款的,應予支持。總包人對於其與發包人之間的結算情況以及發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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