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5 國企一把手開價500萬改合同,建築商無奈送上“保命錢”

作為國有公司的老總,對工程招投標、工程款結算擁有審批權,這種審批權本應依法公正行使。然而,深圳市大鏟灣港口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前老總馬卓卻公權私用,在2011年起的五年內,先後向六名有求於自己的工程老闆大肆索賄1200萬餘元。

2019年10月30日,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外公佈馬卓受賄案一審判決結果,馬卓因犯受賄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


國企一把手開價500萬改合同,建築商無奈送上“保命錢”

開價500萬改合同,坐收“保命錢”

深圳市大鏟灣港口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鏟灣公司”)作為鹽田港集團子公司,是深圳一家國有大型企業,馬卓先後在該公司擔任副總經理、董事、總經理、董事長等職。深圳市某裝飾設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裝飾公司”)主要經營幕牆工程、裝修工程、機電安裝等,公司老總周源與馬卓在一次活動中相識。

李永剛系周源的朋友,2017年春節前找到周源,說建工公司中標了大鏟灣一個物流中心主體建設項目,正常來說招標公告中都會寫明原材料價格上漲或者下跌在5%以內的,合同總價是不能增加或減少的,但是這個項目的招標公告中卻寫的是原材料價格上漲或者下跌在15%以內的,合同總價不能增加或減少。由於投標時沒有注意到這個細節,且當時原材料價格已經上漲,一算賬發現這個項目做下來肯定是要虧錢,李永剛遂請周源幫忙找馬卓協調此事。

周源表示事成之後,建工公司必須把大鏟灣物流中心主體建設項目中的勞務、消防等其他能夠分包的項目都分給自己的公司做。

2017年春節前,周源與馬卓相約見面,周源向馬卓提出建工公司希望將上述合同中這一條款從15%改為5%。幾天後,馬卓打電話約周源見面,對周源說,這件事他了解過了,可以辦,但需要500萬元好處費。

2017年2月,周源先是給了馬卓200萬元好處費。過了一個月,馬卓主動約周源到寶安區萬豪酒店吃飯。席間,馬卓對周源說近來手頭資金比較緊張,希望周源把剩下的300萬元趕快拿給他。周源只得硬著頭皮答應。

當天回到公司後,周源就把公司因工人鬧事,準備用於補償和維穩的300萬元現金取出送給馬卓。

按說,500萬元到位了,該等到馬卓幫忙的好消息了。然而令周源大跌眼鏡的是,他等來的不是事情辦成的好消息,而是馬卓離職的消息。過了不久,周源聽說馬卓已經辭職不在鹽田港工作,直到離開大鏟灣公司,馬卓也沒有幫建工公司修改合同,周源之前的計劃就全部落空了。

“我收下這500萬元後不久,鹽田港集團就調整了我的崗位,我就被調離大鏟灣公司,周源請我幫忙的事情也沒幫他辦成。”馬卓歸案後供述。

國企一把手開價500萬改合同,建築商無奈送上“保命錢”

以購房買車缺錢為由,暗示客戶送鉅款

楊宏是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築工程公司”)董事長。2014年年初,大鏟灣公司港區填海區域軟基處理工程(以下簡稱“遠期軟基處理工程”)公開招標。當年3月左右,中交第一航務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交一航局”)中標該工程,中標價大約5億元。

2014年10月,中交一航局的項目負責人找到楊宏,商定將上述工程分包給建築工程公司做。一個月後,工程正式開工,建築工程公司按照進度完成工程量,但過了四個月都沒有拿到工程款。楊宏無奈,只得自己墊資1000萬餘元。當時由於資金不足,公司運轉都快支撐不下去了,楊宏為此多次與大鏟灣公司工程部工作人員溝通,但是得到的回覆就是領導還沒審批。

瞭解到上述情況後,2015年4月,楊宏就去大鏟灣公司找到身為公司總經理的馬卓,並向他反映了當前公司遇到的問題,希望大鏟灣公司可以儘快支付工程款。

馬卓聽後,直截了當地對楊宏說起自己準備買房,但是錢不太夠,希望楊宏可以幫他解決。楊宏問他還缺多少,馬卓說需要人民幣300萬元。為了解決拖欠工程款的問題,楊宏只得答應了馬卓的要求。

由於公司已經沒有了週轉資金,楊宏只得找朋友借款300萬元,並約定還款月息1.5%。

楊宏這一招很快見效,過了一週,建築工程公司就收到中交一航局3000萬餘元的工程款,後來工程款審批也很順利。

2016年清明節後,楊宏和馬卓在一起喝茶聊天。馬卓“自然而然”地說起自己準備買車,暗示楊宏要支持他50萬元。楊宏聽後表示願意支持。

2018年4月11日,馬卓因涉嫌受賄,被深圳市監察委員會留置。因涉嫌犯受賄罪,經深圳市人民檢察院決定,馬卓於2018年7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逮捕。

2019年10月30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外公佈馬卓受賄案一審判決結果:被告人馬卓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其退繳的贓款人民幣600萬元依法沒收,上繳國庫,剩餘贓款550萬元人民幣繼續予以追繳。

國企一把手開價500萬改合同,建築商無奈送上“保命錢”

本案馬卓受賄的主要犯罪事實,都與行使審批權有關。對於國有企業“一把手”而言,對項目招投標的推進、合同的簽訂、工程款的撥付等重大事項擁有一定的話語權。

法官建議,須加強對國企“一把手”權力的監督制約。儘管現行法律法規及相關政府文件對國有企業老總的權力及其監督有明確規定,但是很多規定只是泛泛而談,不具有可操作性。在國有企業實際經營過程中,企業老總特別是“一把手”對企業的人財物、產供銷具有充分的話語權,特別對重大項目的審批有全面的控制權和說一不二的決策權。因此,國有公司須切實加強公司管理,落實相關法律規定的“三會”(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權力制約措施,真正把“一把手”任意決策、憑個人意志行使企業決策的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裡,以防類似馬卓利用審批權以權謀私的貪腐案再度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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