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19 企业“私车公用”费用报销及纳税筹划

企业“私车公用”费用报销及纳税筹划

现在私家车普及,特别是北上广深这些一线城市实行限行、摇号后,私车公用弥补了公务用车之不足,既方便了员工,又有利于企业节约经营成本。于是越来越多的公司股东或员工个人将自有的车辆用于公司的经营活动,公司给予报销租赁费或者汽油费、路桥费、汽车维修费、保险费等费用或者发放补贴。企业财务人员需要了解“私车公用”的涉税问题,规范企业财务。

取得的增值税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我们先看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不属于上述不得抵扣项目的私车公用所取得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修理费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注意:

  • 若车辆参加交通强制保险,修理厂开具发票抬头为私车车主或保险公司,则私车公用纳税人自然不可以抵扣;

  • 若车辆不属于交强险因素,则相应修理费开具抬头为私车公用纳税人,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 由于车辆为私人所有,因此保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为私车产权所有者,保险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专用或普通发票),私车公用纳税人自然不可以抵扣。

相关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参考部分省条例,明确扣除范围和相应凭证要求: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3号)

第二十四条 企业员工将私人车辆提供给企业使用,企业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支付租赁费,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车辆保险费等不得在税前扣除。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

十、企业租用个人车辆发生的汽油费、维修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租用个人的车辆,须与个人签订租赁合同或协议,如租赁合同或协议中明确规定该车发生汽油费、维修费等支出由企业负担的,企业可根据合同协议的约定及证明该费用发生的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扣除。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关于企业借用个人车辆发生的汽油费和修车费的扣除问题

企业因业务的需要,可以租用租车公司或个人的车辆,但必须签订租赁协议,租赁协议中规定的汽油费、修车费、过路过桥费等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

北京地税局规定:

对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天津国税局对“租赁交通工具费用”的汇算清缴的明确

企业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租入其他企业或具有营运资质的个人的交通运输工具,发生的租赁费及与其相关的合理的油料费、停车费、公路收费、修理费(应由保险公司赔付的部分除外)等费用,按合同约定凭租赁合同或协议及合法凭证,准予在税前扣除。租入交通工具的保险费以及按合同约定应由出租方负担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因此:

  • 企业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向具有营运资质以外的个人租入交通运输工具,发生的租赁费凭租赁合同或协议及合法凭证,准予在税前扣除。

  • 由于有关交通运输工具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费用,难以分清是个人消费还是企业费用,因此,企业租入个人交通工具在使用过程中发生除租赁费以外的各项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如何纳税筹划,使费用合理化

(一)作为个人补贴:

给私车所有人发放车辆使用补贴,月末将补贴计入个人工资薪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

据了解,近年来,部分单位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对用车人给予各种形式的补偿: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在限额内据实报销用车支出,单位反租职工个人的车辆支付车辆租赁费(“私车公用”),单位向用车人支付车辆使用过程中的有关费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辽地税发〔2009〕76号)

三、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单位,其职工以现金或实报实销方式取得的车改补贴收入,均扣除70%的公务费用后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最高限额为每月2 500元,超过的部分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未备案的公务用车改革单位,其向职工个人支付的现金补贴或限额内实报实销的公务用车费用,均应全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中征收个人所得税。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深地税发〔2007〕186号)

公务用车改革后,单位为员工报销的相关费用,以及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在给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同时应并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注意:

  • 不需要相应发票,且可以扣除部分公务费用就余额按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 但是如果开具发票,不仅可以获得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即租金和加油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部分的进项税额,同时个人代开车辆租赁发票,个人所得税规定在租金800 元以内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 由于增值税可以抵扣,相同的款项采用发票方式相应的成本就会减少,利润适当扩大。

(二)签订租赁协议:

与车辆所有人签订车辆租赁协议,约定价格,车辆租赁期内所发生的车辆消耗的费用由企业承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国税机关代开发票环节征收地方税费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127号)

委托国税机关代征的,国税机关应当在代开发票环节征收增值税,并同时按规定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除外)以及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项目部的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5〕205号)

第四条 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六)财产租赁所得;

  • 由于车辆租赁个人所得税是由作为承租方的扣缴义务人扣缴的,因此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国税是不代征个人所得税的,则承租方要关注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

  • 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因此几个月支付的租赁费可以均匀在各月代开发票支付,以尽可能减少个人所得税税负。比如租赁费月均800元,若集中在一次支付9 600元,则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三)车辆过户:

将股东或个人车辆过户到公司名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38号)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七)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二手车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第三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二手车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二手车免征增值税。

第八条 其他个人销售二手车,凭相关资料直接到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二手车交易增值税问题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7号)

四、自然人直接销售二手车,应到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免征增值税。

五、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要求买方提供个人合法身份证件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卖方提供以下资料:

(一)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个人合法身份证件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三)二手车交易买卖合同或者协议;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复印件;

(五)已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直接销售二手车,需提供增值税发票的发票联原件;其他纳税人直接销售二手车,需提供增值税税收缴款书原件;

(六)属于国有资产的二手车销售,需提供具有合法资质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和国家机关、行政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本单位或者上级单位出具的资产处理证明;

(七)以委托出售方式销售的二手车,需提供车主授权委托书;

(八)经法院判决、裁决、调解的二手车,需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等复印件。

  • 通过过户的方式,企业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相应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车船税、车辆财产保险等均可以在税前扣除,而且可以获得相应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 而对于承租方而言,需要负担一定的个人所得税,鉴于个人车辆的财产原值取得程度不同,可采取按转让收入扣除财产原值及合理费用后的所得额交纳个人所得税,也可以采取核定附征率的方式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私车公用”费用报销及纳税筹划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