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8 矛盾糾紛法律化:通向法治社會發展的必經之路

法治社會必須是法制社會,必須是以法制社會為前提,必須是‘有法可依’。這樣一來,就必須將社會關係的絕大部分在法律層面類型化,比如說,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行為、非平等主體之間的行政法律和刑事法律行為。

這樣就產生了一個‘社會問題法律化’的命題,法律化後,社會關係須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進行。但是,法制社會畢竟與法治社會不能等同。比如說,當今世界的法律趨同化、協調化的程度進一步提高,但世界還存在大量的專制國家。這就說明一個問題,法制相同的或相似的國家並不必然就會出現法治社會。

要實現從法制國家到法治國家,還必須有大一批受過法律專業訓練且專門以法律為職業的人,即法律問題須要職業化、專業化。可以說,在某種程度上來說,法治社會就是法律人治理的社會。

最後,一個社會有了健全的法律制度和一大批法律人,這還不能建設好法治社會。因為還需要有一個制度化的機制,能讓法律人運用法律解決被法律化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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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星永:湘潭大學非洲法律與社會研究中心副主任、執業律師,湖南同湘律師事務所副主任、中非法律實務團隊負責人;

學歷背景:中南(工業)英語本科、湘潭大學法理學碩士、國際法(非洲法方向)博士;

工作語言:中文、英語;

研究領域:疑難勞動爭議(國內)、涉外勞動爭議、國際投資等;

執業領域:涉非法律事務、非洲國家勞動法、涉外勞工法律風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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