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7 疫情期間宅家玩直播要當心!翻唱歌曲、播放音樂可能構成侵權

光明網訊(記者 孫滿桃)疫情期間,通過手機端或電腦端觀看直播成為居家隔離不可或缺的娛樂方式。各大網絡直播平臺提供了諸如遊戲,在線聊天,個人演唱等多種直播內容。

但在觀看直播之餘,網絡直播平臺中的版權問題,也越來越多的爆發出來。網絡主播對直播是否享有著作權?網絡直播中播放音樂是否侵權?

北京互聯網法院法官侯榮昌認為,有些網絡直播的內容是與粉絲進行聊天互動、直播日常生活等,這種直播不具有獨創性,不應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有些網絡主播可能會表演自己編寫的歌曲、舞蹈、視頻等內容,這種直播內容體現了作者的獨創性的勞動,可以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那麼,對於網絡主播翻唱歌曲、播放音樂是否侵犯著作權,以及侵犯著作權中哪項權利,目前還存在較大的爭議。

候榮昌說,有部分觀點認為,網絡主播在直播中播放音樂應該屬於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行為。如果主播事先沒有經過音樂作品詞曲作者許可,就對相關音樂進行演唱或者播放,並且其行為不構成著作權法中的合理使用、法定許可等免責事由,就可能侵犯著作權人的表演權,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此,網絡主播在直播過程中如果需要使用他人音樂,應儘量事先取得版權人的許可,避免法律風險。

另外,網絡直播平臺存儲的直播視頻可能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

侯榮昌認為,直播平臺可以為主播提供視頻存儲功能,某些熱門主播會將其直播內容存儲於直播平臺,方便在下播期間用戶進行瀏覽。如果這些存儲的視頻中使用了沒有獲得授權的音樂作品,就可能侵害著作權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例如: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理的音著協訴鬥魚公司的案件中某熱門主播在直播過程中未經許可使用背景音樂進行直播並製作成視頻,法院最終認定鬥魚平臺構成侵權。

侯榮昌認為,直播平臺監管不當也可能構成侵權。他說,網絡直播平臺不能簡單用 “避風港規則”免除自己的侵權責任,與一般網絡服務提供者相比,多數的網絡直播平臺對主播具有較強的控制。網絡主播在直播中通常會開通打賞功能,多數平臺通常會與主播分享這部分打賞收入。此外,網絡直播平臺通常會在協議中規定,網絡主播直播產生的視頻的知識產權歸網絡直播公司所有。

由此可見,網絡直播平臺大多與主播之間存在利益的關聯,應該對主播的直播行為具有更高的監管義務,網絡直播平臺不能一方面依據“通知-刪除”規則免除自己的義務,另一方面與網絡主播分享網絡直播收入,這違背權利義務相一致的規則。

法官提示,網絡直播的用戶基數較大,網絡平臺中的著作權侵權行為會對公民產生不良示範。網絡直播平臺應加強監管,從源頭上防治侵權行為的發生。另外,網絡直播平臺可以充分徵求主播意見,通過批量與版權方簽訂許可合同的方式購買音樂作品供主播進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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