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失職的“因”與被騙的“果”從重慶市萬州區儲備糧有限公司原副總經理莫榮案說起

平臺: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編者按:這是一起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而被詐騙的典型案例。案件當事人重慶市萬州區儲備糧有限公司原副總經理莫榮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因過失造成國家利益損失達千萬餘元。庭審中,莫榮及其辯護人提出,本案因果關係較為複雜,造成國家利益遭受損失的原因很多,莫榮過失並非主要原因,因此認定其構成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不當。對此,應當如何認定其中的因果關係?我們特邀相關單位工作人員對此進行分析討論。

特邀嘉賓

徐合平 萬州區紀委監委案件審理室幹部

楊 嬌 萬州區人民檢察院檢察二部副主任

譚 勇 萬州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法官

基本案情:

2008年起,莫榮先後擔任重慶糧食集團萬州區糧食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委員、副總經理,重慶市萬州區儲備糧有限公司黨總支委員、副總經理。2015年2月至案發,莫榮分管糧油貿易、非糧產業、員工考核、行業協會、農業開發等工作,分管該公司下屬的具體負責實施糧食買賣業務的貿易分公司。

2015年底,經人介紹,四川省成都市慧瑩糧油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慧瑩公司”)法定代表人張建(已因合同詐騙罪被判刑)認識了莫榮,並開始與萬州儲備糧公司開展糧食貿易活動。2017年6月初,中央儲備糧拉薩直屬庫向萬州儲備糧公司購買小麥6255噸。2017年6月6日,萬州儲備糧公司與慧瑩公司簽訂了2份共6255噸小麥的購銷合同,約定由慧瑩公司負責在河南等地採購後發往西藏,付款方式為見火車大票(傳真件)付款。2017年6月至10月,張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通過修改運輸貨票的貨票號、車種車號、日期等方式,製作假貨票68張,並分多次將假貨運票通過手機拍照傳給萬州儲備糧公司,騙取萬州儲備糧公司貨款1021.042萬元。

在履行這兩份合同期間,莫榮作為分管糧油貿易的負責人,未按規定安排人員前往監督發貨,且在下屬明確提出有關意見建議時仍予拒接,且未對68張假貨票進行審核便籤字認可,最終被張建以假貨票騙取糧食貨款,致使萬州儲備糧公司損失1021.042萬元。

2016年8月,莫榮找張建“借款”2萬元,未出具借條,直至2017年11月8日,張建詐騙重慶市萬州區儲備糧有限公司的事情案發後,莫榮在其辦公室將2萬元現金退還張建。另,在2015年、2016年期間,莫榮幫助其同學餘某從萬州儲備糧公司獲得借款並得到降低利息,為此,餘某在2016年春節送給莫榮2萬元“感謝費”。

2019年6月14日,莫榮因涉嫌嚴重違法問題被萬州區監委立案調查,並於6月21日被採取留置措施。2019年7月22日和26日,其妻子代為退還違法所得共計4萬元。

根據組織關係,在萬州區紀委監委的建議下,2019年8月16日,中共重慶糧食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委員會對莫榮作出開除黨籍處分決定。2019年9月12日,重慶市紀委監委駐市國資委紀檢監察組對莫榮作出開除處分決定。

查處過程:

【立案調查】2019年6月14日,莫榮因涉嫌嚴重違法問題被萬州區監委立案調查,並於6月21日被採取留置措施。

【移送審查起訴】2019年8月19日,萬州區監委將莫榮涉嫌犯罪一案移送萬州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同日,經萬州區人民檢察院決定,莫榮被萬州區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

【提起公訴】2019年10月18日,針對莫榮涉嫌犯罪一案,萬州區人民檢察院向萬州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一審判決】2019年12月27日,萬州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被告人莫榮犯受賄罪,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對於被告人莫榮退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四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1、莫榮違紀違法問題線索是如何被發現的?莫榮到案後有哪些表現?

徐合平:本案是萬州區監委成立以來辦理的第一起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因翫忽職守涉嫌犯罪而被留置的案件。在近2個月的留置期內,萬州區監委堅持以刑事審判關於證據的要求收集固定證據,有效銜接司法。

2018年8月,張建因合同詐騙罪被判刑。重慶糧食集團紀委從該案中發現了萬州儲備糧公司有關人員違紀違法的問題線索。2019年1月15日,重慶糧食集團紀委將關於萬州區儲備糧有限公司有關人員涉嫌職務犯罪、造成公司1021.042萬元被騙的問題線索移送至萬州區紀委監委。同年3月7日,萬州區紀委監委對該問題線索進行了初核,發現莫榮作為萬州儲備糧公司分管糧油貿易工作的副總經理,在萬州儲備糧公司與慧瑩公司簽訂的2份小麥合同的履行過程中違反相關規定,嚴重不負責任,對萬州儲備糧公司損失1021.042萬元的問題承擔直接責任,其行為已經涉嫌犯罪,報經重慶市監委批准後,萬州區監委依法對莫榮採取了留置措施。

在接受調查期間,莫榮積極配合,如實交代自己的違紀違法問題,主動供述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問題,委託家屬積極退贓;撰寫了懺悔反思材料,另外,莫榮還主動現身說法,作為反面教材警示教育他人,配合拍攝警示教育片。綜上,萬州區監委認定莫榮具有從輕處罰情節。

2、起訴意見書著重把握了哪些問題?

徐合平:我們在起訴意見書中著重把握了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對莫榮的受賄行為是否構成受賄罪;二是對莫榮的翫忽職守行為是否構成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

在處理本案的過程中,一是認定莫榮的受賄行為是否構成受賄罪是有過爭論的。莫榮的受賄行為共有2次,每次2萬元。有的同志認為,單筆金額均達不到立案標準。而依據我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對多次貪汙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汙數額處罰”。對此,有同志認為,此處的多次通常意義上指三次,即單筆不構成受賄罪的,受賄三次以上的才能累計計算受賄金額。因此其行為不構成受賄罪。

我們認為,該條款是計算受賄數額的方法,即在行為人構成受賄罪的情況下,據此計算受賄總額,以避免遺漏行為人未經處理的受賄數額。本案中,莫榮兩次受賄4萬元,已構成受賄罪,而且兩次受賄比一次受賄3萬元的情節更為惡劣,更應作為被打擊對象。因此,莫榮兩次共收受4萬元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受賄罪。

二是認定莫榮在履行合同中的不負責任行為與造成萬州儲備糧公司經濟損失之間的因果關係相對複雜。在接受調查期間,莫榮提出,根據萬州儲備糧公司的付款流程,支付款項先要經過貿易分公司經理譚某審核,票據真偽性的審核對支付貨款具有決定性的作用,譚某未對貨運票據真實性進行審核是造成損失的原因,且是主要原因。因此,其失職行為不構成犯罪。

我們認為,莫榮失職行為與萬州儲備糧公司經濟損失是否存在因果關係直接影響莫榮失職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的認定。在履行與慧瑩公司的糧食購銷合同中,莫榮作為萬州儲備糧公司分管糧食貿易的副總經理,由於與張建交往過密,在公司有業務員可以安排前往發貨地監督,從而確保發貨真實性的情況下,沒有安排工作人員前往監督發貨,且在譚某明確提出要求派員監督發貨的建議時,莫榮拒絕了該建議,正是莫榮拒不履行職責直接導致了損失的發生。因此,應當認定其不負責任的行為是造成公司損失的主要原因,與萬州儲備糧公司的損失之間具有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係。

3、辯護人提出萬州儲備糧公司被騙的主要原因不在莫榮,因此其不構成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如何看待這一辯護意見?

楊嬌:根據我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的規定,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是指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2.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6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3.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此罪名是過失犯罪,客觀上要求行為人嚴重不負責任,且行為人的失職行為與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本案中,按照原國家糧食儲備局和萬州儲備糧公司關於糧食運輸管理的相關規定,安排業務員到發貨地監督發貨的目的是確保發貨的真實性,並以此確保貨運票據的真實性。莫榮作為該公司分管糧油貿易的副總經理,在公司有業務員可以安排前往發貨地進行監督、並且下屬提出此請求的情況下,拒絕派人前往監督發貨,同時未對68張假貨運大票進行審核就簽字確認,為張建成功實施合同詐騙提供了機會。實際上,根據萬州區監委的調查,萬州區儲備糧公司的大額糧食交易基本上都有派人監督,被張建詐騙是一次例外。因此,莫榮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是造成萬州儲備糧公司經濟損失的主要原因,應當認定莫榮的行為已經構成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

4、莫榮一人犯數罪,對其量刑有哪些考慮?

譚勇:莫榮犯受賄罪,受賄金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屬於刑法規定的“數額較大”,依據201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和第十九條之規定,應當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同時,因其受賄罪的事實系主動交代並已經全部退出贓款,其行為成立自首,可酌情從輕處罰。據此,萬州區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莫榮拘役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我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國有公司、企業等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致使國家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雖然現有相關法律沒有對“重大損失”和“特別重大損失”做出具體規定,但結合該罪名的立案標準,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在50萬元以上應當立案追訴,以及結合萬州區的實際經濟狀況,本案造成的經濟損失達到1021萬餘元,應當認定為造成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依法應當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雖然莫榮到案後如實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實,但如實供述的內容是萬州區監委已經掌握的犯罪事實,因此不予認定其構成自首。據此,萬州區人民法院以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判處莫榮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莫榮一人犯數罪,依法應當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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