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是指民事主體(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行為。民事法律行為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規定用特定形式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其實我們每天都會進行很多民事法律行為,但是需要提醒大家的是以下這些民事法律行為是無效的!
1、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民法總則》第144 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 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2、 通謀虛偽表示,又稱為偽裝表示或雙方虛假行為,無效。
《民法總則》第146 條規定:“行為人與 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 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法律的規定有強制性的,也有非強制性的,對非強制性規定,即使違反了,也不影響合同的效力。法律規定任意性規範的目的是,在當事人沒有約定時,才按規定。強制性規定,一般是與國家或社會利益相聯繫的,通常通過兩種形式表現:一是 命令,如“應當”“必須”等;二是作禁止性規定,如“不準”“禁止”等。
4、違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民法總則》第153 條第2 款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 律行為無效。”
5、《民法總則》第154 條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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