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9 因犯罪在看守所關押三年還沒判刑,是怎麼回事?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拘留、逮捕後,直到法庭宣判時,這段時間是不能確定的。所以,題目中被關三年還未宣判的情況,是可能存在的。

因犯罪在看守所關押三年還沒判刑,是怎麼回事?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以後,在各個階段的期限如下:

  • 拘留期限為10~37天;
  • 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為2~7個月,在該期限內如不能偵查終結,則需要變更強制措施;
  • 審查起訴期限為速裁程序10~15天、一般程序一個月~一個半月,如退回補充偵查的,則為六個半月;
  • 一審審限普通程序為2~3個月,死刑、附民案件為6個月,如補充偵查則再多一個月,速裁程序為10~15日;
  • 二審審限為2~4個月。

上述期限計算出來,最長也將近三年了。另外,如果在偵查期間,偵查機關突然發現犯罪嫌疑人還涉及到另外罪行的,則偵查羈押期限會重新計算。也就是說,如果偵查機關總是能找到犯罪嫌疑人新的罪行後,在理論上可以永久地羈押犯罪嫌疑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條第1款 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綜上所述,題目中所述情形,是完全可能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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