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8 違章建築的妨害排除請求權,是否屬於人民法院民事訴訟受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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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土地制度決定了土地所有權人為國家和集體。如果按照侵權理論,未經所有權人許可,在所有權人的土地上隨意進行建設的行為,均屬侵權行為。所有權人均有權依據民法總則及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主張停止侵權,排除妨害等。但截止目前,對違法建設,我們只看到行政機關的強制執法,很少有看到所有權人依據侵權責任法起訴的案例。原因很多,一方面對農村村集體而言,基於鄰里家族親緣等關係,很少有村幹部會主動代表村集體主張權益;另一方面,國家強調行政機關對違法建設的行政處罰,忽略了對違法行為的民事救濟措施的宣傳。導致很多人認為,違法建設只有行政處罰這一條路的解決方式。


甘茂亡秦且之齊


違法建築,而不是“違章建築”,簡單點說,是指違反相關法律未經批准或未按批准內容進行建設的建築物、構築物及設施!

對於違法建築妨礙相鄰各方,被侵害方請求排除妨礙,部分法院會受理,部分法院不會受理。

不受理的理由是屬於相關部門行政執法範圍,應該是由行政部門依法查處。


吶喊DF


涉及到法律層面,但凡所有違章建築,妨礙什麼排除請求權,這個是什麼時候出的`新詞語,一時反應不過來。反正違法違規違建人民法院都可受理。那又為什麼法院前面加有二字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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