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5 這五種貸款,不用還利息!你中獎了嗎?

都說“好借好還,再借不難”,但是有的貸款利息是不用還的,讓我們一起來看一下吧。

1、借貸約定利息超過法定範疇

借貸約定利息超過法定範疇的,我們稱之為高利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所以,利息一旦超過36%部分是無效,沒給的可以不給,給了可以還可以要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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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抽頭”、“砍頭息”的情形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00條的規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比如:出借人與借款人雖然在借款協議上約定2000元,但實際銀行匯款記錄只有1800元,其中200元已經作為砍頭息已經在借款前扣除。依據合同法的規定,借貸雙方只在1800元的範圍內成立借款法律關係,而非借款協議約定的2000元。也就是說,只能按照1800元為基數計算利息,而不是2000元為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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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無息貸款、借款人與放貸人沒有約定利息

當借款人和放貸人之間沒有明確說明利息的時候,可以不還利息只還本金。《合同法》第21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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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民間借貸提前還款的

如果借貸雙方在借條中對提前還款沒有約定利息計算,債權人同意債務人提前還款,表明他同意變更還款的期限,因此,債權人只能按照變更後的期間要求債務人支付的約定利息,即按債務人實際使用借款的時間計算利息。如果雙方就此問題無法通過協商的方式解決,可以向法院起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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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借款合同無效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借貸合同無效的,利息約定自然也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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