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8 什麼叫以“貼現為業”,該行為違法嗎?看九民紀要怎麼說

什麼叫以“貼現為業”,該行為違法嗎?看九民紀要怎麼說,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對外發布《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簡稱九民紀要),九民紀要第101條第一款裡面有一句“人民法院在民商事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具有法定資質的當事人以“貼現”為業,因該行為涉嫌犯罪,應當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恰恰是這一句讓廣大票據從業人員、律師大惑不解:什麼叫以“貼現”為業?認定標準是什麼?該行為涉嫌犯了什麼罪?小編通過近兩個月的學習和思考,聊聊自己對這三個問題的看法,僅供大家參考。


什麼叫以“貼現為業”,該行為違法嗎?看九民紀要怎麼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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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叫以“貼現”為業?

主營業務就是指公司主要經營的產品或者服務。可根據企業營業執照上規定的主要經營範圍確定,例如工業企業的主營業務是生產、銷售商品,銀行的主營業務是存款、貸款和為企業辦理結算等。

這裡的“貼現”實際上指的是民間貼現:不具有法定貼現資質的主體進行的票據“貼現”。以“貼現”為業就是脫離了營業執照上的經營範圍專門從事民間票據買賣,包括銀票和商票。

認定標準是什麼?

人民法院認定以“貼現”為業的標準是什麼呢?最高法並沒有說。小編從實務的角度看,很簡單,“貼現”收入在營業收入中佔比超過50%。這時候有些朋友就抬槓說:“我財務報表都是空啊?!納稅零申報!”

但是凡是用人民幣非現金交易總會有痕跡:你搞票公司賬戶經常日交易額大於3倍註冊資本呢,你沒業務怎麼徵信報告上老是有貼現項目呢。。。。。。

有些實體企業有主營業務,但是會買票付貨款,這種行為在現實中很常見。但是隻要這個實體企業有在正常經營主業,買賣票據產生的收入佔比較小,就不能認定為以“貼現”為業,更談不上涉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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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行為涉嫌犯了什麼罪?

好了,如果在民商事案件中不幸被法院認定為以“貼現”為業,那麼該行為會涉嫌哪些犯罪呢?注意,這裡“因該行為涉嫌犯罪,應當將相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僅是司法程序,並不是實體罪。小編查閱了《刑法》,發現公安機關可能會按照這些實體罪名去偵察。具體包括非法經營罪、洗錢罪、逃稅罪、高利轉貸罪、增值稅發票相關罪。下面我們一一來看:

(1)非法經營罪。民間貼現行為本身不宜認定為非法經營罪。但是根據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2019年7月發佈的《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如果某個票據中介不注意,兩年內做了10筆商票“貼現”,總金額超過1000萬,而且實際利率超過36%,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所以自《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實施以來,我們會看到某某票據平臺為了滿足合規要求,系統限定客戶發佈的票據貼現率最高不超過36%。然而這還遠遠不夠,因為貼現率不是實際利率。這裡,小編用EXCEL做了一個實際利率與貼現率、剩餘天數的關係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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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這張表中可以看出,如果剩餘時間1年期的票,貼現率是26.47%,實際利率就到了36%!如果剩餘時間半年期的票,貼現率是30.51%,實際利率就到了36%!所以啊,有些中介可能一不小心就犯了非法經營罪。至於非法經營罪後果,可以去翻翻《刑法》。

(2)洗錢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汙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就犯了洗錢罪:(一)提供資金賬戶的;(二)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 (三)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四)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裡面說一下各大票據平臺連的某某數金通道。某某數金創新能力很強,是第一家提供票據交易平臺資金通道的。最開始某某數金為了省事竟然為交易雙方提供資金代管賬戶,後來主管反洗錢的人民銀行就惱火了:“小夥子,你涉嫌洗錢啊!”某某數金:“大人,稍安勿躁我改,我改。”現在我們看看某某數金通道加了個民營銀行走三方存管形式,妥妥合規了。

(3)逃稅罪。本傑明·富蘭克林曾經說過一句名言:“在這個世界上,只有死亡和稅是逃不掉的。”

《刑法》規定: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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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高利轉貸罪。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這一條是針對做行口票的中介。即使中介的行為夠不上高利轉貸罪。九民紀要第52條還是給這種行為打了補丁:【高利轉貸】民間借貸中,出借人的資金必須是自有資金。出借人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的民間借貸行為,既增加了融資成本,又擾亂了信貸秩序,根據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14條第1項的規定,應當認定此類民間借貸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在適用該條規定時,應當注意把握以下幾點:一是要審查出借人的資金來源。借款人能夠舉證證明在簽訂借款合同時出借人尚欠銀行貸款未還的,一般可以推定為出借人套取信貸資金,但出借人能夠舉反證予以推翻的除外;二是從寬認定“高利”轉貸行為的標準,只要出借人通過轉貸行為牟利的,就可以認定為是“高利”轉貸行為;三是對該條規定的“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要件,不宜把握過苛。實踐中,只要出借人在簽訂借款合同時存在尚欠銀行貸款未還事實的,一般可以認為滿足了該條規定的“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這一要件。

(5)增值稅發票相關罪。這個增值稅發票相關的罪行《刑法》裡規定的就多了,包括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這個對做行口的大中介是釜底抽薪。這個實體罪一旦被公安機關認定,那基本上就涼涼了。2019年10月貴州黔西南公安局封戶事件跟虛開增值稅發票有關;2020年1月3日,廣東珠海市公安局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獲悉,該局偵破一起全國首宗利用新型的網絡技術實施製造銷售假髮票案件,該案涉及假髮票數量達110萬餘份,票面總金額逾350億元,受票客戶共約24.8萬家,遍及全國30個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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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微觀視角,那麼從宏觀視角看最高法出臺九民紀要處理票據糾紛的背景或者考量是什麼?小編個人認為主要有三點:

1、服務黨中央防範化解重大金融風險攻堅戰大局。銀票方面,前些年許多銀行已被票據合謀搞的岌岌可危。商票方面,假票和信用膨脹苗頭已經出現,若不加以規範整頓,跟當年的的P2P一樣早晚會出事。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認為,民商事審判工作必須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目前,防範化解重大金融風險是政治任務,2020年是最後一年。所以,2020年還是金融機構吃土的一年。正規金融機構都在吃土了,民間票據貼現要是還一直攫取暴利那真是木有道理啊!

2、中國人民銀行全面加強票據市場改革和監管的需要。2016年9月,人民銀行發佈224號文《關於規範和促進電子商業匯票業務發展的通知》,224號文直接被民間票據中介看成政策福利,也導致了各大民間票據交易平臺的陸續出現。2016年12月,人民銀行發佈《票據交易管理辦法》,票據中介竟然直接忽視了這個文件。但是小編覺得其中有三點規定值得大家思考:(1)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對票據市場進行監督管理,並根據宏觀調控需要對票據市場進行宏觀審慎管理。(2)票據市場參與者是指可以從事票據交易的市場主體,包括:金融機構法人、金融機構設立的資管產品、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市場參與者。(3)上海票據交易所是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提供票據交易、登記託管、清算結算和信息服務的機構。現在看看這三點隱含的意思是:央行是監管部門而不是銀保監會或者地方金融監管局,金融機構和資管產品是合法參與者而不是票據中介,票交所是央行唯一親生交易平臺,通過票據市場改革化解風險、為實體經濟降成本只能靠這些嫡系部隊,不指望民間中介。所以九民紀要才會說:票據貼現屬於國家特許經營業務,合法持票人向不具有法定貼現資質的當事人進行“貼現”的,該行為應當認定無效。

3 、為修改《票據法》提供緩衝時間。《票據法》是1995年全國人大頒佈的,那時候還是針對紙票的。現在97%以上都是電票了,時代背景也變了,自然有些落後了。但是《票據法》是大法,修改要通過全國人大,週期和流程比較長。先出個九民紀要規範一下票據市場,等到《票據法》修改完成再按照新票據法的規定辦理案件。


什麼叫以“貼現為業”,該行為違法嗎?看九民紀要怎麼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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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票交所成立以來,票據市場正在發生一場深刻的革命。隨著票據新時代的開啟,歷經波折的票據市場必然迎來嶄新的發展階段。危機中蘊含著機遇。仰望星空,腳踏實地,所以應該先弄清楚什麼叫以“貼現”為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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