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8 黃某與楊某同居生育了孩子,同時黃某又與李某同居生育了孩子,黃某是否構成重婚罪?

清靜無明


正如樓主所說,黃某與楊某同居生了孩子,同時黃某又跟李某同居生了孩子,黃某是不是涉嫌重婚的這個問題,首先,我就可以明確的答覆你,婚都沒結,哪來的重婚呢?只能說黃某是個渣得不愛渣的男人。

在上個世紀94年2月1日前,我國在婚姻上採取的是銘文法和習慣法相併重的原則,只要男女共同生活在一起,組成了家庭,生了孩子,依據習慣法就成為了合法的夫妻。事實婚姻是受到法律保護的,才有追究黃某重婚的法律依據。

94年2月1日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頒佈以後,就廢除了事實婚姻,把男女共同生活在一起生孩子,看成是非法同居。這種婚姻得不到法律的認可,就不受法律保護。雖然違法,但是不犯法。想分手自行協商解決,想告到法院連門都沒有。

如果黃某與楊某生活在一起,生孩子是領取了結婚證的,後來黃某又與李某生活在一起,領取了結婚證生孩子。這在法律上黃某就犯了重婚罪,可以入刑追究刑事責任。黃某與李某,楊某兩個女人都沒有領取結婚證,生了孩子,未婚生子的事情大有人在,沒有法律的約束,都是自由身,要追究重婚罪,就沒有法律的依據,在法律上就不能成立。

黃某和兩個女人同居,兩個女人的利益雖然得不到法律的保護。但生下來的兩個孩子,是受到法律保護的。依照法律規定,父母有撫養未成年孩子的責任和義務。同時還規定,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權利,不受社會歧視。依法兩個女人可以將黃某告上當地的人民法院,要求黃某承擔起對兩個孩子的撫養責任和義務,在法律上能夠成立,法律是支持的。


老蔣閒言


這個女人和兩個男人都是法肓,此女人是個十足濫情女。

怎麼可以象畜生一樣,隨便和兩個男人,非法同居,還為他倆各生了一個孩子呢?

沒有向民政部門,辦理過結婚登記手續,只能稱之為非法同居罪,不構成重婚罪。

濫情女你必須在兩個男人中,選取一個去民政部門辦理結婚證,結為正式夫妻。

與被你放棄者,所生孩子的撫養,你們雙方必須自行協商處理。





靠山4


依我之見:黃某的行為‘’有犯罪的可能‘’,也有‘’不構成犯罪的可能‘’。

一,構成犯罪的可能情形:

1,如果黃某己經與她人依法登記領取《結婚證》,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同為有夫之婦的揚某‘’同居生子‘’,黃丶揚二人並在一定朋友圈的範圍內對外以夫妻相稱,那麼,黃某之與楊某非法同居生子的行為己觸犯《刑法》第條,可能構成‘’重婚罪‘’。

2,如果黃某隨後又與李某的非法同居生子的行為跟揚某完全相同,即二人都屬別人的有婦之夫丶有夫之婦而非法同居生子的,也都可能構成‘’重婚罪‘’

3,如果黃某系未婚之人,而楊某和李某均繫有夫之婦,而黃某主觀也明知楊某和李某系在婚之人而仍然先後分別與二人非法‘’同居生子‘’的行為,黃某的行為仍然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可能構成‘’重婚罪‘’。

二,為什麼本人假設黃某上述三種情形僅僅是可能構成犯罪呢?

1,根據我國刑事法律關於‘’罪刑法定‘’原則的有關規定:確定一個人的行為的法定機關是人民法院,凡未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確定有罪的,均不得確認有罪;

2,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法院關於執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重婚罪‘’系公民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法院直接審理的‘’刑事自訴案件‘’。

對於‘’刑事自訴案件‘’,法律規定受害人有直接向法院控告的權利,也有不起訴的權利。請問一一本案受害人,即黃某的重婚行為導致其家庭關係遭受損害的‘’合法妻子‘’,以及楊某李家庭遭受黃某非法同居重婚損害的‘’合法丈夫‘’等人是否己經向人民法院提起了黃某涉嫌重婚犯罪刑事自訴?

再請問一一人民法院是否受理並正在依法審理該重婚自訴刑事案件?

如果上述兩問均無答案,那麼對黃某行為的假設與楊李二人的非法同居生子的行為‘’涉嫌重婚犯罪僅僅是一種可能‘’。

三,不構成重婚罪的可能的情形:

1,如果黃某系未依法登記領證的‘’未婚之人‘’,而先後與也均是未結婚領證的‘’未婚之人‘’的楊某丶李X同居並生子的行為,根據我國刑事法律之規定:黃某、楊某、李某的行為均不構成‘’重婚罪‘’。

2,如果楊某丶李某均系‘’有夫之婦‘’的在婚之人而在先後在與黃某接觸交往中,故意對黃某隱瞞‘’己婚‘’的事實而長時間非法同居生子的行為,根據我國《刑法》關於‘’重婚罪‘’犯罪構成必須具有‘’主觀故意‘’這一必須要件的規定,由於黃某與‘’有夫之婦‘’非法同居生子系‘’被欺騙‘’而缺乏‘’主觀故意‘’這一法定要件,所以,在這種情形下黃某的行為依法也不構成‘’重婚罪‘’。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1l


唐先明75443043


自然是構成了重婚,一個女人最大的悲哀就是將自己生孩子的能力如此賤塔,而且這個賤是下賤的賤,和不同的男人保持不同的同居,而且還分別生育孩子,那麼對於生下來的孩子來說,根本就不是一個合格的母親,而是一個沒皮沒臉的女人,站在法律的角度來說,這是違反了婚姻法,在最新的《婚姻法》中明確規定,在自己婚姻內與他人同居並生育孩子,而對方明知已有婚姻,那麼就按重婚罪論處,至於說重婚罪的處罰,根據具體情節而定,而法律的處罰範疇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國拘役。

當然,至於說女子黃某到底屬不屬於重婚罪,那自然有法院去判決,具體情況到底是怎麼回事?也不得而知,至於說黃某到底和楊某和李某誰登記結婚,還是沒有登記,只是和二人之間一個同居,而不是登記結婚,這也是一個審判的重要依據。

先不說女子的行為到底夠不夠成重婚,在道德的範疇來說,女子如此不珍惜自己,與不同的男人保持同居關係,已經是喪失了基本的人性,而且還在同居過程中分別生下了孩子,這就是對孩子的極度不負責任,這才是最為可悲可恨之處。

一個人要有起碼的自律能力,要自愛,如果一味地放縱自己,不珍惜自己的名聲,不珍惜自己的身體,遲早會後悔,這種自我傷害會留下永不磨滅的傷痛,年輕是資本,可是資本不是說濫情,將自己的年輕漂亮當成濫情的資本,那樣就是得不償失。


珞珈社


睡不著給你簡單分析一下:

構成重婚罪的前提是已經有合法婚姻,在合法婚姻之外與異性結婚或者同居的行為,屬於重婚行為。所以與不同的異性同居也好,生育也好,不構成重婚罪。

但是還有一個例外,《婚姻法解釋一》第五條規定:“(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所以如果是1994年2月1日之前同居生活的,也可能構成重婚罪。


米飯不加糖


我們國家《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重婚罪是因為重婚嚴重侵犯了無過錯方的人身權利,妨害與破壞了婚姻家庭安全,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



重婚罪具體表現為兩種情形,有配偶而與別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如果黃某先與楊某在一起領了結婚證,然後再與李某領結婚證或者與李某以夫妻的名義穩定的同居,那麼黃某構成通婚罪。


根據你的描述,黃某先後與楊某和李某同居並生子,並未與楊某領過結婚證,因此並不屬於上述重婚罪的任何一種情形,因此黃某並不構成重婚罪。

以上,希望能夠對你有所幫助。也歡迎大家點贊評論關注。


榨汁小二郎


他無婚可重。事實婚姻,兩個都是事實婚姻,誰重誰啊?我們國家沒有通姦罪,也沒有婚外情罪,也沒有傷風敗俗罪。只能硬靠重婚罪啦!因為發生關係,不能認定重婚,但是生了孩子,就可以認定重婚!


段不錯


看來法盲很多,是否構成重婚,最基本的要件是這個對象是否已經法定登記結婚,沒有登記結婚那來的重婚?!而且男女同居也沒有繼承權。


皓明清揚1


男女雙方沒有在民政部門領取合法結婚證所生的小孩叫非婚生,黃某同楊某李某不能算犯重婚罪,只能認為是胡搞亂生。


用戶很生氣的樣子


這樣的女人一是為了生活。二是為了錢財,看有沒有結婚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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