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有療效的藥品為何會被認定為“假藥”?

前言

電影《傳染病》中有這樣一段情節:在全球爆發高傳染性、高致命性傳染病的背景下,一個記者為了謀取財產,謊稱自己的病被連翹治癒,由此導致民眾爭相購買,記者也成功從連翹生產商處獲取了大量財富。回到現實生活中,被新冠肺炎影響的中國也在上演著如電影一般的情節,從早期的民間土方、偏方可抵禦新冠肺炎,到後來的雙黃連事件,社會大眾的敏感神經一直高度緊張,生怕錯過了“救命藥”。由此可見藥品的重要性,歷史上,人的平均壽命不過30歲左右,而現在,一些發達地區的人的平均壽命已經超過了70歲,藥品的貢獻不可磨滅,藥品除了能維持人正常的生理機能,還是一種彌補健康損失的不可或缺的工具。因此藥品安全成為了民生問題的重中之重。

數年前,由於藥品市場管理混亂,眾多藥品事故案件屢見不鮮,藥品製造者為了追求最大的利益,不惜以次充好、以假亂真,向民眾銷售無效的假藥,甚至是對人體健康有害的假藥,我國政府也因此加大了打擊違反犯罪行為的力度,但在這一過程中,一些具有療效但是不符合藥品管理制度的藥品被認定為“假藥”處理,相關當事人也受到了處罰,這種與日常生活經驗不同的標準,造成了民眾對司法機關的質問,有療效的藥品為何會被被認定為“假藥”?這樣的好人為什麼要被抓?首先來看幾個經典案例。

經典案例一

2002年,陸某罹患慢粒性白血病,為了維持生命,他不得不服用一種名為“格列衛”的抗癌藥物,“格列衛”產自瑞士,每盒售價超過了2萬元,在經濟尚不發達的年代,這無疑是一天文數字。後來,陸某通過熟人介紹,從日本購買了產自印度公司的仿製藥品,該種仿製藥品不僅藥效與“格列衛”幾乎相同,而且價格相當便宜,每盒僅需4000元。陸某在得知這一渠道後,不但購買了印度仿製藥品自己使用,還出售給廣大慢粒性白血病病友,其出售價格甚至更低廉。2014年,陸某因涉嫌生產、銷售假藥罪被沅江市檢察院提起了公訴。對此,許多使用過陸某代售的印度仿製藥品的白血病患者為了能夠打動司法機關,共同寫了一份請願信,請求免除對陸某的處罰。

經典案例二

張某曾任職於美國一家醫學研究中心,主要負責癌症的靶向藥物的研製。回國後,他利用國內製藥公司的實驗室,陸續研製出各種抗癌藥物。在申請向相關部門申請生產許可證失敗後,張某開始自己生產、銷售這些藥品,相比進口藥,張某的藥品價格要低得多,療效卻與進口藥相同,但案發後,張某因生產、銷售假藥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刑四年零六個月。

經典案例三

倪某是一個僅具有小學文化的江湖郎中,一次偶然的機會讓別人的“祖傳秘方”掌握在了倪某的手裡,之後,經過倪某的改進,“祖傳秘方”成為了一種能有效緩解癌症症狀的中草藥秘方,但是倪某並未對其的秘方申請相應的批准文書,據很多患者的描述,使用了倪某的秘方後,病情有明顯好轉。2013年,倪某因生產、銷售假藥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刑10年。

有療效的藥品為何會被認定為“假藥”?

01案例分析

司法實務中將尚未拿到批文的外國合法藥品、自主製造藥品及民間秘方認定為假藥,理由是生產、銷售這些“假藥”的行為違反了國家管理藥品市場的秩序,但這些藥品本身的療效是毋庸置疑的。然而,許多可以恢復病人健康、挽救病人生命的藥品卻均被禁止,這背後折射出了情理與法理相沖突的困局。

近年來,雖然我國的科技實力不斷迅猛發展,但在製藥科技方面,我國的進步緩慢,可以說落後發達國家相當大的距離。因此,能治療如癌症等疑難雜症的藥物通常都需要進口,這其中的大部分甚至不在醫療保險的範圍之內,在這樣的壓力下,那些只能依靠進口藥物維持生命但卻無力長期負擔的病人只能另謀他路,如此一來,便宜的“假藥”就成為了他們的首選。廣大民眾認為,將這些藥品歸類於“假藥”是不合理的,從情感上來說也是難以接受的,因為經過檢測後,這些藥品的各項指標均合格,其對患者的病情百利而無一害。這些案件中,當事人僅僅因為未按照藥品管理秩序生產、銷售藥品,其所擁有的藥品就被司法機關認定為“假藥”,這與日常生活中所存在的假藥可能有著很大不同。在具備一定生活經驗的人看來,假藥應當會危害病人的身體,導致病患人財兩空,但上述案件當事人的藥品,既有療效,價格上也有優勢,在這種情況下難免使得社會大眾不理解。因此在網絡上,許多網友對此憤憤不平,為這些案件的當事人鳴冤喊屈。

02問題原因

在市場經濟盛行的今天,我國不僅享受著其所帶來的紅利,也接受著其所帶來的挑戰。藥品市場的混亂,造成了多起重大醫療事故,如“魚腥草”事件、狂犬病疫苗事件等等,因而各界呼籲加強立法建設,從嚴處罰,保護藥品安全。為了順應這一呼聲,生產、銷售假藥罪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得到了修改,“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這一要件被廢除,使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性質發生了變化,構成該罪的標準降低,體現出立法更加傾向於嚴格懲治藥品問題。

而且在我國,從法律的條文,諸如各類兜底條款等,可以看出法律受國家優先、集體主義、和諧社會等理念的指引,呈現出偏向制度保護的特點,秩序價值也是國家層面不得不考慮的問題。生產、銷售假藥罪涉及的是複數法益,也就是藥品的管理制度以及民眾的生命健康權。當一個罪名涉及到多個法益時,若要定罪量刑,那就需要明確法益的主次,優先考慮主要的法益,其他法益作補充、完善,明顯可見,生產、銷售假藥罪侵犯的主要法益應為藥品管理制度,沒有一個好的管理制度去規範大眾的行為,那麼每個人的生命安全都得不到保障。

一種制度就如同空氣一樣,平時人們可能不會太注意到它的存在,實際上無時無刻不享受著一種制度帶來的便利,一旦失去才會發現制度的重要性。而正是因為有了藥品管理制度,藥品才會有如今科學的分類,處方藥和非處方藥,中成藥和西藥等等,便於人們對症下藥;正是因為有了藥品管理制度,人們在購買藥物時才能無顧忌的購買,實際上人們潛意識中已默認了管理制度會對藥品進行篩選;正是因為有了藥品管理制度,藥品說明書才能如此詳盡,讓人們充分了解藥品的副作用。

因此,我國政府對藥品制度從嚴管理是相當有必要的,沒有一個從嚴治理的藥品制度,全中國病人的生命安全都將處於不確定的危險狀態,畢竟不是每個人都是“神農氏”,都有能力嘗試各種藥品去確定究竟哪一種藥品對自己有利

03完善與改進

當然,不得不承認的是我國的藥品管理制度也有著待完善改進之處,民眾的疑問也不是絲毫沒有道理。研發藥品是一項長期工程,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國外製藥公司由於發展時期較早,擁有雄厚的財力,也吸引了更為優秀的人才,因此國外製藥公司往往掌握著最為先進的製藥技術,眾多疑難雜症的必需藥物,特別是癌症藥物,都被國外公司掌握。在我國現有的藥品管理制度下,藥品專利保護制度較為嚴格,不可能允許仿製藥的出現,藥品進口關稅較高,國外的正品藥價格奇高,明顯與我國民眾的生活水平不相適應,部分“救命藥”甚至不在醫療保險的報銷範圍之內,以致於眾多家庭為了自己的病人家人而傾家蕩產,甚至支離破碎。因此,電影《我不是藥神》中的一句:“發現世上只有一種病,窮病。”讓不少觀眾潸然淚下。出於求生的本能,不少病人只能另闢蹊徑,如陸某案中,病人從國外購買仿製藥的方法等等。

我國政府自然清楚這一情況,也迅速作出了反應,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於2019年8月26日修訂通過,並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對於“假藥”的認定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法律規定

舊《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禁止生產(包括配製,下同)、銷售假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假藥:

(一) 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 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假藥論處:

(一) 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

(二) 依照本法必須批准而未經批准生產、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

(三) 變質的;

(四) 被汙染的;

(五) 使用依照本法必須取得批准文號而未取得批准文號的原料藥生產的;

(六) 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的。

新《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九十八條 禁止生產(包括配製,下同)、銷售、使用假藥、劣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假藥:

(一)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

(三)變質的藥品;

(四)藥品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劣藥:

(一)藥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

(二)被汙染的藥品;

(三)未標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藥品;

(四)未註明或者更改產品批號的藥品;

(五)超過有效期的藥品;

(六)擅自添加防腐劑、輔料的藥品;

(七)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的藥品。

禁止未取得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生產、進口藥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規定審評、審批的原料藥、包裝材料和容器生產藥品。

《我顧問》溫馨提示

我國政府已經對“假藥”的構成要件作出了縮小化的解釋,這一行為順應了民意,體現了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彰顯出了中國共產黨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因此,社會大眾在運用樸素的道德感情發問時,也應嘗試從宏觀角度考慮問題,正如政府也會採納民眾意見一樣,這樣雙方才能更好的交流理解,共同推動我國各項制度的完善,早日完成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夢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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