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親屬關係證明
受害人的近親屬提起訴訟時,需出具與受害人的近親屬關係的相關證明,如戶口本。若戶口信息未登記在同一戶口簿中,賠償權利人需要到戶籍所在地派出所開具一份親屬關係證明。只有具有這張親屬關係證明,賠償權利人才能作為原告提起訴訟。
(2)死亡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證明
住所地一般提供戶口簿和身份證即可證明。經常居住地需要提供居住證,沒有居住證需提供居住地派出所的證明,沒有派出所證明的,提供租賃合同、勞動合同、社保和收入證明等。
2、農村戶口的死亡受害人按城鎮居民收入標準賠償的,需提供以下證據:
(1)事故發生前在城鎮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證據:
(2)租賃合同及支付租金的憑證;
(3)出租人證明;
(4)居委會的證明;
(5)轄區派出所證明;
(6)暫住證或居住證;
(7)房地產證;
(8)其他與居住一年以上有關的證據。
3、事故發生前一年在居住的城鎮有穩定收入的證據:
(1)勞動合同;
(2)工資表或每月有固定收入的存摺;
(3)社保證明;
(4)納稅憑證;
(5)其他與穩定收入有關的證據。
上述證據有效期均需為事故發生前連續一年或一年以上。
4、有的地區法院對符合條件的農村戶口仍沒有按城鎮戶口標準賠償,起訴前應詳細瞭解當地法院的審判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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