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8 內幕交易案例解析

當事人:趙利勇,男,1966年12月出生,住址:浙江省寧波市海曙區。

龔白玉,女,1989年12月出生,住址:浙江省寧波市海曙區。

祝科斌,女,1982年10月出生,住址:浙江省寧波市海曙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趙利勇、龔白玉、祝科斌違反證券法律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當事人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內幕信息的形成及公開過程

2015年6月,浙江海越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6月6日更名為海越能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越股份)因子公司寧波海越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寧波海越)經營困難,實際控制人呂某奎、袁某鵬等人商量出售海越股份,並委託袁某鵬負責談判事宜。

2016年11月10日左右,寧波東海興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東海興業)宋某青和李某敏到海越股份與呂某奎、袁某鵬等人見面,諮詢海越股份出售事宜,因雙方意見不合,未達成合作意向。

2017年1月9日,雪松控股集團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明等人到海越股份與呂某奎、袁某鵬、彭某放、陳某平等人見面商談,並表達了收購意向,呂某奎等人也表示願意進一步談判,並約請雪松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雪松控股集團)法定代表人張某進一步商談。

2017年1月10日,東海興業許某、李某敏與袁某鵬就海越股份出售事宜進行談判,袁某鵬讓孫某真、周某軍起草初步股權轉讓協議。

2017年1月11日,雪松控股集團法定代表人張某及徐某明、張某華在杭州與呂某奎、袁某鵬、陳某平等人見面,商談收購事宜。雙方就收購前提條件、收購價格等基本達成一致。

2017年1月23日,東海興業許某、李某敏與海越股份孫某真和周某軍見面,探討股權轉讓協議的具體細節問題。

2017年2月5日,海航現代物流有限責任公司史某銘,東海興業許某、李某敏和呂某奎、袁某鵬、孫某真、彭某放等人在杭州海越大廈談判收購事宜,雙方就價格、支付方式等均達成一致意見。

2017年2月6-7日,史某銘向海航現代物流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張某亮彙報了海越股份項目,張某亮表示同意,後史某銘要求海越股份停牌,海越股份方面表示同意。

2017年2月8日,海越股份發佈重大事項停牌公告,主要內容為“控股股東浙江海越科技有限公司正在籌劃所持本公司全部股權的轉讓事宜,上述股權轉讓將導致公司控制權發生變化”。

2017年2月15日,海越股份發佈重大事項進展及延期復牌公告,主要內容為海越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和呂某奎等八名自然人擬以其所持浙江海越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權以協議方式轉讓給海航現代物流有限責任公司。

綜上,海越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和呂某奎等八名自然人轉讓其所持浙江海越科技有限公司全部股權事項,將導致海越股份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屬於《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八)項規定的“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的重大事件,系《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內幕信息。該內幕信息形成時點不晚於2017年1月11日,內幕信息敏感期終止於2017年2月8日。呂某奎、袁某鵬、陳某平等人知悉內幕信息的時間不晚於2017年1月11日。

二、趙利勇與龔白玉、趙利勇與祝科斌共同內幕交易“海越股份”的情況

(一)趙利勇與內幕信息知情人呂某奎、袁某鵬、陳某平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存在通訊聯絡

趙利勇與海越股份共同投資寧波海越,和呂某奎、袁某鵬、陳某平等人相互認識。2017年1月12日、13日,趙利勇與內幕信息知情人呂某奎、袁某鵬、陳某平存在通訊聯絡。

(二)趙利勇與龔白玉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共同交易“海越股份”

趙利勇與龔白玉系夫妻,夫妻關係穩定,日常共同生活居住。龔白玉證券賬戶於2015年3月11日開立於中信證券寧波甬江大道營業部,資金賬號300XXX339,下掛上海股東賬戶A76XXXX985,深圳股東賬戶016XXXX363,龔白玉為該賬戶的實際操作人,賬戶資金為趙利勇與龔白玉的家庭共有資金。

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趙利勇於2017年1月12日與內幕信息知情人呂某奎、袁某鵬、陳某平聯絡後,當日17時6分與龔白玉通話15秒,13日2時16分與龔白玉通話29秒。1月13日,龔白玉證券賬戶通過龔白玉手機委託買入“海越股份”共計190,900股,成交金額共計2,941,985.00元。2018年9月18日、19日,龔白玉證券賬戶賣出“海越股份”共計190,900股,經計算,扣除相關交易費用,虧損1,028,874.27元。

龔白玉證券賬戶交易“海越股份”行為明顯異常,與內幕信息高度吻合,且無合理理由。2017年1月12日、13日龔白玉與趙利勇聯絡後,龔白玉證券賬戶1月13日存在轉入資金行為,並大額虧損賣出其他股票後全倉首次買入“海越股份”,買入時間為10時46分至11時1分,且該證券賬戶在買入“海越股份”之前的近半年無股票交易記錄,此次交易與歷史交易習慣不符。內幕信息公開前,該證券賬戶再未交易其他任何股票。趙利勇、龔白玉對內幕信息敏感期內交易“海越股份”未能作出合理解釋。

(三)趙利勇與祝科斌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共同交易“海越股份”

祝科斌系趙利勇姐姐趙某娜女兒,與趙利勇關係密切,在趙利勇控制的公司擔任出納,管理趙利勇名下公司資金,為趙某娜證券賬戶的實際操作人。趙某娜證券賬戶於2007年11月6日開立於光大證券寧波孝聞街營業部,資金賬號41XXXX63,下掛上海股東賬戶A64XXXX282,深圳股東賬戶012XXXX792。

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趙利勇於2017年1月12日與內幕信息知情人呂某奎、袁某鵬、陳某平聯絡後,1月13日與祝科斌有5次通話聯絡,分別是上午10時19分通話1分23秒、10時37分通話43秒、10時49分通話17秒、10時52分通話11秒、下午1時55分通話13秒,均為趙利勇主叫祝科斌。1月13日,趙某娜證券賬戶由祝科斌手機委託買入“海越股份”共計520,603股,成交金額共計8,000,369.96元,資金間接來源於趙利勇控制的寧波萬華科技投資有限公司。2018年9月14日,趙某娜證券賬戶賣出“海越股份”共計520,603股,經計算,扣除相關交易費用,虧損3,046,602.68元。

趙某娜證券賬戶交易“海越股份”行為明顯異常,與內幕信息高度吻合,且無合理理由。自2015年1月1日以來,該證券賬戶買入股票成交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只有“海越股份”,成交金額較過往交易明顯放大,且該證券賬戶在買入“海越股份”之前的近一年除新股申購外無其他股票買入交易記錄。2017年1月13日10時19分趙利勇聯絡祝科斌後,祝科斌向趙某娜證券賬戶轉入8,000,000元,10時34分至11時1分陸續買入“海越股份”,共計520,603股。期間,趙利勇分別於10時37分、10時49分、10時52分聯繫了祝科斌,祝科斌在詢問筆錄中表示,趙利勇告知其“海越股份會有大動作,應該會漲,可以去買”,其就買入了“海越股份”,並在電話中告訴了趙利勇具體買入的股數,後來“海越股份”跌得最多的時候,趙利勇說因為他的原因買入“海越股份”造成的虧損,由趙利勇來彌補。趙利勇、祝科斌對內幕信息敏感期內交易“海越股份”未能作出合理解釋。

上述違法事實,有相關人員詢問筆錄、通訊記錄、相關賬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流水、銀行賬戶資金流水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我局認為,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趙利勇與內幕信息知情人呂某奎、袁某鵬、陳某平存在通訊聯絡,趙利勇與龔白玉、祝科斌關係密切,趙利勇與龔白玉、趙利勇與祝科斌共同交易“海越股份”的行為明顯異常,與內幕信息形成、發展變化的過程高度吻合,且龔白玉證券賬戶與趙某娜證券賬戶買入“海越股份”的時間高度一致,交易理由不能合理解釋賬戶交易特徵的異常性。趙利勇與龔白玉、趙利勇與祝科斌利用內幕信息共同從事內幕交易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的內幕交易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照《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我局決定:

對趙利勇處以30萬元的罰款,對祝科斌處以20萬元的罰款,對龔白玉處以10萬元的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和我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相關知識點

內幕交易,是指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買賣其所持

有的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洩露該信息或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的行為。

【注意】三種情形:(1)自行買賣;(2)洩露信息;(3)建議他人買賣。

(二)內幕信息

【分析】思路:內幕信息可能會導致股價上漲或下跌。

1.臨時報告的重大事件;

【注意】重大事件一定屬於內幕信息;內幕信息不一定屬於重大事件。


內幕交易案例解析


短線交易

1.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

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

(1)後果: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

(2)除外情形: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不

受六個月時間限制。

(3)時點確定:買入後6 個月內賣出是指最後一筆買入時點起算6 個月內賣出的;賣出後6

個月內又買入是指最後一筆賣出時點起算6 個月內又買入的。

【示例】在2 月1 日、10 日分別買入了本公司5 萬股和10 萬股股票,在8 月2 日全部賣出,

以2 月10 日作為起算時點,按照10 萬股來計算短線交易的利潤。

2.董事會不盡責的後果:

(1)其他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三十日內執行。公司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執行的,股東有權

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股東代位訴訟)。

(2)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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