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06 法官詳解:律師見證下的房屋遺贈協議為何無效?

勞務市場找來保姆

南京有位吳老先生,他生前患有帕金森症,與老伴兒共同生育吳大海、吳小海、吳萍萍三個子女,老伴兒去世後,他一直獨自生活。2012年5月,吳老先生在勞務市場找到從事保姆工作的孫彩霞,想讓她到家中擔任保姆工作,吳老先生只是口頭約定由其每月向孫彩霞支付2000元的報酬,並未與孫彩霞簽訂勞務合同。

口頭約定達成後,孫彩霞便到吳老先生處擔任保姆工作。吳老先生每月收入6000至7000元,自2012年7月起由孫彩霞保管並支配上述收入,扣除孫彩霞及吳老先生的日常生活支出外的剩餘款項歸孫彩霞所有,吳老先生不再另行支付原告報酬。

在孫彩霞擔任吳老先生保姆期間,吳老先生的三名子女吳大海、吳小海、吳萍萍每月探望父親兩至三次。自2015年起,孫彩霞將吳老先生的大部分收入用來購買保健品並與其共同服用,吳大海、吳小海、吳萍萍認為孫彩霞的上述行為實屬不妥,便與孫彩霞發生了爭執。在這之後,三個子女減少了對其父親探望的次數,而改由女婿和兒媳探望。孫彩霞在為吳老先生擔任保姆期間,還不定期地聘請王彩雲作為王老先生的兼職保姆,一起來照顧吳老先生的起居。

保姆找來律師簽訂遺囑協議

2016年1月15日,孫彩霞找來律師(即本案原告孫彩霞的委託訴訟代理人)草擬了一份遺贈扶養協議,並邀請了保健品銷售人員張寶劍、李建設和吳老先生家的兼職保姆王彩雲見證,吳老先生在見證人張寶劍的協助下在該協議尾部摁手印,孫彩霞在協議尾部簽字。同時,受孫彩霞的委託,律師在協議簽訂現場錄製了視頻錄像,記錄了協議的簽訂過程。

該協議約定:吳老先生將其名下的房產遺贈給孫彩霞,並由孫彩霞負責甲方的生、養、死、葬,主要是指生活上照顧吳老先生,吳老先生的工資由孫彩霞支配,但重大的醫療支出等費用,除報銷外首先於吳老先生遺贈房屋以外的個人財產支出;如吳老先生單方處置遺贈財產導致本協議解除,孫彩霞有權要求吳老先生退還已支付的扶養費(按每月6000元計算)。

協議簽訂後,吳老先生因病情加重導致臥床不起,同時也正因吳老先生的病情,保姆孫彩霞同吳老先生的孩子們的故事就由此開始了。

2016年4月,孫彩霞發現吳老先生患有褥瘡,同年6月,孫彩霞發現褥瘡大面積復發。

2016年6月6日,吳老先生出現昏迷狀況。在此期間,孫彩霞未將吳老先生送醫,也沒有通知吳老先生的孩子們將其父送醫。

2016年6月11日,吳老先生的三個子女在探望他時發現其病情加重便將他送醫治療,在送醫後發現吳老先生患有大面積褥瘡。在吳老先生入院治療後,孫彩霞隨院照料。

2016年7月4日,在孫彩霞不知情的情況下,三個子女將父親轉院至另一醫院治療。同年8月19日,孫彩霞找到吳老先生,三子女於當日報警,後孫彩霞離開。

2016年10月12日,吳老先生因病去世。後由吳老先生的三個子女辦理了吳老先生的相關喪葬事宜。

保姆與老人子女對簿公堂

2016年11月14日,吳小海以繼承方式辦理了原遺贈房產的產權變更登記,同月21日,吳小海委託律師向孫彩霞發送律師函,告知孫彩霞其已繼承涉案房產並要求孫彩霞搬離涉案房屋。

孫彩霞拒不搬離,主張遺贈扶養協議有效,要求繼承遺贈房產。

孫彩霞一紙訴狀將吳老先生的三個子女吳大海、吳小海、吳萍萍告上了法庭,請求法院支持其繼承房產的訴訟請求。秦淮法院受理該案。

那麼問題來了,吳老先生生前與保姆孫彩霞簽訂的遺贈扶養協議是不是其真實意思表示、是否合法有效呢?

法院認為: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遺贈扶養協議是一種平等、有償和互為權利義務關係的民事法律關係。

秦淮法院在綜合全案案情及考量雙方證據後認為原告孫彩霞與被繼承人吳老先生簽訂的遺贈扶養協議無效。

1.從遺贈扶養協議的訂立過程來看,該協議系原告孫彩霞委託律師草擬製作,該協議的見證人系多次與原告發生保健品買賣交易的張寶劍、李建設及原告為吳老先生聘請的兼職保姆王彩雲,上述製作人和見證人均與原告有利害關係;原告孫彩霞提供的視頻錄像顯示,製作該協議時是由原告委託的律師向被繼承人吳老先生宣讀協議內容,被繼承人吳老先生僅對協議內容作了簡單重複與附和。

原告及其委託的律師與被繼承人吳老先生間並未對協議內容有交涉及協商以形成合意的過程,被繼承人吳老先生亦無明確自主意識表示,也未在協議上簽字僅摁手印且系他人幫忙摁下。

據此,法院對該遺贈扶養協議是否系被繼承人吳老先生真實意思表示無法確認。故法院對遺贈扶養協議及視頻錄像的合法性、關聯性不予採信。

2.從遺贈扶養協議的內容來看,該協議約定的權利義務不對等,原告孫彩霞的具體扶養義務只有生養死葬概述,並無具體約定,而對被繼承人吳老先生的義務設定明顯較多,且所有的扶養支出均是被繼承人的財產支付,同時排除了用案涉的遺贈房產支付扶養費用,限制了被繼承人的財產處分權。

同時在遺贈扶養協議簽訂後,原告孫彩霞保管支配被繼承人的財產,扣除原告及被繼承人吳老先生的日常生活支出外的剩餘款項歸原告所有,故原告仍存有收取勞動報酬的情形。

3.從遺贈扶養協議履行狀況來看,該協議於2016年1月15日簽訂,同年7月4日原告孫彩霞即不再照顧吳老先生,原告未能履行約定的生養死葬義務,在被繼承人吳老先生出現褥瘡和昏迷病情後未及時送醫,亦未及時通知被告送醫,存在重大過錯。

上,法院認定原告孫彩霞與被繼承人吳老先生簽訂的遺贈扶養協議無效。現判決:駁回原告孫彩霞要求繼承遺贈房產的訴訟請求,並判令由其承擔全案的訴訟費用。

法官解讀

遺贈扶養協議是我國繼承法確立的一項法律制度,簽訂遺贈扶養協議,其目的主要在於使那些沒有法定贍養義務人或雖有法定贍養義務人但無法實際履行贍養義務的孤寡老人以及無獨立生活能力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一般來說,遺贈扶養協議的遺贈人主要分為兩類:一是沒有子女或子女不在身邊、獨立生活存在困難而需要他人照顧的老人。二是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鰥寡孤獨的“五保戶”老人。

遺贈扶養協議與遺囑的區別:遺贈扶養協議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在遺贈方和扶養方雙方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才能成立。遺贈扶養協議是一旦簽訂即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必須切實履行,任何一方要變更或者解除,必須取得另一方的同意。而遺囑是遺囑人單方的法律行為,不需要他人的同意即可發生法律效力,遺囑人不僅可以單方面訂立遺囑,而且還可以隨時變更遺囑的內容,或者撤銷原遺囑,另立新遺囑。

遺贈扶養協議與遺贈的區別:遺贈扶養協議是有償的、相互附有條件的,堅持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而遺贈則是遺贈人生前以遺囑的形式將財產在其死亡後贈與給國家、集體或者個人的行為,對受遺贈人則沒有義務要求。

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我國繼承法第五條規定:“從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在財產繼承中,如果各種繼承方式並存,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最高,應首先執行遺贈扶養協議,其次是遺囑和遺贈,最後是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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