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4 欠錢人沒有財產,就不起訴了?大錯!

​​​導讀:債權人因各種原因貽誤最佳起訴時間或債務人惡意逃避債務、轉移財產,導致債權人跪求式催債無果,下定決心準備起訴時發現債務人已人去樓空或瀕臨倒閉,沒有財產。那麼債務人沒有財產,債權人是否還繼續起訴?答案是肯定的,必須起訴。

一、通過起訴,查明債務人財產情況,讓債務人無處遁形

向法院起訴之前,當事人很難準確瞭解債務人財產的真實情況。也許是債務人為逃避債務,讓債權人知難而退故意放出“沒有財產”的煙霧彈,或是債務人隱匿財產並非真正沒有財產。房產、銀行存款、車輛等財產信息只有在向人民法院起訴後,律師持法院立案受理通知書、協查函或承辦法官所開具的調查令向相關單位查詢。有些尚未全國統一登記的財產可能還需在執行階段才可能被查控。切勿被債務人裝窮的表象所欺騙。

二、確定債權

沒有經過法院判決確定的債權不具有強制執行力,且債務人是可以提出抗辯和異議的。經濟往來中,很多債權人都沒有保留交易憑證及相關有效證據。時間久遠,便失去收集、補充證據的最佳時機,導致債權無法得以確定,造成自己損失。

三、避免過訴訟時效

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如果債權人不及時向欠款人催討欠款,訴訟時效屆滿後,法律不再予以保護。需要注意的是,打官司從某個角度來說就是打證據,債權人即使曾經口頭或其他方式向債務人催討過欠款,但沒有就此固定證據,債務人以過訴訟時效為抗辯,則債權人仍承擔敗訴風險。債權人發現債務人一再推諉,拒不還款,應及時提起訴訟。

四、最少成本爭取最大利益

如果債權人勝訴,人民法院在結案後便會向債權人退回其起訴時預交的訴訟費、保全費等費用。如果是部分勝訴,則按判決所支持金額退回相應費用。

相對較低的訴訟成本,債權人卻可以得到較為豐厚的利息收益。沒有約定還款時間的欠款,債權人可以自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計算利息。更重要的是法院判決一般都會確定一個帶懲罰性的延遲履行期間債務利息,即債務人未在判決指定的期間支付金錢,則需支付雙倍利息,直至全部欠款還清之日止。

五、法院堅強有力的執行措施,迫使債務人被動或主動償還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自2014年12月正式開通網絡執行查控體系以來,已與中國人民銀行、公安部、交通部、農業部、工商總局、銀監會、證監會、騰訊、支付寶、京東等部門單位完成了網絡查控對接,實現對被執行人在全國範圍內的銀行存款(包括網絡銀行)、車輛、船舶、證券、身份證件、組織機構代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工商登記、人民幣結算賬戶和銀行卡消費記錄等信息的查詢和部分控制。單就金融機構,就與2200多家銀行進行了網絡對接,可以對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進行網上查控,個別地方法院查控體系覆蓋的查控範圍更廣,包括房屋、土地、地方商業銀行等尚未完成全國統一登記的財產。這些逐漸增強的執行措施極大提高了執行效率,擴大了財產查控範圍,有力地打擊了被執行人通過隱匿財產規避執行的行為,最大程度實現債權人的合法利益。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加強與公安、鐵路、民航、銀行、工商、騰訊、芝麻信用、支付寶等部門單位合作,拓展對失信被執行人聯合信用懲戒的範圍和深度,在出行、投資、置業、消費、網絡等各領域對失信被執行人進行信用懲戒,最大限度擠壓失信被執行人生存和活動空間,對被執行人形成高壓態勢。

六、現在沒有財產不等於以後沒有財產,人死也未必債爛

即使窮盡一切合法手段,債務人目前確實沒有財產,也不能說明以後沒有財產。山不轉水轉,不能確定債務人以後沒有東山再起的時候。經過法院判決確定並進入執行階段的債務是跟隨債務人一輩子的,一經發現債務人財產便可隨時申請法院恢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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