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9 最高法裁決: 輪崗吃飯工作時間不應扣除吃飯時間! 月平均工作天數20.92天!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轉自勞動法行天下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認為:關於每天工作時長,華潤超市主張工作時間段中含有1.5-2小時吃飯時間,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但排班表上並未標註吃飯時間,也未有吃飯時間增加工作人員的安排,電子考勤卡亦未有吃飯時間刷卡記錄,顯系職工輪換吃飯,且吃飯期間的工作任務由其他人承擔,每人工作任務並未因吃飯而減少,所以華潤超市主張扣減1.5—2小時吃飯時間的主張無法支持。

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25號民事判決書


一審:不支持雙休日加班工資

本案的勞動者系任家會(女)。用人單位系重慶華潤萬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

2012年8月6日,任家會將華潤超市及其南坪店訴至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法院,訴訟請求為:補發2011年3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休息日加班工資11216.09元、法定節假日加班12天的加班工資1173.34元、被剋扣的工資3600元等。

華潤超市及其南坪店辯稱,按其規章制度加班需經審批,加班會安排補休調休,不存在加班的說法;華潤超市施行標準工時制,一週休息一天,每週工作40小時,按規定不存在每週休息兩天的情況。

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法院認為:任家會未舉證證明存在加班事實,亦無證據證明華潤超市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而不提供,因此,對任家會要求支付休息日加班費之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根據華潤超市舉示的“工資表”和勞動合同約定的每週工作時間,華潤超市已向任家會支付上述六個月的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1607.55元,還應補發469.15元。據此,一審法院判決華潤超市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任家會支付2011年3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國家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469.15元,駁回休息日加班工資等訴訟請求。

中級、高級法院:雙休日加班工資不支持,月計薪天數是26.08天

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關於任家會提出應以《排班表》而不是電子考勤記錄來計算休息日加班工資的問題,因一審中任家會對華潤超市提交的電子卡考勤記錄的真實性表示認可,而華潤超市對任家會提交的《排班表》的真實性不予認可,二審認為電子卡考勤記錄能反映出任家會的真實加班情況,任家會未能舉證證明存在加班情形,應承擔舉證不力的後果。據此,二審法院於2013年10月23日作出(2013)渝五中法民終字第3342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再審認為:關於工時制度問題,當事人所訂立的勞動合同關於工作時間的約定實為每日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週至少休息一日,其在華潤超市工作期間的休息日情形符合“每週至少休息一日”的約定,故原審對其要求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資的主張未予支持並無不當。關於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基數問題,雙方當事人約定每日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週至少休息一日,故原審按月計薪天數26.08天計算節假日加班工資基數符合合同約定,原審關於應補任家會節假日加班工資的計算方式正確。據此,於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渝高法民提字第156號民事判決:維持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2013)渝五中法民終字第3342號民事判決。

最高人民檢察院:實際情況是每日工作8小時以上,每週工作6天

任家會不服該再審判決,向檢察機關申請檢察監督。

最高人民檢察院抗訴認為: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2014)渝高法民提字第156號民事判決認定案件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理由如下:第一,電子考勤表不完整,不能夠如實、全面反映員工的作息時間;第二,排班表系公司張帖於公告欄內、告知職工上下班時間的書面通知,也是職工上下班的唯一依據,能夠反映職工的工作時間,應當以此為依據認定任家會的作息時間。如果出現有病事假及曠工等情況,應當由公司提供證據予以扣除。

第三,現有證據可以證明勞動者存在休息日加班情況。從排班表可以看出每日工作時間在八小時以上,每週工作6天。華潤超市代理人亦多次在庭審時陳述,工作時間為每週工作六天。合同約定每週至少休息一日,不是僅能休息一日,而是在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的情況下,最多可以安排每週工作六天,若前五日已完成40個小時工作時間,每週第六日工作應視為休息日加班。第四,未填寫按員工手冊加班申請表不能否定員工加班。華潤超市一直按照每天8小時、每週六天工作日在執行。職工是按照公司安排加班,公司對職工工作情況自然明知並許可,因此不能以未填寫加班申請表為由否定勞動者休息日存在加班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每週工作就是48小時,華潤超市主張扣減1.5—2小時吃飯時間的主張無法支持,月計薪天數是20.92天。

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認為:關於上班時間。根據雙方當事人在法庭上的陳述,可以確認任家會每週工作時間為6天。關於每天工作時長,雖然華潤超市認為排班表只是工作計劃,不能據此認定具體工作時間,但並未否定每個班次工作時間:早早班時間5:30—14:00,早班時間為6:00—14:30,中班時間10:00—18:30,晚班時間14:00—清場,不同時期有細微差異,在一審中,華潤超市認可清場時間為22:00。華潤超市主張工作時間段中含有1.5-2小時吃飯時間,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但排班表上並未標註吃飯時間,也未有吃飯時間增加工作人員的安排,電子考勤卡亦未有吃飯時間刷卡記錄,顯系職工輪換吃飯,且吃飯期間的工作任務由其他人承擔,每人工作任務並未因吃飯而減少,所以華潤超市主張扣減1.5—2小時吃飯時間的主張無法支持。據此可以認定,任家會每週工作時間為6天,每天工作8小時。

關於休息日加班天數。依據《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三條規定,“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而任家會每週工作時間為6天,每天工作8小時,對每週超出法定工作時間的天數,應視為休息日加班。在任家會主張的2011年3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時間段內,共計70周。除2011年9月、2012年2月、3月工資表表明任家會存在請假外,華潤超市未提交其他證據證明任家會存在其他請假情形,而病事假並非對加班的補休,都已經扣減了工資,且請假天數較少,因而不影響加班的認定。據此認定任家會休息日加班時間為70天。

關於休息日加班費。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日工資標準的計算方法為月基本工資除以法定工作天數,而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為20.92天,故任家會應得休息日加班費為1577.08÷20.92×70×200%=10554.07元。

據此,最高人民法院判決撤銷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2014)渝高法民提字第156號民事判決、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2013)渝五中法民終字第3342號民事判決和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法院(2012)南法民初字第8588號民事判決;重慶華潤萬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任家會支付2011年3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休息日加班工資10554.07元、國家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1134.54元。(判決書線索提供:麻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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