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9 “還剩餘款27萬元整”,“huan”還是“hai”?

2018-09-20 07:00 | 浙江新聞客戶端 | 記者 高敏 通訊員 建法

一起看似尋常的民間借貸案件,原告起訴被告歸還借款,被告卻帶著原告出具的“欠款還清”的收條前來應訴。為了弄清這借款是否有歸還,建德市法院的法官找了公安、物業、銀行、小額貸款公司,還引入了測謊機制。

在經歷一波三折後,此案終於落下帷幕。昨日,原告錢某帶著一面錦旗來向承辦法官表示感謝,“最初看到那張收條時,我真是體驗了百口莫辯、萬念俱灰的絕望。現在被告主動歸還欠款、分文不少,我感受到了法律的威嚴、法院的公平與正義。”

一個說還了,一個說沒還

事情要從錢某和李某的借貸案件說起。原告錢某起訴說,2012年12月,被告李某因進貨所需向她借款25萬元,借期1年。李某未按約還款。經雙方協商達成還款協議,約定李某於2017年1月20日前歸還借款本金25萬元,支付利息5萬元。然而,還款期限屆滿後,錢某多次催討,但李某僅支付了借款利息3萬元。2017年4月,建德市法院立案受理此案。

誰知,案件審理過程中,李某卻稱借款已經還清了,錢某還給他出了收條,“現在錢某來起訴,是因為當時的借條沒有及時作廢,她是虛假訴訟”。李某還向法官詳細描述了他還款的過程。李某說,他與錢某簽訂還款協議後,2017年春節前後通過銀行轉賬2萬元給錢某,2017年4月11日取現1萬元給錢某。當天中午1點左右,他通過小額貸款申請放款27萬元。因小額貸款的使用需符合申請填寫的“經營所需”的用途,因此,他沒辦法直接轉賬給錢某,便在銀行取得現金,於下午2點左右送至某商場地下車庫,將27萬元現金當面交付給錢某。

為證明自己所言非虛,李某提供了錢某親筆簽字捺印的收條,上面內容為“今收到李某銀行匯款叄萬元整,4月11日還剩餘款貳拾柒萬元整,欠款還清。”另外還有李某在4月11日當天從銀行取款27萬元的憑證。

錢某看見收條後非常震驚。她說,2017年4月11日,李某給了她1萬元現金,她也確實應李某的要求出具了一份收條,收條的主要內容是李某書寫的,“收款人”處由她簽字捺印。“但當時收條上僅有‘今收到李某銀行匯款叄萬元整,還剩餘款貳拾柒萬元整’,根本沒有‘欠款還清’的內容。”錢某說。

法官各種調查,包括測謊

原、被告在2017年4月11日當天,究竟有沒有再次見面交割27萬元現金?被告提交的收條中,“4月11日還剩餘款貳拾柒萬元整”的文義理解,到底是指“已還(huan)”還是“還(hai)剩”?這一大筆錢到底還了嗎?法庭上,雙方各執一詞。

“还剩余款27万元整”,“huan”还是“hai”?

根據雙方當事人的陳述,承辦法官開始著手調查雙方的行車記錄、被告的貸款情況、雙方的銀行賬戶等情況。

法官首先調查了雙方的銀行賬戶,發現借貸的行為確實存在。而小額貸款公司的記錄顯示,被告李某有幾十次貸款記錄,他雖然說因為自己沒錢所以貸款取現還錢,但是他在27萬元貸出後隔天就還上貸款公司的錢了。另外,原告錢某表示自己在那個商場附近有房子,當天和裝修公司商量裝修事宜,根本沒有去過地下車庫。

在調取證據進行分析的基礎上,法官決定再對雙方進行一次測謊測試。2017年底,雙方當事人來到華東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心理測試室接受測謊鑑定。測謊分析意見認為,原告錢某的陳述的可信度較高。

測謊的結果讓法官更傾向於認可原告錢某的陳述。“收條所載內容有歧義,但結合法院調取的證據、雙方交易習慣、測謊鑑定結果等綜合分析,在李某未提供其他證據進一步證實的情況下,無法認定李某已還掉27萬元的事實。”承辦法官說。今年2月2日,建德市法院一審判決支持原告訴請,要求被告應當歸還原告借款本息。

一審宣判後,被告李某提起上訴。近日,杭州市中級法院二審判決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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