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3 末位淘汰制合法嗎

案例:2013年5月,張某應聘於某管理諮詢有限公司,次月簽訂三年的勞動合同。張某工作努力,但剛大學畢業,人脈資源少,銷售技巧缺乏等,業績不太理想。10月銷售業績倒數第一。2013年11月2日,張某接到了公司的解除勞動通知書。公司經理解釋稱,因銷售業績不佳,績效考核倒數第一,不能勝任工作,根據公司的“末位淘汰制”規定,決定與張某解除勞動合同。“末位淘汰制”解除合同合法嗎?

末位淘汰制合法嗎

這個是我們經常看到的末位淘汰案例,現實生活中也見得不少。公司都有這樣一種想法,那就是假如我彙集了最優秀的人才,我就能把每個部門的事情都做到最好,於是末位淘汰法應運而生,整個公司,整個部門都在競爭,整個企業就很有競爭力,強大由此而來,從人力資源的角度來看,這是不符合科學規律的,所有的團隊都是由不同的角色的人組成,只有角色之間達到最佳配合,團隊的戰鬥力才是最強的。如果人人都是做關鍵工作,當領導的那種,必然會造成影響力混亂,團隊一盤散沙。美國已經有相關實驗證明。

末位淘汰制合法嗎

好,回到法律上來,我們先收集一下案例關鍵詞:勞動合同三年、10月業績倒數第一、不能勝任工作。三年勞動合同的話,最長三個月的試用期,八月就應該轉正,轉正就應該視為能勝任工作,業績倒數,並不代表不能勝任工作,因為所有工作經過考核都是能夠排名的,倒數與勝任工作沒有必然的因果關係。三年合同不滿一年未經平等協商解除,故本次解除違法。同時,就算是不能勝任崗位,轉正後也必須先培訓,培訓後還是不能勝任崗位的就調換崗位,不同意調換崗位的,才能解除勞動合同,這個流程不能少,而且不能勝任崗位的考核還是要有書面證據的,並且考核要跟崗位工作內容相符。

末位淘汰制合法嗎

末位淘汰必須符合的兩個法律條件:1、績效考核不合格達到不能勝任工作,2、經過培訓和調崗。否則就要2N+1的賠償。就算合法解除也是要有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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