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7 輕傷雙方口供不一致,一方承認推過,被害人沒承認,說是工具打的,沒有人證物證,能定故意傷害罪嗎?

憤世的qiaoge


先不著急下結論,可以先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雖然現場沒有人證、物證,還是要補查確認一下,現場是否有監控系統。近年來,公安機關“天網工程”發展迅速,對破獲大大小小的案子起到了極大幫助作用,如果有監控,案件事實也就一目瞭然了。

另外,根據傷情鑑定,比如是鈍器傷還是銳器傷,來比對二人的說法,看是否能夠印證二人說法孰真孰假?

總之,一句話,在認定案件性質之前,還是要全方面調查收集證據,全方面分析,儘量使認定結論最大限度的接近案件真相。

如果經過補查,仍未完善其他有價值的證據,根據目前情況,依據“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即便採納A的說法,仍可認定其觸犯我國《刑法》第234條之規定,構成故意傷害罪。理由如下:

首先,A具有傷害B的故意。二人因糾紛發生了相互撕扯,此時,可以反映出雙方主觀上都是傷害對方的意圖。過程中,A把B推倒在地,其作為成年人,完全能夠預見用如此大的力量推B會發生傷害後果的,但仍積極實施,足以說明這種結果的發生並不違背A的意願,A主觀上是傷害B的故意。


其次,A推人的行為與B受傷的後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正是由於A的危害行為才造成B受傷的後果,他們之間是一種引起與被引起的關係,這也是A承擔刑事責任的重要依據。

A要承擔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也要承擔民事賠償,但二人相互撕打的行為更值得我們深思,“丁點小事”、“一言不合”就開打,到最後沒有誰是真正的贏家,有人戲謔“千萬別打架,打贏了進監獄,打輸了進醫院”,就是這個道理。

最後,希望我們每一個人都能溫柔相待,希望我們的社會像一個大家庭一樣溫暖和諧。

個人觀點,希望大家關注評論。


Beyond1975


根據題目給定的事實,現有證據不能認定A構成故意傷害罪。

1、輕傷只是故意傷害罪的一個基本前提。刑法規定的故意傷害罪,其受害人的傷情至少為輕傷。因此,輕傷只是構成故意傷害必要條件,但不是充分條件。就是說,受害人沒有構成輕傷的,被告人肯定不構成故意傷害罪;受害人構成輕傷的,被告人不一定構成故意傷害罪。


2、輕傷的後果必須是被告人造成的。就是說,如果輕傷的後果不是被告人造成的,被告人當然不構成故意傷害罪。輕傷後果是被告人造成的,被告人也不一定構成故意傷害罪。

3、輕傷的後果必須是被告人故意造成的,被告人才構成故意傷害罪。就本案而言,這一點就是認定被告人是否構成故意傷害罪的關鍵。

從題目描述的內容來看,受害人陳述,輕傷是被告人使用工具造成的,而被告人說自己是推了受害人一下,但是,沒有使用工具。目前沒有證據證明受害人的輕傷是被告人使用工具造成的,最多能夠證明受害人的輕傷是本次糾紛中形成的。

換句話說,本案中能夠證據的事實如下:(1)受害人的輕傷是本次糾紛中形成的。(2)受害人的輕傷是否是被告人使用工具造成的,沒有證據證明。(3)被告人是否故意傷害了受害人,沒有證據證實。

4、綜上,本案中,無證據證明被告人的行為構成了故意傷害罪。

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


法海一粟


輕傷巳有定論。加害人承認推過受害人。受害人稱受傷是被工具擊打所致。在輕傷已有定論的情況下,憑加害人的供述就可認定受害人輕傷是加害人的推搡所致,以加害人的供述和輕傷結論就足以對加害人定罪量刑。如何必須對加害人供述和受害人陳述作出二選一來定案,再做一個傷情痕跡司法鑑定,基於主動撞擊與被鈍物擊打的傷口痕跡因身體受力的方向不同而不同,就象交通事故中的車輛毀損痕跡鑑定一樣,是主動撞擊還是被動被撞是可以準確確定的。據此,在受害人已經被鑑定為輕傷的情況下,無論是採信任何一方當事人的陳述、或是再做一次傷口痕跡鑑定,確定加害人犯故意傷害罪證據已足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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