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13 民國時候,9大“院轄市”都有哪些呢,設立需要什麼條件?

南京國民政府成立後,於1928年7月公佈了《特別市組織法》與《市組織法》,分別規定特別市與普通市的組織形式。兩年後,即1930年5月新的《市組織法》公佈,原《特別市組織法》、《市組織法》廢止。

1930年的《市組織法》在民國時期施行較久,影響較深,其將市分為行政院轄市與省轄市兩種,得設立院轄市的條件是有:

民國時候,9大“院轄市”都有哪些呢,設立需要什麼條件?

首都;人口在百萬以上者;在政治上經濟上有特殊情形者。若符合上述、兩條件,而為省政府所在地者,應為省轄市。由此南京、上海、天津、青島、漢口被確定為院轄市。到1947年,院轄市增為9個:南京、上海、北平、天津、青島、西京、重慶、哈爾濱、大連。

市仍然採取分權制,設自治公所(相當於市政府)作為執行機關,市設參事會作為執行輔助機關,設自治會為議決機關。市政府為市的行政機構,設市長1人,下設各局、科分掌民政、財政、教育、建設、警察、衛生等項事務,設秘書長為市長的幕僚長。設市政會議,用來議決由市參議會提出的議案、市政府所屬機構辦事章則、市政府所屬各機構間不能解決事項、市長交議事項等,每月開會1次。因而,市政會議的存在並不表示市政採取合議制。市的民意機構為市參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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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1932年8月公佈的《市參議會組織法》,市參議會為全市人民代表機關,市參議員由市公民直接選舉,市參議員不得兼任本市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公務員。

現任本市區域內之公務員、現役軍人或警察,均應停止其市參議員的選舉權與被選舉權。13年後,即1943年5月國民政府又頒佈新的《市組織法》。該法對設市標準有所降低,只要人口逾20萬,即可設市。市仍為自治單位,市政府職權分為兩類,一為“辦理市自治事項”;二為“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故而,市政府應當有相當“自由度”來決定自己的民政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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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此可知,近代我國市制的治理機制大致有三類:一為行政委員制,如廣州暫行市制。二為分權市制,如前清城鎮鄉制,江蘇暫行市鄉制,內務部市自治制,湖南省憲之市自治,淞滬特別市公約之市制,及淞滬市自治制。三為市長與委員會混合制,如南京國民政府之各種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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