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02 男子幫討債得2萬元“辛苦費” 被抓後獲刑一年二個月

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髮展及商貿活動的迅猛增加,債務糾紛亦愈發增多。由於法律意識淡薄等多種原因,部分債權人走上了以扣押、拘禁債務人或其他相關人員的方式索取債務的違法犯罪道路,致使因債務糾紛引發了非法拘禁案件。日前,記者採訪了李滄區人民法院法官,綜合幾起因債務糾紛引發的非法拘禁案例,“希望債權人通過合法的途徑索取債務,而不是為了討債走上犯罪的道路。”李滄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法官說。

案例1

因股權糾紛 將合夥人拘禁

崔某和陳先生是生意上的合夥人,但因為股權有糾紛,兩人一直沒能達成共識,於是崔某就想到了找人將陳先生抓起來商談股權的事情。2015年11月,崔某找到了劉某等4人,商量由他們對陳先生進行跟蹤。當年12月,崔某在市北區某小區陳先生家樓下,給劉某等5人指明瞭陳先生及其駕駛的本田越野車,要求劉某等人伺機控制陳先生的人身自由。

2016年1月中旬的一天,劉某等人尾隨陳先生到市南區一家修車廠,見陳先生獨自一人在路邊,劉某等人就將陳先生強行拖拽上車,期間因陳先生在車內反抗,劉某等人對其拳打腳踢,並用衣服矇住陳先生頭部,後劉某等人將陳先生帶至南京路某停車場平房內,並通知崔某等人趕至該停車場平房內。

“在限制陳先生人身自由的情況下,崔某與其商談股權糾紛事宜,至當日下午3時許,劉某等人才駕車將陳先生帶至李滄區棗園路一偏僻工地處放走。”本案主審法官介紹,在被非法拘禁的5個小時裡,陳先生因為被毆打受傷,經法醫鑑定,陳先生左側第6、7、8肋骨骨折,其損傷程度屬輕傷二級;體表皮膚挫傷,其損傷程度屬輕微傷。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崔某、劉某等人非法拘禁他人,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拘禁罪。其中劉某還具有毆打情節,應從重處罰。法院最終判決崔某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劉某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其他參與人員也均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處期徒刑一年。5名被告人共同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先生醫藥費等8000餘元。

案例2

非法拘禁式討債 賠錢又判刑

王先生向景某的公司借款3萬元,一直沒有歸還,景某就找到朋友李某一起,於2017年6月的一天中午12時,在李滄區一家飯館門口,將王先生強行拖拽到車上,並帶到景某公司的辦公室內,在辦公室內,景某指使李某對王先生進行毆打。言語威脅,一直到當天下午6時許才將王先生放走。經法醫鑑定,王先生左顴部皮膚擦傷;雙眼瞼挫傷,球結膜下出血;唇粘膜出血破損;軀幹及肢體皮膚挫擦傷,其損傷構成輕微傷。

事情發生後,王先生到公安機關報案,景某也到公安機關自首了。“因為之前有過因討債非法拘禁他人的經歷,並且被判刑過,放走王先生後越想越後悔,就到公安機關自首了。”景某交代,他當時也是一時衝動,才非法拘禁了王先生。事發後,景某和李某也主動找到王先生達成了賠償協議,一次性賠償王先生各項損失13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景某、李某非法拘禁他人,且具有毆打情節,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拘禁罪,應予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景某、李某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實清楚,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景某曾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過刑,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繫累犯,對其應從重處罰,且不得假釋。被告人景某犯罪後主動投案,如實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對其可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到案後如實供述其罪行,對其可從輕處罰。被告人景某、李某積極賠償被害人的損失且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對其可酌情從輕處罰。

案件審理中,景某的辯護律師提出,王先生因為借錢一直不還,才導致景某等人將其非法拘禁的後果,王先生也應該承擔一定責任。法院審理認為,借錢不還屬於民事行為,不是構成刑事犯罪的必要條件,王先生無過錯。另外,根據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其再犯罪的危險性較小,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對其可宣告緩刑,並交被告人所在社區矯正組織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最終,法院依法判決景某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不得假釋;李某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案例3

參與討債也被判非法拘禁罪

辛先生和王某、段某等人有經濟糾紛,2016年5月一天的下午2時許,王某在市北區一處市場內發現了辛先生,隨後將辛先生強行帶到位於李滄區重慶中路某小區內的王某的家中,限制辛先生離開,王某還在家中對辛先生實施了毆打,並且強制辛先生寫下了7000元的欠條。當天下午6時,王某又通知了和辛先生也有經濟糾紛的段某,讓段某一起來向辛先生討債。段某來到王某家中後,同樣對辛先生實施了毆打,並且也強制辛先生寫下了3萬元欠條。一直到第二天早晨,辛先生才被放回。

辛先生被放回後馬上報了案,經法醫鑑定,辛先生體表散在皮膚挫擦傷,其損傷屬輕微傷。王某、段某也被抓獲。案件審理中,被害人辛先生書面對被告人段某的行為表示諒解。庭審中,段某的辯護人提出,段某具有坦白情節,到案後認罪、悔罪態度好,並取得被害人諒解;段某是初犯、偶犯,也是從犯;被害人辛先生欠債不還,存在過錯,希望從輕處罰。“辛先生是被王某非法拘禁的,段某是後來被王某叫到現場,對辛先生實施了毆打等行為,我們認為段某是從犯。”辯護律師提出這樣的觀點。

本案主審法官認為,關於被告人段某的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段某是從犯”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王某、段某在本案中作用相當,不宜區分主從犯,故對該項辯護意見不採納。

法院最終審理認為,王某、段某為索取債務,非法拘禁他人,其行為均構成非法拘禁罪。王某、段某具有毆打情節,從重處罰。段某取得被害人辛先生的諒解,亦可酌情從輕處罰。法院最終判決王某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段某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

案例4

2萬討債“辛苦費”換一年多刑期

趙某(另案處理)和張先生有經濟糾紛,馬某被趙某從外地請來向張先生討要這筆錢。2017年1月初,馬某駕車至青島某停車場找到張先生的黑色豐田車,將事先備好的GPS定位裝置吸附於該車下。

10多天後,馬某根據GPS顯示位置,駕駛商務車至李滄區君峰路某娛樂場所院內,找到張先生駕駛的車輛。當晚10時許,馬某見張先生出現在該場所門口,就將張先生強行拖拽至商務車內,並駕車開往江蘇省某縣。期間,馬某向張先生索要趙某的欠款,並毆打張先生,後張先生同意找朋友幫忙償還部分欠款,馬某告知趙某後,趙某同意。

張先生將部分錢轉給趙某後,馬某才將張先生帶到江蘇省某縣一處賓館,放張先生離開。趙某支付給了馬某2萬元的討債“辛苦費”。張先生回到青島後,馬上報了警,經法醫鑑定,張先生被毆打的損傷屬輕微傷。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被告人馬某為索取債務非法拘禁他人,其行為構成非法拘禁罪,馬某具有毆打被害人的情節,應從重處罰。馬某的辯護人認為被害人張先生也有過錯,法院應該從輕處罰馬某,但法院審理認為,現有證據不能證實被告人馬某與被害人張先生有直接債權、債務關係,證實被害人有過錯的證據不足,不予認定。最終法院判決馬某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記者 孫啟孟 通訊員 張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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