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7 遇到老賴,名下沒財產,但知道他有轉移的財產,去法院起訴有用嗎?

XYZQE


有用。


我剛剛處理的一個案子,欠債的身上一堆官司,一堆被執行的案子,查不到名下的財產,但是我們查到了他把錢轉移給了他的朋友,我們直接起訴他的朋友,就是這麼解決的。案由是撤銷權。

而且打撤銷權的官司,律師費由債務人承擔。

法律依據:

《合同法》

第七十四條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七十五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司法解釋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二十三條 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提起撤銷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提起撤銷權訴訟時只以債務人為被告,未將受益人或者受讓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該受益人或者受讓人為第三人。

第二十五條 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提起撤銷權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放棄債權或轉讓財產的行為,人民法院應當就債權人主張的部分進行審理,依法撤銷的,該行為自始無效。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債權人以同一債務人為被告,就同一標的提起撤銷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合併審理。

第二十六條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九條 對於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的“明顯不合理的低價”,人民法院應當以交易當地一般經營者的判斷,並參考交易當時交易地的物價部門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結合其他相關因素綜合考慮予以確認。

轉讓價格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對轉讓價格高於當地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高價。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他人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參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予以撤銷。

我是康律師。轉發、關注,可私信諮詢法律問題。

20200302


大連康律師


人生有命,欠債還錢,天經地義!生活中遇上了欠債的老賴,且無財產可還,但你知道他轉移了財產。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必須通過法律手段,將這個渣人告上法庭,讓人民法院主持公平正義,實現自己主張的權力!待法庭判決後,你可申請強制執行,並配合法院執行人員,提供其轉移財產的證據與線索,達到履行法院判決,保護自己合法權益之目的!法律是嚴肅的!已生效的判決或調解,必須履行,這是訴訟當事人的義務和權力。老兄,人生無常,遇上此老賴渣人,你只有拿起法律武器,才能有效保護好自己!並積極配合有關人員,及時妥善全面處理好相關判項!這個,你應該懂了吧!





梁哥148793673


邏輯不對,不是遇到老賴後起訴,而是法院已經判罰被執行人執行,然後被執行人拒不履行才成為的老賴。

既然發現他有轉轉財產的嫌疑,應該當機申請保全,而不是等人家都轉移完了才起訴。如果是在起訴之前,先申請保全,之後儘快起訴。如果是在起訴後發現,也應該申請保全。

現在這種情況,法院執行不了,起訴也沒用,只能等他有錢再執行了。


聽大美話的許大狀


沒有用!我也這樣打了官司了,判好,開始執行了!結果找不到可執行物,暫停執行!但是這個官司一定要打。矛盾不?


三番2828


拿到充分的證據可以!挺難


八手大野驢


法院要證據,知道沒用,要找到實質證據。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