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地時間週四晚間,世界衛生組織(WHO)在瑞士日內瓦召開新聞發佈會,世界衛生組織總幹事譚德塞宣佈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構成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但他同時表示世界衛生組織對中國的應對舉措有高度的信心,做出這一宣佈並不是因為疫情是在中國發生,而是出於考慮保護那些應對措施較弱的國家。同時世界衛生組織反對任何國家發佈任何針對中國的旅行和貿易限制。
在此之前,世衛組織曾宣佈了五次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分別是:2009年H1N1流感、2014年南亞和非洲的脊髓灰質炎疫情、2014年西非埃博拉疫情、2016年巴西等國的寨卡疫情和2018年起在剛果(金)爆發的埃博拉疫情。
據世界衛生組織網站介紹,一旦某種疫情被世衛組織宣佈為“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後,相當於向世界各國發出一個明顯的信號:如果沒有大規模的應對行動,疫情將無法被妥善控制。
一旦此次新型冠狀病毒突發事件被世衛組織列為“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將會對我國的對外貿易和交流產生重大影響:
第十五條 臨時建議
1. 若按第十二條確定正發生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總幹事應當根據第四十九條規定的程序發佈臨時建議。可酌情(包括在確定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已經結束後)修改或延續此類臨時建議,此時也可按需要發佈旨在預防或迅速發現其捲土重來的其它臨時建議。
2. 臨時建議可包括遭遇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締約國或其它締約國對人員、行李、貨物、集裝箱、交通工具、物品和(或)郵包擬採取的衛生措施,其目的在於防止或減少疾病的國際傳播和避免對國際交通的不必要干擾。
3. 臨時建議可根據第四十九條規定的程序隨時撤消,並應在公佈三個月後自動失效。臨時建議可修改或再延續三個月。臨時建議至多可持續到確定與其有關的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之後的第二屆世界衛生大會。
第十六條長期建議
世衛組織可根據第五十三條提出關於常規或定期採取適宜衛生措施的長期建議。締約國可針對正發生的特定公共衛生危害對人員、行李、貨物、集裝箱、交通工具、物品和(或)郵包採取措施,其目的為防止或減少疾病的國際傳播和避免對國際交通的不必要干擾。世衛組織可根據第五十三條適時修改或撤銷長期建議。
第十八條針對人員、行李、貨物、集裝箱、交通工具、物品和郵包的建議
1. 世衛組織針對人員向締約國發布的建議可包括以下意見:
–不必採取特定的衛生措施;
–審查在受染地區的旅行史;
–審查醫學檢查證明和任何實驗室分析結果;
–需要做醫學檢查;
–審查疫苗接種或其它預防措施的證明;
–需要接種疫苗或採取其它預防措施;
–對嫌疑者進行公共衛生觀察;
–對嫌疑者實行檢疫或其它衛生措施;
–對受染者實行隔離並進行必要的治療;
–追蹤與嫌疑或受染者接觸的人員;
–不準嫌疑或受染者入境;
–拒絕未感染的人員進入受染地區;以及
–進行出境檢查並(或)限制來自受染地區的人員出境。
2. 世衛組織針對行李、貨物、集裝箱、交通工具、物品和郵包向締約國發布的建議可包括以下意見:
–不必採取特定的衛生措施;
–審查載貨清單和航行路線;
–實行檢查;
–審查離境或過境時採取消除感染或汙染措施的證明;
–處理行李、貨物、集裝箱、交通工具、物品、郵包或骸骨以消除感染或汙染源(包括病媒和宿主);
–採取具體衛生措施以確保安全處理和運輸骸骨;
–實行隔離或檢疫;
–如果現有的一切處理或操作方法均不成功,則在監控的情況下查封和銷燬受感染或汙染或者嫌疑的行李、貨物、集裝箱、交通工具、物品或郵包;以及
–不準離境或入境。
也就是說,如果被列入的話,中國將被界定為實質上的疫區國。
這一“標籤”可能會引起國際社會的恐慌,從而導致國際社會中斷與疫區國家的旅遊或貿易,其效果不亞於一場國際經濟制裁。
任何他國的車船飛機等多種交通工具經停我國,將視為經過疫區,事後必須接受特殊疫區觀察。一旦疫情失控,中國的出口貨物都將視為疫區國產品,被世界市場所排斥,外商在華投資的信心將受到極大的打擊,對於國家的負面衝擊或將遠超中美貿易戰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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