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7 農村土地“以租代徵”,如何變相迫使農民財地兩空?

無聊芒果


以租代徵就是將農村集體用地,採取租用方式改變土地用途,用於生產經營或房地產開發,這種違法行為在全國極為普遍,嚴重損害了農民利益。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條也明確規定“承包方要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於非農業建設”,也就是說任何改變土地用途的行為都是違法行為,得不到法律的保護。但這種現象為什麼得不到制止呢?因為以租代徵對政府來說不用操心徵地補償費用和被徵地農民安置、長遠生計等問題,還可以突破建設用地指標的限制。以租代徵對用地企業來說沒有徵地成本高、報批程序繁瑣、週期長等問題,籤個租地協議就行,既省時省事又省錢。以租代徵對農民來說租地既不失地,又不用種地,每年還能領取租金和國家的糧食直補。以租代徵表面滿足了部分地方政府、企業和農民一時的利益,實際上從長遠而言嚴重影響國家宏觀調控、威脅國家法治和社會長治久安、農民的合法權益。


徹底解決以租代徵問題,需要各級政府作為,做到依法執政、依法行政,讓行政行為進入法治的良性循環的軌道,真正做到有法必依。同時加大對土地出租市場的執法監督管理,加大對非法出租土地行為的打擊力度,徹底解決以租代徵問題。

當然,農民也要拿起法律的武器,全面維護自身利益,對以租代徵的違法行為,予以檢舉、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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