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7 《勞動法》明文規定每天工作時間為8小時,而大多私企工作時間卻是12小時?可以告嗎?

許仙視角


有市場就有需求,我們都是普普通通的百姓,我們自身都牽扯很多東西,一般都是在一個企業感覺不適應或者這個企業各方面都不行,我們會選擇離開,重新去尋找我們認為還可以的企業。至於企業的上班時間規定是否符合勞動法?能成為一個企業,他們都不是傻的,他們會鑽法律的空子或者打一些擦邊球,就算是告了他們也是不痛不癢。而且這個過程中,你需要去走的流程,去找有關部門,耽誤你很多時間,能夠把你折騰的精疲力盡。一般我們普通百姓,到最後都是懶得去搞,也不想去搞了,因為這個裡面太複雜了。還有一個,很多一線的員工,都是需要養家的,需要那個加班費,只有有加班了,薪水才會上來,如果單純的靠正班八小時的時間,那點工資根本不夠。

現在還有一個怪異的現象,如果公司想精簡員工,但是又不想賠錢,就會控制你們的加班小時,這樣你們自熱而然就離開了,因為不加班發的薪水根本不夠。所以你說你是去告呢還是不告呢?


追著小羊咩咩跑


可以告,但企業也不傻,一般沒那麼容易被告倒的,因為他們已經把違法的事情變成“合法化”了,這就是大家明知道公司要求超時加班,但也不去告公司的最大原因。

如果要告公司,那麼需要注意兩點,第一點,工作時間是否超出了勞動法的規定;第二點,是否有按勞動法支付加班費,弄清楚這兩點是關鍵。

關於第一點,工作時間是否超出了勞動法規定,《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由此可見,如果每天工作時間達12小時,就已經違反了勞動法規定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的規定了,如果每天都要加班,按五天工作制來說,一個月加班時間就達88小時,也嚴重超出勞動法規定的每月不超過36小時了,如果是每週6天工作制的私企呢?那就更加離譜了,由此可見,該公司是違勞動法的,只要證據確鑿,是可以向勞動局告發這種黑心公司的。當然,現實當中,很多私企也不是那麼傻,私企的人事部門也不是吃素的,他們很可能已經將某此不合法的行為變“合法化”了,比如,有些利用考勤做文章,故意讓員工中午不打卡,那麼你就無法提供準確的上、下班時間,也就無法告發公司了,又比如說有些公司規定,加班時間是不用打卡的,這樣也無法提供有效的超時加班證明,所以說,想告贏公司也不容易。

關於第二點,是否有按勞動法支付加班費方面,《勞動法》第四十四條也有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如果對方沒有嚴格按照勞動法要求支付相對應的加班費,只要收集好相關的證據,也是可以起訴公司的。但同樣也最怕公司又使用一些陰招、一些見不得人的手段將不給加班費的做法變成“合法化”,我舉一個最常見的例子,有些公司喜歡在勞動合同和工資條上面做文章,將不給加班費變成“合法化”,比如你跟公司談好月薪制,每月5000元工資,那麼勞動合同工資一項寫上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比如是1700元,人事部也會跟你解釋,實際上是按5000元每月發的,然後工資條上面分成幾部分,比如基本工資1700元,加班費2000元,績效工資1300元,那麼加起來是有5000元的,假如你們公司要求員工加班,那麼,這個時候公司是可以不給你發加班費的,你如果想起訴它,那公司人事部就會馬上拿出工資條給勞動局看,勞動局看到工資條也有加班費這一項,也就無話可說了,所以,員工還是玩不過這些黑心企業啊!

綜上所述,對於很多公司每天工作12小時這種現象,是可以告公司違反勞動法的,但前提是一定要掌握充分的證據,否則,很可能只會以證據不足來收場,所以,作為一名員工,作為弱勢一方,一定要擦亮眼晴識別出這些黑心公司,也一定要時刻多留個心眼啊!


設計製造迷


每天工作12小時多數情況下是違法的。但是在特殊行業和特殊情況下,工作12小時可能不違法。對於鐵路、航空、郵電等行業,經勞動行政部門的批准,可以實行不同的工作時間,如工作時間為12小時。

一般情況下,每天工作12小時是違法的。


法定工作時間就是國家法律明文規定的勞動者的最長工作時間。如果超過,勞動者一是有權拒絕(法定的不可拒絕的情況除外),二是有權要求企業支付加班費。企業要求員工超時勞動並且不給加班費,違法。

首先看《勞動法》的規定。《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超出這個時長就屬於加班。

再看國家法律對於加班的限制。加班需要經過工會和勞動者雙重協商的程序,如果工會和勞動者不同意,那麼企業沒有權利要求勞動者加班。這規定在《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同時,加班的時長有明確限制。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特殊情況下需要延長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另外,法律對於加班費也明確規定了。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加班時長×薪資×1.5;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並且不能夠安排補休的,工資=加班時長×薪資×2.0;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工資=加班時長×薪資×3.0。

現在很多企業以降低底薪、加大提成的形式刺激員工加班,形成所謂的員工“主動”加班,這是違背勞動法的。對此,員工可以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舉報。一經查實,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可以給予該企業警告,責令限期改正,然後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人數,以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另外,員工也可以提請勞動爭議機構處理。


法學磚家馬老師


《勞動法》明文規定每天工作時間為8小時,而大多私企工作時間卻是12小時?可以告嗎?

眾所周知,《勞動法》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因此,私企把勞動者的勞動時間放到10小時以上,甚至更長,是明顯違反勞動法的。如果員工對此無法認可和接受,可以到勞動執法部門去投訴,也可以通過一定的方式要求資方提高收入待遇,對超過8小時以上的時間按規定發放加班費,以此來彌補勞動時間過長對員工身體等帶來的影響。

但是,就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又存在兩個方面需要員工認真考慮的問題。一方面,就業壓力問題。也就是說,如果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對企業的延長勞動時間進行投訴,必然會引起資方的強烈反應。只要勞動執法部門介入,資方肯定會按規定調整員工勞動時間和薪酬待遇。但是,絕對不會善罷甘休,會在以後的工作中,對挑頭投訴的員工實施報復。一旦遇到這樣的情形,如何處理,是一個值得關注的問題,避免受到傷害。

另一方面,如果資方是以計件等方式延長員工勞動時間的,亦即員工實行的是多勞多得、按完成的勞動量取酬,也是很難投訴的。即便其設計的取酬方案極不合理,也似乎很難抓住其把柄,這也是一個需要考慮的問題,能否通過一定的途徑,提高單位勞動報酬,是一個很重要的方面。

資方延長員工勞動時間,又不給予相應的勞動報酬,是目前最為現實,也最為可惡的一種手段。如何規範,有關方面應當研究制定相關辦法,減少資方對勞方的傷害和盤剝。


譚浩俊


  可以告,但企業也不傻,一般沒那麼容易被告倒的,因為他們已經把違法的事情變成“合法化”了,這就是大家明知道公司要求超時加班,但也不去告公司的最大原因。

  如果要告公司,那麼需要注意兩點,第一點,工作時間是否超出了勞動法的規定;第二點,是否有按勞動法支付加班費,弄清楚這兩點是關鍵。

  關於第一點,工作時間是否超出了勞動法規定,《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由此可見,如果每天工作時間達12小時,就已經違反了勞動法規定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的規定了,如果每天都要加班,按五天工作制來說,一個月加班時間就達88小時,也嚴重超出勞動法規定的每月不超過36小時了,如果是每週6天工作制的私企呢?那就更加離譜了,由此可見,該公司是違勞動法的,只要證據確鑿,是可以向勞動局告發這種黑心公司的。當然,現實當中,很多私企也不是那麼傻,私企的人事部門也不是吃素的,他們很可能已經將某此不合法的行為變“合法化”了,比如,有些利用考勤做文章,故意讓員工中午不打卡,那麼你就無法提供準確的上、下班時間,也就無法告發公司了,又比如說有些公司規定,加班時間是不用打卡的,這樣也無法提供有效的超時加班證明,所以說,想告贏公司也不容易。

  關於第二點,是否有按勞動法支付加班費方面,《勞動法》第四十四條也有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如果對方沒有嚴格按照勞動法要求支付相對應的加班費,只要收集好相關的證據,也是可以起訴公司的


只愛陌生人職場


這個問題應該從實際的情況出發,主要看員工個人是否願意來定。

我先說一下我以前工作過的一家外企的情況。這家公司以前在我們市是一家可以說最受打工者歡喜的企業,從當時的招工情況就可以看出來,每次招普工20人,就至少有300到400人來報名,沒有關係或者不出錢的基本上進不了公司。主要原因是這個公司的工資高(比其它同類公司高出至少40%以上,而且有社勞保),前提是需要加班,每天基本是加班4小時,星期六日也要加班(每個月休息六天)。但它的加班費是完全按國家規定足額髮放的,就是平時1.5倍,星期六日2倍,法定假日3倍。記得當時所有員工都很樂意接受,我在公司工作了5年,從來沒有聽說有同事因為加班去告公司的。(當然,公司在招聘時就會說明需要加班的情況,可能不接受加班的人就沒有進來,或者說不同意加班的人自己辭職走人了。)

題主提到大多數私企工作時間是12小時,沒有說明白這12小時是正常工作時間,還是包括了加班時間?本人掌握的情況就是,現在絕大部分私企每天正常工作時間都是8個小時(也有一部分是7.5小時的)。但有一部分企業需要加班,每天加班時間為4小時左右,正常工作時間和加班時間加起來是12小時。但加班時間是另外給員工計算加班費,而且大部分私企現在加班費都是按國家規定足額髮放,就是平時1.5倍,星期六日2倍,法定假日3倍。同時,還會徵求員工意願,對一部分不願意加班的員工也不作硬性要求。

另外,題主問可不可以告企業?從法律的角度上來說,企業安排員工加班,又不發放加班費,員工是可以告企業的。但我想說的是,既然你不能接受公司,為什麼還要留在公司(或者說賴在公司)?直接走人就是了,何必要搞那麼麻煩?是不是不什麼別的目的?


彤彤雅說


當然可以告,但是你去告企業能否贏就是另一回事兒了。企業讓你加班,當然肯定會想方設法的去規避一些勞動法的有關這方面的規定!

借你來往認為,對於超長加班來說,如果超過規定的勞動時間就視為加班。似乎很多加班都不是企業強制性的,也沒有企業的相關規章制度來明文規定,或者某一些甚至來確切表明企業是強制加班,而且是超長加班。這也就是企業的高明之所在,因此員工去投訴和舉報企業是存在兩難的境地。

一、也不見得所有的企業加班時間都是12個小時!畢竟只是少數。

前一段時間對996的討論非常厲害。其實996工作制,在今天的互聯網企業以及一些新興行業競爭比較大的企業都是非常嚴重的。就中國的一些國企、比較規範的民企來說,996這樣的工作制度還是不存在的。

相對來說他們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制度還是比較人性化和完善的。沒有說完全要通過壓榨員工的勞動時間,和犧牲員工的個人時間來縮減人工成本,或者來提高生產效率。

互聯網企業作為新興的經濟體,競爭激烈是無可置疑。由於互聯網快節奏、信息極快的更迭速度,以及高度創新的業態模式,造成了互聯網企業的高節奏、高速度和高運轉的工作節奏。也就造成了互聯網實實在在的加班時間較長,也並不是說這樣即互聯網企業是可以剝削和壓榨員工的工作時間!

知道不分期還是沒有這樣超長的加班制度的!

二、對於操場加班或者違反其勞動法的關於升職加薪的規定的,要想確切投訴企業來獲得勝利✌還是很難的。

我們都說超過八小時工作制是違反勞動法的,也知道拖欠勞動工資或者不給於繳納五險一金,以及各種違反勞動法的對勞動者不公平的待遇天天都有發生,大部分企業也或多或少的存在。

但是也沒有見,有多少勞動者失去勞動監察部門去投訴和檢舉企業的勞動行為,去依法維護自己的勞動權益的。就連前段時間海爾集團惡意開除三名員工的行為,他們都沒有去勞動監察部門維護自己的職業權益。

那麼原因在哪裡呢?主要原因有三點:

第一點是,我國的企業還是比較缺乏契約精神,沒有對法律的敬畏精神,和做任何事,以法律為眾生。他們往往善於鑽法律的空子。

相較於外國和歐洲的企業而言,不論是勞動者還是企業他們都比較崇尚法律自由。也就是說他們在職場住任何職業行為只需要通過法律來保障,法律維權意識比較強。

而我國的企業,這把的外國人是相反的!

第二點是,就公司的規章管理制度以及企業文化中,沒有明確的有關加班的規定和具體的書面文件。往往加班或者侵犯勞動的行為的一些做法都被公司的人力資源部門規避了。

即使你去摳每一條合同中的條款,也很難找到一條是完全對企業不利的。很多條款都是有著規避的性質,這就有我們的勞動者不熟悉勞動法有很大的關係。

第三點是,即使去勞動檢查部門投訴和檢舉企業,舉證比較困難!勞動者需要面臨巨大的時間成本,以及職業風險。

這裡的職業風險指的是什麼的?就說你去投訴和檢舉這家企業,就意味著你要失去自己的飯碗。同時也在行業內,造成了一種你是一個以前檢舉過你公司的人,別的公司就很難敢聘用你。

同時,作為勞動者,不可能完全拿出針對企業違法一些證據。面臨的證據不足,或者無法新城區就是實的違法事實。

勞動監察部門也就無能為力了。

希望有所啟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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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你來往


我是一個打工的,0幾年的時候9個小時,1幾年後10-12個小時很正常。目前我的家鄉各個企業也都是這個時間甚至更長。為了解決員工的不滿,很多企業就用計件工資,或者班組小承包的方法來平衡員工心裡!這樣工資是高了點,但是分配的任務量也大,員工沒有權利調整作息時間,必須按規定完成任務,這樣就會從早晨5點幹到半夜。每天不少於17-19個小時的工作時間!


一片雲


可以告。但是實際國情是在國企和事業單位,上班不會告,事業單位是,書記老總輪流坐莊,錢從銀行和財政出,員工有保障;你說的是民營企業吧,老闆都很艱難,今年有幾個老闆不失眠的,你告了得幾百千把元找下一家再上班,再告,得錢,離職,再找都可以,荒廢的是自己。民營企業,選個好老闆,一起打天下,得個好結果,對得起自己。總之,一分汗水一分收穫。


老白生活愛好者


你以為企業是吃素的嗎?專門養著一幫法務是用來做花瓶麼?所以這個問題,如果只是從法理上來說,是可以告企業的;但現實工作中的具體情況卻是很複雜的,這需要綜合分析,否則即使有員工告企業,也很難成功。

《勞動法》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勞動法》只是一種法理上的規定,從理論上是可以起訴企業的這種每日12小時工作。理論與現實之間,通常會有一些差距。往往是理想很豐滿,現實卻很骨感!

而且《勞動法》除了標準工時制,還有計件工時制和綜合工時制!而題主所說的很多企業每日工作12小時,需要考慮企業12小時的具體組成,以及企業的工時制度,否則你告企業也是很難取得成功的。

一、企業對每日工作12小時的計算,通常與勞動者的算法不同。

企業可能會將員工上下班時的打卡簽到、晨會講話、吃飯休息等時間排除在外,這樣計算下來,可能員工真正上班工作的時間只有10個小時左右。

所以,有很多企業都會以時間的計算來打法律的擦邊球,從而儘可能規避法律的處理!畢竟現在法律法規中,還沒有相關條款來對上班的時間做詳細的規範說明,是否包括那些吃飯休息等等時間。

如果按正常理解每日工作12個小時,企業執行標準工作時,毫無疑問企業肯定是違法了。可實際情況是企業並不是這樣計算員工的工作時間,從而給企業一個鑽營的機會。

如果企業排除這一些時間之後,每日工作12個小時,那就是毫無疑問的違反勞動法的行為。只要員工起訴企業,就一定可以取得成功。

二、企業執行計件工時制,故意提高勞動定額,從而讓員工被迫延長工作時間。

有些企業根據自己生產的性質,採取的是計件工時制。

在制定工資酬勞標準時,有意增加勞動定額,讓勞動者在8小時內根本就無法完成每日工作任務。無法完成每日定額任務,員工就無法得到規定的基本薪酬待遇,而且企業所定的基本薪酬待遇往往很低,如果不加班,可能員工的基本薪酬待遇,只能維持基本的生活。

因此廣大的勞動者為了獲得較高的薪酬待遇,只有來一場自己的工作時間,提高自己完成的計件數量。

甚至有些企業在制定加班計件薪資時,常常比員工的基本薪酬還要高。簡單的說員工的薪酬待遇主要靠加班來獲得。

我就知道有一家計件生產企業,其制定的員工基本薪酬每月1200元,必須要完成定額任務之後才能獲得。事實上,如果員工不加班僅靠這1200元,連基本的生活都難以保障。

這就迫使員工不得不自己主動加班,來提高自己超額完成的計件數量,從而獲得更多的收入。即使他們每日工作12小時,每月所能領到的薪酬待遇也不過3000多元。

如果這從法理上來說,企業並沒有違反勞動法,員工加班也完全是自主的行為。

如果非要調企業的毛病,那也只能是它的薪酬制度設計的不合理。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想要去告倒企業,那是一件非常困難的事情。

所以在企業用工的工作時問題上,僅靠員工去反映起訴,幾乎是很難解決的。現在的企業明顯的違法工時制,已經越來越少了,更多的是去鑽研法律的空檔,這正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因此要想真正解決這個問題,更多的還是要依賴頂層的設計和更加完備的法律法規,才能真正確保勞動者的根本權益。

好了,我就簡單的分析到這裡,希望我的回答能夠給你幫助。

以上分析,僅供參考,希望我的回答能夠給你一點幫助。若有興趣,可以關注【視職場】,將會帶給你更多的職場知識,幫助你解決職場困惑。歡迎在下方評論區留言發表你的看法與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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