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如何理解?

随着路上车流的不断增多,复工企业的HR烦恼也在增多!

2月即将过去,员工工资怎么发,发多少合适?尽管各家言之凿凿,然而并没有官方结论,大概只知道“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标准发,第二个工资支付周期按照最低工资的80%发”,比如工资支付周期怎么定义?如何计算?这些都是HR们的困惑。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前,对于"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理解,大致分为三种观点:

1

按照自然月理解(自然月是指每个月1号到该月的最后一天),即仅指停工停产的当月处于“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下月属于“第二个工资支付周期”;

比如:单位4月3日起停产,4月3日到4月30日属于4月份“第一个支付周期”,5月1日起因为进入5月份这个新的月份,因而属于“第二个支付周期”。

2

从停工停产之日起计算一个月,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比如:单位4月3日起停产,4月3日到5月2日为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5月3日起为“第二个工资支付周期”。

3

按照单位实际结算月工资的具体时间段来理解,如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为单位实际计薪周期,自企业停工停产第一天开始起算,至停工停产后出现的第一个计薪周期结束,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比如:单位4月3日起停产,4月3日到4月25日期间属于“3月26日至4月25日”为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4月26日起因为进入“4月26日至5月25日”这个新的“工资支付周期内”,因而属于于“第二个工资支付周期”。

按照观点一:单位计薪周期为自然月,则只需4月3日至4月30日期间支付正常工资;

按照观点二:4月3日至5月2日期间支付正常工资,依然为1个月;

按照观点三:单位计薪周期为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则只需4月3日至4月25日期间支付正常工资。

除了第二种观点,一个工资支付周日固定一个月不变外,另两种观点的支付周期都是不固定的,可以浮动。

那么,工资支付周期究竟是固定还是浮动?

我们看《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确定工资支付周期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月、周、日、小时确定;

很显然,工资支付周期是固定的,形式上根据用工种类的不同,有月、周、日、小时四种,如果企业采用的是月薪制,那么工资支付周期就是月。

“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如何理解?|摩方

我们再来看再来看其他省份的,四川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印发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川劳资[1995]15号)第二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

“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是指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时间间隔,实行月薪制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为一个月,实行周、日工资制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为一周、一日。

据此,第二个观点结论明显符合前述规定。

此外,我们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停工停产计发待遇的本意来看,应当是在企业停工停产之际,给予职工一定的生活保障,从正常发放工资至生活保障期间需要一个过渡,故设置了“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照常,第二个支付周期生活费”这样的衔接,如若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因为停工日期、工资计发日期不同而长短不一,无疑违背的过渡缓冲的本意和公平合理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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