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22 未经对方同意的录音,是否能够作为证据使用

未经对方同意的录音,是否能够作为证据使用

生活中,人与人之间难免会发生矛盾和纠纷。在矛盾、纠纷发生之前,双方之间因信任、证据意识不强、仓促、碍于面子等因素,致使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协议。在矛盾、纠纷发生后,一方就要为此买单,在维权的时候证据一无所有或零星,而对方对其主张和事实又予以否认,故难以形成有效的证明力,其可能承担败诉的风险。故守约方为支持其主张就自己私下偷偷进行对话录音,那么私下的录音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效力,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呢?

  1. 录音的性质和的法律地位

视听资料,是指以音响、图像等方式记录有知识的载体,对话录音明显属于视听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材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故对话录音可以作为证据。

二、录音的证明力

证据的证明力,指证据对待证事实证明上的强弱程度,在证明案件事实方面所起的作用。所有的证据都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但证明作用力的大小也有所不同,证明力强,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度就强,反之就弱。证据的证明力体现在证据的客观性与关联性、合法性之上。

(1)录音证据的客观性

录音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主要审查看录音的内容是完整、真实,是否经过剪切、篡改、等变更或伪造。

(2)录音证据的关联性

证据法中的关联性,指的是作为待证事实与纠纷之间存在的联系,能否反映纠纷前的主要事实。

(3)音证据的合法性

未经对方同意的录音,是否能够作为证据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复(1995)2号《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后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合法取得的私自的录音证据,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由于最高法院未对前述“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方法”具体阐释,在司法实践中,鉴于偷偷录音的方式主要是在其他方式穷尽的时候的举措,偷录的内容大多都是不利于被录音者的,要让被录音者同意录制对其不利的材料明显不可能,的录音证据将会名存而实亡;偷录音本身对被录音者的合法权益并无侵害,并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法律没有必要予以否定性评价。故在实践中,"偷听偷录"的证据通常会被认定合法,但"窃听窃录"的证据会被认定违法并不予采信。

故对方若仅以未经其同意偷录为由,录音还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

未经对方同意的录音,是否能够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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