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3 看守所裡的一次特殊調查

我院檢察官在對陝西省雁塔監獄罪犯徐某的減刑案件的審查中,發現罪犯徐某向監獄提供了其已向受害人舒某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款十八萬元的和解協議。但這個和解協議只有徐某家人與被害人舒某之父的簽字,並無相關司法部門的鑑證。作為刑事案件證據,辦案檢察官提出這個和解協議是否真實需要進一步調查。

2019年12月12日,辦案檢察官來到周至縣,走訪了相關當事人,發現受害人舒某尚未成年,其案件是由舒某之父作為法定代理人的。而舒某之父現在卻因其他問題涉嫌故意犯罪,現被羈押在看守所。辦案檢察官通過與有關單位聯繫,說明來意後,在看守所見到了舒某之父。經過了解,確認了和解協議確實是舒某之父與徐某家人達成,舒某之父也收到了徐某家人支付的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款。至此,趙某減刑案中的一個重要證據的真實性得以證實。

(撰稿:原曉鳴)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