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5 【以案說法】行人是否能構成交通肇事罪?

【以案說法】行人是否能構成交通肇事罪?

司法實踐中,交通運輸工具的駕駛員構成交通肇事罪主體的情形較多,可能會讓人們存在只有交通運輸工具的駕駛人員才是交通肇事罪主體的誤解。

實際上,交通肇事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除了交通運輸工具的駕駛人外,交通運輸活動的直接領導、指揮人員,行人,乘客等都可成為交通肇事罪的主體。

案情簡介:

法條鏈接: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案說法】行人是否能構成交通肇事罪?

相關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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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下車開門撞死人應認定為交通肇事罪——乘客交通肇事案

【以案說法】行人是否能構成交通肇事罪?

案例:交通肇事罪必須發生在實行公共交通管理的範圍內,其犯罪主體既可以是交通運輸人員,也可以是非交通運輸人員;罪行既可以發生於車輛行駛狀態中,也可以發生於車輛停駛之後。因此,行為人作為乘客,其在下車開門時撞死人,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的,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來源:《人民法院報》2008年05月09日第5版

2

負事故主要責任造成一人死亡,構成交通肇事罪——騎自行車交通肇事案

【以案說法】行人是否能構成交通肇事罪?

案例:2015年1月,下班的徐某騎著自行車從廠門出來,沿著某路自東向西逆行,之後與對向正常駛來駕駛電動車的王某相撞,導致王某摔倒,王某在送醫院搶救無效後死亡。交警部門認定,徐某駕駛自行車上道路行駛時,未靠道路右側通行,且對路面動態未注意觀察,遇情況未採取有效措施,沒有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通行,因而徐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最後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徐某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


3

行人可以成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體——行人交通肇事案

【以案說法】行人是否能構成交通肇事罪?

案例1:行人未確認安全,快速橫穿機動車道時,撞及該車道內行駛的兩輪摩托車,造成摩托車駕駛員被撞後倒地身亡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案例2:2014年11月,被告人黃某步行經過一路段時,遇到被害人遊某駕駛一輛電動車從長堤路往太沙路方向行駛。黃某在由右向左橫過馬路時突然折返,與遊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後雙方倒地,造成黃某受傷、遊某送院搶救無效死亡及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黃某負事故主要責任。最後法院做出判決,認定其構成交通肇事罪。

檢察官提醒:

【以案說法】行人是否能構成交通肇事罪?

第一檢察部檢察官:

上述案例中,非機動車駕駛員都存在違反交通法規的行為,在日常生活中經常能見到逆向行駛的電瓶車、自行車和亂穿馬路的行人。這其中的原因主要是對非機動車及行人的交通違法行為,一般也不會處罰,而且就算處罰,處罰的也比較輕。長此以往,一些非機動車及行人就對交通違法行為不以為意。而實際上一旦造成嚴重後果不僅要承擔鉅額的民事賠償責任,還要承擔相應刑事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關乎每一個人的生命,希望每位道路交通的參與者都能遵守交通法規和恪守交通文明,不管你是汽車駕駛員、電動車駕駛人、騎車人、行人還是乘客,都應該珍惜生命,遵守交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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