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31 拉薩市公安局辦理戶口服務指南二 (藏漢雙語)

一、辦理離(退)休人員安置入戶

前置條件:經區、市老幹局批准安置到我市的離休幹部。可按本人擁有的合法產權住房及本人在住建局備案的租賃房屋、直系親屬合法產權住房、單位集體戶辦理本人入戶。

所需材料

1、入戶申請表;

2、所屬地、市駐拉薩市辦事處出具的介紹信和退休安置聯繫表;(原件)

3、離退休安置人員居民戶口簿(每頁應加蓋戶口專用章及戶籍名章)和居民身份證;(原件)

4、離(退)休證;(原件和複印件)

5、《不動產權登記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租賃備案登記證明及租賃合同(入本人擁有合法產權住房或已備案租賃房屋的提供);(原件和複印件)

6、《不動產權登記證》或《房屋所有權證》、親屬關係證明材料(入直系親屬擁有合法產權住房的提供);(原件和複印件)

7、《不動產權登記證》或《房屋所有權證》入戶地居民戶口簿、親屬關係證明材料(入擁有合法產權住房直系親屬戶口的提供);(原件)

辦理程序:持以上手續,由各縣(區)公安局辦證大廳戶籍窗口當場辦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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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辦理應屆大、中專以上學歷畢業生入戶

前置條件:本市生源的應屆大中專院校畢業生、技校畢業生畢業分配入就業單位或回原籍。可按本人擁有的合法產權住房及本人在住建局備案的租賃房屋、直系親屬合法產權住房、單位集體戶辦理本人入戶。

所需材料

1、入戶申請表;

2、落戶單位、村(居)委會介紹信;

3、入戶人員戶口遷移證、居民身份證;(原件)

4、畢業證;(原件和複印件)

5、報到證(入就業單位的提供);(原件和複印件)

6、、近期便裝2寸白底證件照片1張;

7、《不動產權登記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租賃備案登記證明及租賃合同(入本人擁有合法產權住房或已備案租賃房屋的提供);(原件和複印件)

8、《不動產權登記證》或《房屋所有權證》、親屬關係證明材料(入直系親屬擁有合法產權住房的提供);(原件和複印件)

9、《不動產權登記證》或《房屋所有權證》入戶地居民戶口簿、親屬關係證明材料(入擁有合法產權住房直系親屬戶口的提供);(原件和複印件)

辦理程序:持以上手續,各縣(區)公安局遷入地派出所戶籍窗口當場辦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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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辦理夫妻投靠、未成年子投靠父母、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滿七週歲的孫子(女)或外孫子(女)投靠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入戶

前置條件:未成年子女、及老年父母、未滿七週歲的孫子(女)或外孫子(女),本人或直系親屬擁有合法穩定住所且共同居住生活的,可申請投靠本地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可按本人擁有的合法產權住房及本人在住建局備案的租賃房屋、直系親屬合法產權住房、單位集體戶辦理本人入戶。未成年子女應隨擁有撫養權一方登記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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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投靠

所需材料

1、入戶申請表;

2、夫妻雙方居民戶口簿(每頁應加蓋戶口專用章及戶籍名章)及居民身份證(原件);

3、結婚證(原件和複印件);

辦理程序:持以上手續,由各縣(區)公安局或派出所辦證大廳戶籍窗口當場辦結。(市內遷移由遷入地派出所戶籍窗口當場辦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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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

所需材料

1、入戶申請表;

2、落戶單位、村(居)委會介紹信;

3、本市戶籍父親或母親的居民戶口簿(每頁應加蓋戶口專用章及戶籍名章)和居民身份證;(原件);

4、未成年子女居民戶口簿;(每頁應加蓋戶口專用章及戶籍名章)

5、結婚證;(原件和複印件);

6、子女和父母的親屬關係證明材料;(原件和複印件)

7、親生父母離婚的子女投靠擁有撫養權一方的(指生父或生母,下同),

提供法院離婚裁定書或判決書或調解書,或離婚協議書(民政局蓋章)和離婚證。變更撫養權的需提供同意變更撫養權公證書(父母離婚的提供);(原件和複印件);

8、親生父母離婚後,擁有撫養權一方再婚的,未成年子女需投靠繼父(母),提供①法院離婚裁定書或判決書或調解書,或離婚協議書和離婚證,②再婚夫妻提供結婚證,③由再婚夫妻雙方到場當面提交申請,④變更了撫養權的還應提供上述第6條規定的變更協議或變更撫養權公證書(父母一方再婚的提供);(原件和複印件);

辦理程序:持以上手續,由遷入地派出所戶籍窗口初審,報治安管理支隊或各縣(區)公安局審批。(市外遷入由遷入地轄區派出所戶籍窗口發放准予遷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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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父母投靠成年子女

所需材料

1、入戶申請表;

2、落戶單位、村(居)委會介紹信;

3、本市戶籍子女的居民戶口簿(每頁應加蓋戶口專用章及戶籍名章)和居民身份證(原件);

4、父母的居民戶口簿(每頁應加蓋戶口專用章及戶籍名章)和居民身份證(原件);

5、親屬關係證明材料;(原件和複印件)

辦理程序:持以上手續,由遷入地派出所戶籍窗口初審,報治安管理支隊或各縣(區)公安局審批。(市外遷入由遷入地轄區派出所戶籍窗口發放准予遷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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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滿七週歲的孫子(女)或外孫子(女)投靠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所需材料

1、入戶申請表;

2、落戶單位、村(居委會)介紹信;

3、本市戶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居民戶口簿(每頁應加蓋戶口專用章及戶籍名章)和居民身份證(原件);

4、孫子(女)的居民戶口簿(每頁應加蓋戶口專用章及戶籍名章)(原件);

5、三代親屬關係證明材料;(原件和複印件)

辦理程序:持以上手續,由遷入地派出所戶籍窗口初審,報治安管理支隊或各縣(區)公安局審批。(市外遷入由遷入地派出所戶籍窗口發放准予遷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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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已購房人員入戶

前置條件:外地公民在我市轄區內已購買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原房主未落戶或已將戶口遷走),取得《不動產權登記證》或《房屋所有權證》並實際居住,准予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所需材料

1、 入戶申請表;

2、 居委會介紹信;(原件)(落戶到居委會集體戶的提供,落戶到小區的,無須提供物業證明)

3、產權人及隨遷人的戶口簿(每頁應加蓋戶口專用章及戶籍名章);(原件);

4、產權人系夫妻的提供結婚證、父母和未成年子女的提供親屬關係證明材料;(原件和複印件);

5、《不動產權登記證》或《房屋所有權證》;(原件和複印件);

6、配偶隨遷的提供結婚證、未成年子女隨遷的提供親屬關係證明材料;(原件和複印件)

辦理程序:1、市外遷入人員,持以上手續,由遷入地派出所戶籍窗口初審,報治安管理支隊或各縣(區)公安局審批。(由遷入地派出所戶籍窗口發放准予遷入證)。

2、市內跨縣(區)遷移,由遷入地派出所戶籍窗口初審,報治安管理支隊或各縣(區)公安局審批。

3、各縣(區)內轄區派出所(所內移居)遷移的由遷入地派出所戶籍窗口當場辦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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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辦理新生嬰兒入戶

由嬰兒的父親、母親或委託人到戶籍登記機關登記入戶

一、出生入戶

前置條件:新生嬰兒入戶,新生嬰兒出生後3個月以內申報出生登記。

夫妻一方為現役軍人,一方為地方居民的,所生子女隨地方居民一方登記戶口。夫妻雙方均為現役軍人,所生子女可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或父(母)親一方的部隊所在地的派出所登記戶口。

夫妻雙方戶口均屬高校集體戶口的在校學生,在校期間所生子女可以在該子女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登記戶口。待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畢業並辦理戶口遷移手續後,再辦理子女投靠父母的落戶手續。已婚學生夫妻一方屬高校集體戶口,另一方為非高校集體戶口,或雙方戶口均屬非高校集體戶口的,在校期間所生子女戶口隨非高校集體戶口的父(母)親落戶。

所需材料

1、入戶申請表;

2、《出生醫學證明》;(原件和複印件)

3、結婚證;(原件和複印件)

4、父母雙方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軍官證;(原件)

5、直接撫養人(父親或母親)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離婚證和離婚協議書或法院離婚判決書或法院離婚調解書(申報出生登記時父母已離異的提供);(原件和複印件)

辦理程序:持以上手續,由各縣(區)公安局戶籍地派出所戶籍窗口當場辦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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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辦理遷出、註銷戶口

一、 遷出戶口

前置條件:取得非本市公安機關簽發的《准予遷入證明》、被大中專院校錄取、大中專院校畢業生需遷出戶口的。

所需材料

1、遷出人員居民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原件)

2、《准予遷入證明》(取得準遷證的提供);(原件);

3、《錄取通知書》)(被大中專院校錄取的提供);(原件和複印件);

辦理程序:持以上手續,各縣(區)公安局遷出地派出所戶籍窗口當場辦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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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入伍人員註銷戶口

前置條件:取得《應徵入伍通知書》人員。

所需材料

1、個人註銷戶口申請;

2、《應徵入伍通知書》;(原件和複印件);

3、入伍人員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原件);

辦理程序:持以上手續,各縣(區)公安局遷出地派出所戶籍窗口當場辦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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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國(境)定居人員註銷戶口

前置條件:取得外國國籍或永久居留權,或到港、澳、臺地區定居的。

所需材料

1、個人註銷戶口申請;

2、出入境管理部門出具的註銷戶口通知單(取得外國國籍或到港、澳、臺地區定居的提供);(原件)

3、外國政府發給的永久居留權證明材料書(取得外國永久居留權的提供);(原件和複印件);

4、出國(境)定居人員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原件);

5、代辦人居民身份證(代辦的提供);(原件和複印件);

6、戶口所在村(居)、單位證明材料。

辦理程序:持以上手續,各縣(區)公安局戶籍地派出所戶籍窗口當場辦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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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死亡人員註銷戶口

前置條件:公民事實死亡的,由戶主、親屬、撫養人等厲害關係人或單位、村(居)民委員會負責人,在30日內向死亡公民常住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死亡登記。

所需材料

1、死亡公民戶口所在地村(居)委、單位證明材料;(實行天葬、水葬的提供)

2、《火化證》或《火化通知書》或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或公安、司法出具的死亡證明材料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書;(原件和複印件)

3、死亡公民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原件);

4、申報人居民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

注:按照公安部的規定對失蹤下落不明人員不得註銷戶口。

辦理程序:持以上手續,各縣(區)公安局戶籍地派出所戶籍窗口當場辦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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