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南醫大女學生被殺案的幾個刑法問題分析

今天各大新聞媒體都報道了南醫大女學生遇害案的犯罪嫌疑人麻某剛被檢察院批捕,有網友私下發私信問了我一些法律問題,我簡單整理一下發布出來,所有分析的前提均是基於媒體的報道。

一、本案是否經過追訴時效

這個問題屬於“馬後炮”式提問,顯然如過了追訴時效肯定沒有今天的逮捕決定,但探討學習一下也無妨。根據法律規定,我國刑法規定最長追訴時效為20年,為什麼本案已經過了28年,為什麼還能夠追究被告人麻某剛的刑事責任。根據刑追訴時效的規定,公安機關、檢察院、國家安全機關已經立案調查或者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案件,不受追訴時效的限制,也就是說如果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將嫌疑人列為網逃以後,是不受追訴時效限制的。南開大女學生被殺時公安機關已立案偵查,相關案件材料和DNA信息是隨案保存的,只是當時未鎖定犯罪嫌疑人,但是已經將追訴時效中斷,所以本案即使經過28年了,也還是要追究犯罪嫌疑人的責任。報道還有一個細節就是受害人的母親每年都會到公安機關詢問案件辦理情況,即使公安機關沒有立案,受害人或其親人的控告也能中斷追訴時效。

二、本案犯罪嫌疑人麻某剛的犯罪行為構成數罪還是一罪

換個說法就是犯罪嫌疑人是否為想象競合犯,想象競合犯是指犯罪嫌疑人實施一個行為卻觸犯多個罪名。媒體報道,經法醫檢驗,被害人系被鈍器擊打頭部並實施強姦後,投入窨井中死亡。犯罪嫌疑人明知用鈍器打擊被害人頭部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還積極追求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即使打擊被害人的頭部是為了強姦被害人,但客觀上兩個行為是相互獨立的,不構成想象競合。因此被告人的行為構成數罪,即故意殺人罪與強姦罪。如果法醫鑑定結果為被害人死亡以後,犯罪嫌疑人才實施的姦汙行為,則構成故意殺人罪與侮辱屍體罪。

三、犯罪行為是在28年前,也就是97刑法修改之前,本案如何適用法律

我國追究刑事犯罪適用的是從舊兼從輕原則,也就是說指刑法不具有溯及力,新修訂或制定的刑法,不能適用於之前的犯罪行為,但是如與犯罪行為作出時的法律(舊法)比較,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舊法輕的,則應該適用新法。因此本案具體適用79刑法還是97以後新修訂的刑法,要看哪一部刑法對於故意殺人罪和強姦罪的處罰更輕一點。廣大讀者不用擔心,小法匠大概比對了一下,兩部刑法對於強姦罪和故意殺人罪的處罰基本沒有區別。

四、時隔28年還能抓到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是怎麼做到的?

因本案並非刑法問題,只是涉及公安偵查手段的分析,故放在最後講。公安機關之所以能在28年以後還能將犯罪嫌疑人抓獲,主要得益於DNA技術手段在刑事偵查中的運用。我國在20世紀初開始建立DNA數據庫,公安機關將數據庫運用於打拐專項行動中,說明我國DNA數據庫已進入建設實施階段。據報道“截止2010年12月,全國公安機關共建立了312個DNA實驗室,其中283個與國家庫聯網,DNA數據總量達700餘萬份,居世界第2位,日均破案150餘起。”。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首先會將犯罪現場的DNA進行提取,再提交到數據庫中進行比對確認,如果比對成功則直接鎖定犯罪嫌疑人。若比對不成功,則該基因進去數據庫,待以後相同或者相近基因進入數據庫以後便能夠識別鎖定犯罪嫌疑人,本案犯罪嫌疑人麻某剛就是這樣被鎖定的。是不是感覺DNA數據庫對犯罪的威懾力超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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