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7 如何看待北京搶孩子事件中犯罪嫌疑人家屬稱其認錯人了並無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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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刑事辯護律師,執業有二十餘年了,還沒有遇到過一起案件的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部門提審或者庭審時,他能自認自己實施犯罪行為時是有惡意的,他也不會說自己是壞人,哪怕他們有自首的行為、有懺悔的行為。

為什麼?這是由人所處的位置決定的,是受其自主的意識決定的。

沒有人會覺得自己是壞人,哪怕他總在做壞事。

這跟他是不是曾經是幹部、兒子是不是公職人員沒有任何關係。因為幹部、公職人員犯罪的也有的是。


高鐵上佔了人家的座位,拒不離開,還振振有詞,屬於此類的心理狀態;

高鐵列車只有八節車廂,卻賣出了十六節車廂的票,九至十六節車廂的乘客就沒有座位,只能站著。列車工作人員表示超員也有超員率,只要在範圍內站著就沒有問題。列車工作人員亦屬此類心理狀態;

高鐵乘客與高鐵列車工作人員沒有高低貴賤之分,有區分的只是他們的心態。


非法傳銷的案件被告人,很多都會堅持自己也是被害人,為什麼?因為他們也有投資進去。但他們不會去想他們的行為導致了其他很多人財產損失;

故意傷害案的被告人,會說他攔住我的路,不讓我過去,但結果卻是他用鐵管擊打了攔他的人的頭部,導致那人的死亡;

李某某的強姦案中,李某某說的是他們談好價錢了,但跟你一個人談好了價錢,不等於都和你們五個人也談好了價錢;

所以說,他們自己怎麼說的不重要,他們家人怎麼說的也不重要,重要的是有沒有其他的證據。


比如:1、這幾個人不是說認錯孩子了嗎,搞清楚他們是否有個這麼大的孩子是容易的,如果沒有,那麼他們說的就都是虛假的;

比如:2、那個幫別人搶孩子的,人家告訴你幫找孩子沒有?告訴了,那什麼時候告訴的?告訴你的是個什麼樣的孩子?這個很好解決,分開一問,就清楚了;

比如:3、那是四個人,其各對其他方面的口供必有不一致之處,對其供述中的矛盾能否排除合理懷疑?不能,那也就說明了問題;

比如:4、抱錯了孩子不犯法,發現錯了就趕緊還給人家,這可是被人家給搶回來的,在有人呼救並報警的情況下,為何還不主動還給人家?

比如:5、他說朋友的孫子小時候就被抱走了,他們報警了嗎?還有他朋友的孫子得有多小?這個孩子才十一個月!

比如:6、他們找到了自己的孩子,別人不給,為何不報警以得到保護,卻是抱了孩子要逃跑?

再比如:等等。

其實搞清楚這些並不難。


我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規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是我國刑法關於窩藏罪、包庇罪的規定。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作假證明包庇的,是包庇罪。


所以說,還是那句話,怎麼說不重要,重要的是有沒有犯罪事實。

如果有,那麼拐賣兒童罪可以成立,包庇罪也可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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