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2 買房付了首付之後,貸不了款,想要退房得分情況

劉先生買了一套商品房,與開發商在合同中約定:房屋總價款200萬元,劉先生首付65萬元,餘款以按揭的方式向某銀行按揭貸款支付。但是後來由於其他原因,開發商指定的該貸款銀行審核時,沒有批准他的貸款申請。因此劉先生向開發商提出更換銀行辦理貸款,但是對方不同意。那麼,這種情況下,劉先生可以要求解除購房合同,要求開發商人返還首付款嗎?

根據最高法關於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23條的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

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買受人。

總結來說,買房子交了首付,房貸辦不下來能不能退房,要分以下幾個情況:

(一)如果房貸辦不下來,是因為開發商的原因造成的,比如開發商手續不齊備等情況,導致買方不能辦理按揭又無能力繼續履行合同的,這種情況買方可以退房,不用承擔責任,甚至還可以要求開發商賠償自己的損失。

(二)如果是因為像國家貸款政策調整、銀行貸款規模限制等政策性原因辦不下來貸款,那麼這種情況既不能怪開發商也不能怪購房者,如果發生這種情況,購房者也可以要求退房,退還首付款。

(三)如果是因為購房者自己的原因,比如提供資料不齊備,或者購房者缺乏還款能力,銀行審查認為購房者不符合貸款條件,導致辦不了貸款的,如果購房者要求解除購房合同,法院一般是不會支持的。如果發生這樣的情況,購房者應該與開發商重新協商交款事宜,或者直接向開發商交清房款。不能繳納房款的,開發商可以依據合同約定,要求購房者承擔違約責任。

在上述案例中,劉先生辦理不了貸款,是由於其他原因,不是因為買賣雙方的責任,因此劉先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並給要求開放商返還首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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