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2 最高检检察长列席最高法审委会传递4个重大信号!

6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微信公号发出一则重磅消息:《首席大检察官首次列席最高法审委会》。

列席是有法律依据的。2010年“两高”共同出台的《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意见》中就规定:“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检察长不能列席时,可以委托副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

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委会,是法律赋予检察院的一项重要法律监督职能。

很多法律同行公号都纷纷转载了这则高层的动态消息,有的冠以“传递重大信号”等字眼。那么,到底传递出什么重大信号呢?

1、检察长要带头列席法院审委会。实践中有的地方检察院常年没有派员列席过法院审委会,有的地方均是由受委托的副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委会,检察长长期没有列席过法院审委会。因此,我认为,首席大检察官首次列席最高法审委会,以上率下,正是对这些现象的纠偏,让全国各级检察院的一把手“有样看样”,改变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的思想,自觉增强监督自信,亮出监督底色。

2、案件承办人亦可列席审委会发表意见。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会议制度用了60余年的时间,经历了无到有、“有权列席”到“可以列席”的演变,在“两高”《实施意见》出台后,又普遍在司法实践中兴起、发展。通过多年实践,很多地方检察院在列席法院审委会时会允许案件承办人一起列席发表意见,这一做法虽然与《实施意见》有些出入。但是,我个人认为,在党中央 “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布局下,以完善司法责任制、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等重大举措全面落地开花,内容之广,力度之大,影响之深是前所未有的。而员额检察官作为案件承办人,对具体案件质量负责,应该有资格列席审委会,独立发表意见,这也是改革应有之义,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发展、创新的证明,不能死守《实施意见》,仅仅由非案件承办人的检察长或副检察长列席审委会。

3、用行动回应学术界反对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的声音。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可以改革,不能取消。没有十全十美的制度,当一项制度利大于弊的时候,就符合法治利益最大化的规则,殊不知很多案件没有检察院列席审委会进行法律监督,很多案件可能本该轻判却重判、本该重判则轻判、本该改判却维持,本该有罪却无罪。这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和维护公平正义的“刀把子”。

4、列席不是无理取闹,不是无搅蛮缠,要做诤友、益友。张军检察长在首次列席最高法审委会上指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要做被监督机关的诤友、益友而不是损友。”何为诤友、益友呢?我的理解是,检察院在列席审判委员会的过程中,要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为了具体个案的输赢而忽略法律监督的本质,要善于总结列席审委会的工作经验,向法院提出合理、有效的监督意见,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的效果。

来源|读懂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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