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1 邹平县将依法取缔一批“散乱污”企业 具体这么做!

关于进一步强化依法取缔 “散乱污”企业的公告

为进一步改善区域环境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持续保持打击“散乱污”企业的高压态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生态环境部2018-2019年蓝天保卫战重点区域强化督查工作安排,现将我县进一步依法取缔“散乱污”企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散乱污”企业范围

“散乱污”企业是指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规划,土地、规划、环保、工商、质监等手续不全,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污染排放严重的小制造、小加工、小作坊等;虽有行政许可手续,但超范围违规生产经营,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善,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污染环境严重,违法违规经营的企业。具体包括:有色熔炼加工、橡胶生产、制革、化工、陶瓷烧制、铸造、丝网加工、轧钢、耐火材料、炭素生产、石灰窑、砖瓦窑、石料加工、石材加工、废塑料加工、汽修、家具制造、煤炭经营等行业。

二、取缔方式

各镇街、开发区要进一步加大对辖区内“散乱污”企业的摸排、取缔工作。辖区内所有“散乱污”企业要于2018年6月15日前自行“拆除设备、清除原料、清除产品”;凡超过期限或拒不纠正的,自2018年6月16日起,各镇街、开发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采取“断水断电、拆除设备、清除原料”等措施坚决予以取缔;对干涉或阻挠执法的坚决依法予以打击;对顶风生产的“散乱污”企业业主和相关责任人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欢迎广大群众积极监督举报“散乱污”违法生产行为,一经查实,给与举报者适当奖励。对经核实的举报信息,将严格按照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规定,从严从快查处,严厉打击。

举报电话:12369

特此公告。

邹平县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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