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14 實務筆記|轉化型搶劫如何認定“當場”

實務筆記|轉化型搶劫如何認定“當場”

轉化型搶劫如何認定“當場”

我們認為對當場應從時空的連續性、前後行為的關聯性和追捕事態的持續性三個方面加以認定。

1.時空的連續性。

時空的連續性是指構成轉化型搶劫罪的前後兩個行為應連續發生,期間不應有停頓。從時間上而言,後行行為應緊接前行行為,就空間而言,後行行為的發生地應當與先行行為行為地緊緊相關。比如甲在公交車上偷了乙的財物,下車時被乙發覺,乙便追趕甲,耗時30分鐘追了3公里將甲追到,甲為了逃避追捕,將乙毆打成重傷。此時,實施暴力地與前行盜竊地相差較遠,也過了較長時間,但仍然符合時間的連續性這一要件,甲構成轉化型搶劫罪。注意的是時空的連續性並不要求先行行為與後行行為在時間和空間上的完全重合,這在實踐上是不可能發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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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前後行為的關聯性。

前後行為的關聯性是指後行行為與先行行為存在因果關係,如果沒有先行行為就不會有後行行為。在轉化型搶劫罪中,先有盜竊行為、詐騙行為、搶奪行為,然後才有暴力行為或者以暴力相威脅行為。行為人實施後行的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行為就是為了窩藏由實施先行行為所獲得的贓物;就是為了抗拒由實施先行行為所導致的抓捕;就是為了毀滅由實施先行行為所留下的罪證。除此之外,行為人在實施其它犯罪行為的過程中,為了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毀滅罪證的目的對受害人或者其他抓捕人員當場實施實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不屬於轉化型搶劫罪。比如甲搶劫了乙,甲為了逃跑毆打乙。此時,雖然甲先行的搶劫行為與後行的暴力行為存在關聯,但是此種關聯並不屬於轉化型搶劫罪,甲不構成轉化型搶劫罪不適用刑法第269條的規定,直接適用刑法第263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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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追捕時態的持續性。

追捕時態的持續性是指行為人的先行行為被發現後,行為人一直處於被監視或者被追捕的狀態中而未中斷。犯罪是一個過程,就轉化型搶劫罪而言,其犯罪過程是盜竊——被發現——被追捕——實施暴力等,這個過程可能很短暫,前後不過幾分鐘,也有可能很漫長,幾個小時或者幾天。我們認為行為人實施先行行為後只要一直處於被監視或者被追捕過程中,不論過了多久都屬於當場的範疇。比如甲盜竊財物被警察發現,警察為了找出銷贓窩點,隱而不發,一直悄悄跟蹤甲,等到甲銷贓時抓捕甲,甲為了逃避抓捕實施暴力。此時,雖然甲的盜竊行為已經完成,甚至連甲自己也認為如果被逮到可能被判為盜竊罪,但是由於甲在實施盜竊行為後一直處於被監視的狀態,對甲的追捕一直持續存在沒有中斷。因此,甲的盜竊行為和後面的拒捕行為應視作一個整體評價,甲應當構成轉化型搶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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