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2 結果出來了!先拿補償後拆遷,必須嚴格遵守

保障被拆遷的農民朋友們不降低原有的生活水平是徵地補償安置的基本精神,也是國家一直在追求的目標,要想使被拆遷農民朋友們原有的生活水平不降低,就一定要做到補償在先拆遷在後,特別是在2011年通過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已經納入了補償在先拆遷在後這一項,由個法律精神變成了具體的法律條文,可以被稱作一種進步。接下來律師將結合曾經代理的勝訴案例對怎樣運用這一拆遷原則的問題為大家做一個詳細的講解。

拆遷時應嚴格遵守“先補償後拆遷”的原則!

有許多開發商為了使成本節約,在拆遷時利用“先拆遷後補償”的方式,這種行為是非常不合理的也是不合法的。利用“先補償後拆遷”的方式能夠使被拆遷人的利益得到較大程度的保護,防止出現拆了房子卻得不到補償款甚至‘舊房被拆了新房卻沒有’的局面。所以,當補償協議中出現有關“先拆遷後補償”的條款時,被拆遷人一定不能輕易的在協議上簽字!

有關規定:《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做好徵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七)要對相關政策規定和法律法規嚴格執行,履行相關的程序,真正的做到安置在先拆遷在後,對違法違規的強制性拆遷行為要堅決制止和糾正。

結果出來了!先拿補償後拆遷,必須嚴格遵守

【以案說法】

鄧先生的房子位於在四川省江安縣某村。在2015年3月10日,鄧先生所在地的土地儲備中心,在有鄧先生參加的情況下對鄧先生的房屋及和附屬對設施進行了丈量和清點,鄧先生簽訂了協議並給予了確認。在此之後鄧先生與所在地的土地儲備中心並沒有就具體補償一事達成一致的意見,最終造成雙方沒有在安置補償協議上簽字,土地收購儲備中心於2017年1月16日按照補償標準和丈量清點結果,發給了鄧先生《房屋拆遷安置補償通知書》,決定在某個小區為鄧先生安置一套120平米的住房,給予鄧先生其他建築物和剩餘房屋22餘萬元的補償費,並在2017年6月27日將這份補償款轉入江安縣土地和房屋徵收徵用工作服務中心的農行賬戶。江安縣的國土資源局認為已經對鄧先生進行了補償和安置,於是在2017年3月3日作出本案所涉的《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鄧先生對這個結果非常不滿意訴訟至法院,請求將相應的《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撤銷。

結果出來了!先拿補償後拆遷,必須嚴格遵守

【裁判結果】

四川省江安縣的人民法院經一審後認為,在徵收土地之後,鄧先生應當根據法律的規定將土地在第一時間交出,因為鄧先生遲遲不肯將土地交出,最終導致不能正常進行徵收工作,江安縣國土資源局據此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對該案作出了程序合法、事實清楚的決定,所以判決將鄧先生的訴訟請求駁回。

律師又對鄧先生進行了協助並提起上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第三款有關“被徵收土地的使用人、所有權人已經依照法律獲得安置補償或者沒有拒絕接受安置補償的正當理由,並且拒不將土地交出,已經使徵收工作的正常進行受到影響”的規定,2017年3月3日被告江安縣國土資源局就作出了涉案的決定,但直到2017年6月27日才轉入了徵用工作服務中心的農行賬戶讓鄧先生隨時支取。所以江安縣國土局在沒有將先履行的安置補償款義務實際履行完畢的情況下,就作出了程序不當的涉案決定,經二審之後法院判決將一審判決撤銷,並確認《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是違反法律的。

結果出來了!先拿補償後拆遷,必須嚴格遵守

【典型意義】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45條規定:“與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相悖的,對由於國家建設對土地進行徵收的行為進行阻撓的,經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將土地交出;拒絕將土地交出的,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按照這條規定作出的“責令將土地交出”的決定,是當前徵地拆遷領域中市、縣級國有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為了將被徵地拆遷人佔有的土地得到最常使用的行政手段。對於作出責令交地行為的,要做到安置在先拆遷在後的保證,對違法、違規強制拆遷、暴力征地的行為堅決制止和糾正。本案便屬於在沒有履行安置補償的情形下,國土部門違反法律將《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作出,被人民法院予以撤銷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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