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0 創業階段的企業哪些股權架構不可取?

一、什麼是差的股權架構?

案例1:

舉西少爺這個例子,在公司剛剛走上正軌時,創始人團隊分崩離析。三個創始人分別佔股40%、30%、30%,這樣的股權架構有什麼問題?——沒有一個人佔51%以上,也即沒有一個人有公司的控制權。在我看來,創業初期主要創始人持股51%都還不夠,好的股權架構是有一個老大持股三分之二。不合理的股權架構下,只要出現問題,一定是毀滅性的,一定有合夥人被踢出局。

創業階段的企業哪些股權架構不可取?

案例2:

2015年11月2日,娛樂產業垂直媒體微信平臺“首席娛樂官”創始人之一鄒玲發文《很遺憾,“首席娛樂官”即日起將暫停更新!》,其與另一創始人陳妍妍因股權糾紛公開決裂。該公司創始股東有兩人,大股東持股60%,二股東持股40%。這樣的創始股權結構,在雙方不產生爭議或衝突時,是沒有太大的問題,表面上看,大股東持股比例高,很多事情大股東應該就可以拍板確定。但是,當涉及到“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股權轉讓融資”等事項時,這樣的股權結構很可能因兩個股東意見不一致,導致無法順利推進。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而當創始股東僅兩人、股權結構為6:4時,只要有一人反對,就無法符合“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條件,這樣話的,涉及上述事項的決策或決議就無法施行。

創業階段的企業哪些股權架構不可取?

二、均等的股權結構

為什麼?因為不同的合夥人他對創業項目的貢獻不一樣,雖然你出100我出100大家出資是一樣的,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每個人的擅長點不一樣,貢獻度就不一樣,如果出資一樣,貢獻度不一樣,在企業早期還是OK的,項目沒做成就不討論了,項目做成了合夥人會因為利益分配不均衡而出現

三、一個股東絕對不可取

因為公司法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如果不能舉證證明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是獨立的將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很多創業企業一開始的財務不規範,往往經不起審計,所以這個一人有限公司不可取。

四、 五五分的股權結構

均等裡面最最差的就是5:5分賬,比如真功夫,通常這樣的公司會陷入僵局,公司形不成有效的決議。因為公司法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權的股東通過。

  • 通常的創業公司表決權都是按出資比例分配的,這種情況下,5:5的股權是無法形成股東會決議的,那麼導致的局面就是一個股東控制公司財務章證照,另外一個股東逼急了就只能申請解散公司,但是解散公司也是有條件的,就是公司兩年內不能形成有效的股東會決議,公司經營困難。最終的結局就是兩敗俱傷。
  • 對股權缺乏基本常識的,不僅僅是創業者,也包括大量非專業機構的投資人。比如,我們看到,有投資人投70萬,創始人投30萬,股權一開始簡單、直接、高效、粗暴地做成70:30。但是,項目跑2年後,創始人認為,自己既出錢又出力,吭哧吭哧卻幹成了小股東,投資人只出錢不出力卻是大股東,不公平。想找其他合夥人進來,卻發現沒股權空間。投資機構看完公司股權後,沒有一家敢進。優秀合夥人與後續機構投資人進入公司的通道都給堵上了。
  • 我們見過太多上市公司投資個三五百萬,甚至有的孵化器投資個三五十萬,都熱衷於控股創業企業。他們認為,股權佔的搶的越多越好。很多初創企業,一開始把股權當大白菜賣。等到公司啟動融資,發現股權結構不對,想對股權架構進行調整時,發現微調早期投資人股權就是動人家價值三五百萬的蛋糕,是活生生“烤”驗人性。人性,又很難經得起“烤”驗,結果經常是雞飛蛋打。
  • 根據統計數據,高達19.49%參與體檢的創業企業由外部投資人控股。這些企業在未來招募合夥人與外部融資時,都會經歷股權之痛。如果沒有在創業早期調整股權結構,這會給後續合夥人與機構投資人進入添堵,進而限制了公司的發展。
創業階段的企業哪些股權架構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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