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7 電梯壞了,電梯公司報價4800維修費,物業說只負責1500以下的維修費,合理嗎?

newboy1208


我來說吧!

任何一家物業服務公司都不可能承諾說物業服務費包括所有維修內容和項目的,那還了得。話說回來了,如果有哪家公司敢這樣承諾,那麼,請你不要相信,那是不可能的——即使物業服務的費的單價再高。因為如果這樣的話,將會產生一個錯誤的導向:小區業主不會自覺地愛護公物及公共設施的。其次就是為了在競爭中拿下合同,而到真正執行過程中的時候,那就會推諉扯皮啦。

絕大部分物業公司與業委會簽訂的合同中,都會有一個條款,那就是:單次維修價格在多少以內,全年累計不超過多少的,內物業服務公司承擔。超過的,則由業主承擔。

但是,這裡要明確,這個只能是在小區成立了業主委員會的前提下籤訂才可能有效。如果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而是與個體的業主簽訂的,如開發商前期物業服務公司在業主接房時,與業主簽訂的合同,就不會有這個條款。因為即使有了這個條款也是無法執行的。

明白了上述的道理,自然就會認為人家說的是合理的。

那麼超過部分該如何處理呢?不外乎三種方式:業主臨時籌資分攤,二是申請公共維修資金。三是由物業公司先墊資後,再向業主收取。其實這三種方式都不實用。

墊資:物業公司墊資後其實也是要向業主分攤收取的,或者申請使用公共維修資金。

先說業主分攤。

題主沒有說明是幾個單元的幾部電梯壞了,涉及到多少戶使用。

不管涉及到多少,電梯壞了,由於涉及安全隱患的問題,肯定是要暫停使用的。業主分攤,其實多數人是會接受的,但也有少部分人不接受,一是就是認為應該由物業公司來承擔的人,因為交了物管費。如果這樣,就只能拖著了。另外一部分是不常住小區,或者還沒有裝修入住的人。

那分攤了後,就要收費了,不管是物業公司收取,還是業委會收取,那麼要收多長時間呢?實踐中要收齊是很麻煩的,會拖很長的時間。那難道就讓電梯停著嗎?很多小區其實就是這樣的。大家爬樓梯,等錢收齊後再修吧。

第二種方式就是申請公共維修資金。

幾千塊錢的事去申請維修資金,那個程序是非常的麻煩費時的,還要多次的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簽字等等,正常情況下,需要幾個月的時間。再說了,值得嗎?因為申請都是要有具體的人去跑腳辦事的,這麼點錢,作為小區業委會主任的我來說,我是不會去跑,也不會組織人去跑的,真的不值得,時間投入成本等都不值當。

有沒有更好的方法呢?當然有,那就是本小區三年前(現在有四年了)推出的應急備用金制度。

當時也是一個單元的電梯鋼繩壞了,需要更換。由該單元業主商量,結果將近三個月,沒有一個方案。最後本人提了一個應急備用金的方案,先行在該單元試點。每戶人家出200元,用於該單元的設施設備故障時的快速處置,但費用是超出了物業服務公司範圍外的。方案一出來,三天就籌夠了換鋼繩的錢,馬上買鋼繩更換。之後,繼續催交其他業主籌錢。之後,將這些應急備用金交由該單元推舉出的業主財務監管組管著,一有故障馬上處置,不讓設備故障影響業主的生活。

第二年,這一方法在全小區推廣,所有業主,每戶交200元的應急備用金。

最先考慮業委會管著這筆錢,統籌使用。後來討論時覺得不妥:某個單元大家都很愛護設施設施,故障出的少。但有的單元不愛護,故障出的多,那不是故障多的單元佔了便宜嗎?最後決定,應急備用金由物管代收後,分到各個單元自行監管。涉及到該單元的問題,原則只有一個:快速處置。如果涉及到全小區的故障,各單元在備用金裡平攤。當然,備用金快見底時,各單元根據實際情況,再行籌集。

指導思想只有一個:一個家庭過日子,總要有點閒錢備用呢。何況那麼大的一個小區還有那麼多的設施設備,沒有幾萬塊錢的備用金,臨時抱不了佛腳的。總不能因為一家每次三二十塊錢,還要挨家挨戶去收上十天半月甚至更長時間吧,那這個小區也就太可悲了吧。

當然了,如果涉及到大筆的維修費用,那就必須申請使用公共維修資金啦。

辦法總是人想出來的,只要大家都為自己居住的小區去多思考,總能找到好辦法的。

當然備用金制度終歸時應急,我們還有排班業主監督電梯維保的制度,等等,這個才是長效機制。

圖1是本小區近年更換下的電梯鋼繩。圖2是本城市申請維修資金的程序,原來吵吵嚷嚷的很多人,一見到這個程序就會啞口了。圖3是本小區的監督排班表。


銳眼說小區


那就要看跟物業公司簽訂的合同中,有沒有包括電梯損壞後的修理費了。

電梯的費用包括三項,一是剛性支出,包括每年的年檢費、變速器檢測費(質監局特種設備檢測中心收取)和電梯維保費(每半個月一次,由電梯維保公司收取)。二是電梯電費。三是電梯配件損壞後的修理費,這又包括正常損壞的和人為損壞的。

物業公司在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的時候,是要對這三項,特別是前兩項作出約定的,有的是包含前兩項的費用,有的不包含。另有的是在公共能耗費(公共電費中列支),也有的叫電梯費。第三項的費用,一般物業公司也是有約定的,當然,並不特指電梯,包括其它的修理費用。常見的內容就是:單次修理費不超過多少元,全年累計不超過多少萬元的,由物業公司承擔。單次修理費超過多少元,全年累計超過多少萬元以上的部分,由業主承擔。

我想這是可以理解的。如果有哪家物業公司敢簽訂合同說,任何修理費用都由物業公司承擔,那麼,要麼就是這家物業公司是騙人的,待這些設施設備老化了,修理的要多了,就會拍拍屁股走人,不再續簽合同了。要麼就是要大幅提高物業費的單價,因為羊毛出在羊身上,這對業主來說反而不好。另外,如果物業公司能簽訂這樣的協議,本人認為,這對小區來說反而不會是好事,因為這對有些不愛護設施設備的人來說,那就會肆無忌憚啦。

因此,在本人所瞭解到的很多小區裡,物業公司都有一條,就是單次的修理費用超過一定限度的,要由全體業主(這裡指使用者)來承擔。這裡說的全體並不是小區全體業主,而是指使用或者享受這個設備的業主,如某個單元的電梯壞了,要其它單元的業主也承擔是不一定公平的,就應該由這個單元的全體業主承擔。

有的人認為,可以申請公共維修資金,這要看那個地方的公共維修資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規定是如何制定的了。如果申請起來很麻煩,要費很長的時間,那麼電梯停運了,影響的是業主,因此,還是應該想出其它辦法的。

如果小區裡有公共收益,並且小區成立了業委會,且公共收益移交了業委會,建議可以從公共收益裡借支,這裡說的是借支,而不是列支,因為公共收益是全體業主共享的,而不是某個單元享有的。待修理好後,要麼享受的業主出錢,要麼再申請維修資金。

如果小區裡沒有公共收益,而又不可能讓電梯停運很長時間去申請公共維修資金,那就得想別的辦法啦。當然,不可能是每次壞了後,都要這家收點錢,那家收點錢,這個也是非常不容易的,很多小區是要收很長時間才能收齊的,但電梯總不能長期停運吧。因此,建議小區裡籌集部分應急備用金為好。

當然,如果是人為因素導致的損壞,肯定是要由責任人來承擔啦,這個應該是沒有疑問的。比如,前段時間引起很大批評的,三個年輕人(兩男一女)在電梯裡小便,並且是直接對著電梯電路板,結果導致電路板燒壞,電梯停運。還有很多視頻大家也看了,故意損壞電梯的,這些毫無疑問是要由責任人承擔的。


房先生丨i


物業費和維修費,可能很多業主認為只要繳納了物業服務費,就不應當再繳納其他費用,所以電梯的維修及維保費用都應當由物業公司承擔。

其實並不必然這樣。

根據多數地方規定來看,基本都認定電梯屬於共有設施,屬於所有業主共有。從權利義務一致原則來看,誰的東西,自然就誰來承擔責任。

當然,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可能會對於電梯的維修、維保以及具體費用的承擔。如果合同有約定物業費包含電梯維修費用或電梯維修費用由物業公司承擔的話,那物業公司則需要物業公司承擔。

如果是需要業主承擔,那可以通過公維金。根據《物權法》第七十六條,籌集和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


葉律師


此前期物業公司的做法違反最高法《關於審理物業糾紛的處理解釋》與物業管理辦法:承包制,還是薪酬制全體業主大會決定。物權法:業主自管。

所以必須取締偷稅漏稅,重複亂收費的,截取瓜分國防維修資金(炒作出售地下車位),水電氣暖等服務企業公款與房款中的接口費(暖氣不熱,服務單位虧損),業主70年產權維修費的黑惡勢力,實則是開發商的售後服務=前期物業,推向市場雙向選擇。

1.物業費中的維修費是70年產權的維修費,物業公司必須承擔全部設備費,。

2.電梯設備使用了幾年,在報修期內的,與規定使用年限相差遠的,的開發商承擔,政府監管部門應追究產品質量責任,報檢察院追究刑事責任。

3.物業公司提供錄像,查明是使用損壞,還是人為破壞,不但追究責任人經濟賠償責任,還要承擔刑事責任,提供不出的,物業公司承擔全部經濟賠償責任。

還有錄像等證據證明黑社會性質前期物業公司,因不會馬賽克與容量太大沒法上傳。







用戶66725737851


依照電梯維保合同為基礎,超額部分業主分攤或者動用維修資金,安全是要決定保障


物業工作者


肯定不合理的 小區不是應該保障每個人的出行安全嗎


XinYu張


取消物業,刻不容緩。


用戶19840910


動用本樓的維修基金。


光明的前途6


說合理的這人是物業公司職工。業主物業費包括維修等一切費用。


James龍878


這個問題直接反映出業主在與物業簽訂服務合同時,一定要把所有問題的細節落實到合同裡。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