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7 公司申請破產,政府不許,後來倒閉,廠房已拍賣給銀行,工人工資至今未給,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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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程序上說,有兩個解釋:

公司破產,和不破產被銀行訴訟執行之後也是不同的。

先說公司破產

公司資不抵債,申請破產。此時對應的縣級人民法院啟動破產程序,組成清算組,接管企業,接收全部資產,發佈公告要求債權人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同時清理企業對外應收款項等債權。

由於合法抵押債權有別除權,也就是優先受償權,所以破產企業被抵押財產通常不能用於支付企業債務。

當然,如果破產企業經過審批進入全國破產兼併及職工再就業工作領導小組公佈的計劃內名單,則所有抵押財產都可能被徵用,用於安置職工等。

經過清算,拍賣等,破產企業所有剩餘資產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1、破產清算費用

2、企業欠付的工資、基本福利

3、企業欠付職工的五險一金等

4、稅金,規費比如土地出讓金等

5、一般債務

大體上,前面4項基本就會不足了,一般債務清算很少。

再說被訴訟後再破產

顯然,無論何種訴訟,企業被訴訟強制執行之後的局面對企業職工是不利的。如果執行尚未終結企業宣佈破產,非抵押資產外的所有財產均要暫停執行,轉入一般債務。

所以,無論如何,合法抵押債權都是優先於企業欠付職工工資的。這個抵押,包括但不限於抵押、質押、留置、定金等。

除非破產企業進入全國破產兼併及職工再就業工作領導小組發佈的計劃內清單,否則抵押資產都要優先償還銀行債務。而一般企業很難進入這個名單,更不要說當年成立的這個領導小組至今還在不在。

如果抵押資產有剩餘,則相關資金列入企業資產進行分配,如果不足,則相關缺額進入普通債權進行清算。

你的困難

如你所說,當初地方政府為保就業不同意企業破產,實際的損失就是折騰光了企業的可憐現金流和可能收回的一些對外債權,比如應收款項。但這與抵押債權無關,也與銀行無關,除非企業在進入計劃內破產。

可是想進入計劃內破產兼併,不是那麼簡單的事,一,企業得大,近萬在冊工人是重點要求,否則領導小組看不上。第二,抵押權人的銀行等債權人得書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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