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5月1日起 河北強制使用國五及以上貨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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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 河北強制使用國五及以上貨車

河北省生態環境廳印發《關於加快建立重點用車單位重型柴油車汙染防治責任制和環保達標保障體系的通知》,制定了《重點用車單位環保達標用車公開承諾書(樣本)》。


5月1日起 河北強制使用國五及以上貨車


承諾書十條承諾:

1.重點用車單位重型柴油車汙染防治和達標排放要有人管、有人負責。

2.進出單位的所有重型柴油車、重型燃氣車達到國五及以上排放標準。

3.將使用國五及以上排放標準車輛列為強制性條款,寫入車輛租用或銷售運輸合同文本。

4.對貨物承運車輛事先查驗,不符合要求的車輛堅決不使用、不租用,超標排放車輛按違約條款不支付運費並解除合同。

5.安裝電子門禁系統並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禁止不符合要求的車輛進出單位。

6.單位自有車輛被檢查出排放不合格的,十個工作日內維修,複檢合格後報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7.單位買新車要選國五及以上排放標準,重型燃氣車要選國六排放標準,或購置電動等新能源車輛。

8.單位自有車輛,要安裝遠程排放管理車載終端,並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

9.每月對自有車輛進行排放檢驗,建立臺賬,不合格的要及時維修,恢復正常後方可使用。

10.嚴格執行重汙染天氣應急響應管控措施,嚴禁不符合管控要求的車輛進出廠區。


5月1日起 河北強制使用國五及以上貨車

為了防治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汙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2020年1月11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河北省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汙染防治條例》,該條例適用於河北省行政區域內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大氣汙染物的防治,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5月1日起 河北強制使用國五及以上貨車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生產銷售企業、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機動車維修單位、在用機動車所有人、機動車駕駛人、重點用車單位、非道路移動機械所有人處罰如下:

(一)在本省生產、銷售的重型柴油貨車、重型燃氣車未按照規定安裝遠程排放管理車載終端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每輛車五千元的罰款。

(二)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擅自改裝已取得車輛營運證的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在用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擅自拆除、閒置、改裝汙染控制裝置的;在用重型柴油車未按照規定加裝、更換汙染控制裝置的,以及擅自干擾遠程排放管理車載終端的功能或者刪除、修改遠程排放管理車載終端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的罰款。

(四)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用燃料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沒收原材料、產品和違法所得,並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五)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排放檢驗不合格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六)重點用車單位未按照有關規定建立重型柴油車汙染防治責任制度和環保達標保障體系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約談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約談情況向社會公開;逾期不改正的,將該重點用車單位列為生態環境信用黑名單。

(七)機動車維修單位未與交通運輸部門聯網的,或者未報送車輛維修治理信息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八)以臨時更換機動車汙染控制裝置等弄虛作假的方式通過機動車排放檢驗或者破壞機動車車載排放診斷系統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機動車所有人處五千元的罰款。

(九)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或者非道路移動機械未按照規定加裝、更換汙染控制裝置的,或者擅自拆除、閒置、改裝非道路移動機械汙染控制裝置的,由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五千元的罰款。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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