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 重傷、輕傷,聽法醫講案件中那些驚險的事……

重傷、輕傷,聽法醫講案件中那些驚險的事……

電視劇《宰相劉羅鍋》的片尾曲唱到“故事裡的事,說是就是,不是也是;故事裡的事,說不是就不是,是也不是”,充滿了心酸與悲愴。檢察業務中,每個案子都是一個悲傷的故事,故事裡的事兒有不少是法醫的事兒,很多情況下法醫說是就是、說不是就不是的事兒,還有偵查階段法醫說過了檢察法醫還得說的事兒。今天,深檢法醫就講講案子裡“是或者不是”的事兒。

重傷、輕傷,聽法醫講案件中那些驚險的事……

“是也不是”,難以矇混過關的事兒

要說什麼事兒

2013年1月29日,某市場發生一宗糾紛毆鬥案件,犯罪嫌疑人唐某和左某用拳頭打到賀某左眼,經檢查發現左眼單純性眶內壁骨折(該死的醫學概念,這麼拗口難記?把它當成一個簡單眼傷好了)。賀某左眼損傷經法醫鑑定暫定為輕傷,隨後經立案、偵查、起訴,2013年7月唐某和左某被判刑並給予受害人經濟賠償。2014年4月賀某稱其左眼失明(只有光感)到市公安局鑑定中心和某著名社會鑑定機構重新鑑定,左眼損傷分別依據《人體重傷鑑定標準》(俗稱“舊標準”)和《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俗稱“新標準”,2014年1月1日施行,替代原輕微傷、輕傷、重傷三個鑑定標準。)評定為“重傷”和“重傷二級、八級傷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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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家比較權威的鑑定結論都認為是“重傷”,原來基於“輕傷”的一審判罰顯然太輕了,賀某隨即強烈請求檢察院提請抗訴。在市檢察院,認真且富有經驗的承辦檢察官將案件的法醫鑑定證據材料送到了檢察法醫的手裡進行技術性證據審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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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波再起:“故事裡的事兒”是也不是?

所有相關的材料完整收集後,審查了兩天,法醫發現原來認定左眼盲的鑑定結論還真的令人質疑,如果重新鑑定的話,依據新標準被害人左眼損傷程度構成“輕微傷”!從輕傷到重傷再到輕微傷,“故事裡的事兒”是也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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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查賀某傷後病歷、CT片等相關檢查材料,可以確證其左眼眶內壁單純性骨折,2013年受傷後首次鑑定依據舊標準評定賀某左眼單純性眶內壁骨折為輕傷(當時的鑑定界對此款標準有很大爭議,故新標準修改為輕微傷),適用標準正確,鑑定意見為“暫定為輕傷”更加沒錯(審判依據“暫定為輕傷”似有不妥,另當別論)。“故事”到此本來就該結束,案件裡的事兒說是就是了。然而賀某自稱左眼失明再做的兩個“重傷”鑑定就像砸到平靜湖面的兩塊大石頭,讓這一案子風波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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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眼真的失明瞭嗎?

兩個“重傷”鑑定按下不表,先看檢查材料。賀某傷後1.5小時、2天、2周、7個月、1年檢查見左眼瞳孔反射正常,表明左眼視神經傳導正常,沒有損傷;“重傷”鑑定前10個月內5次檢查未見左眼球結構、眼底、視神經損傷;“重傷”鑑定前最新的FVEP(閃光視覺誘發電位)檢查示低頻率大致正常、高頻率輕度異常表明左眼視神經損傷可疑或不存在,PVEP(圖片視覺誘發電位)檢查要求受檢者有基本的0.1以上視力、屈光不正必須矯正、配合檢查(按要求注視圖形並集中注意力),而賀某自稱左眼只有光感無法矯正視力,故PVEP檢查沒有意義,所謂的重度PVEP異常很可能是不配合檢查的結果。說簡單點兒,賀某左眼除了單純性眶內壁骨折就沒有其它損傷,哪來的失明呢?唯一的解釋就是:偽盲。偽盲,顯然是不能評定損傷程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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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微傷怎麼說?

前面說了,賀某左眼損傷是單純性眶內壁骨折,按照舊標準構成輕傷。可偏偏2014年1月1日起開始執行新標準了,而且最高法院和司法部關於新標準的過渡執行均發了公告。如果提起抗訴並重新審理,本案賀某損傷程度必然要重新鑑定,新標準裡賀某的損傷程度降為輕微傷,按照法院公告規定的從舊兼從輕的原則,賀某左眼損傷重新鑑定的結果只能是輕微傷。按照司法部公告規定則可依據舊標準鑑定輕傷或依據新標準鑑定為輕微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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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會鑑定為重傷?

原來,《視覺功能障礙法醫鑑定指南》(SF/Z JD0103004-2011)要求“對於受檢者自述傷後出現視覺功能障礙,鑑定人應根據眼器官結構的檢查結果,分析其損傷性病理學基礎。對於無法用損傷性質、部位、程度等解釋的視覺功能障礙,應排除損傷與視覺功能障礙的因果關係”,“認定與損傷導致視覺功能障礙的,其障礙程度應與偽盲或偽裝視力降低檢驗的結果和/或視覺電生理的測試結果相吻合”。這是全國通用的在刑事損傷鑑定中專門排除偽裝失明的做法要求。如果不按照這個指南要求去做,拋開VEP檢查的前提條件過度相信其“客觀性”,自然很容易被受害人偽盲所欺騙,做出“重傷”的鑑定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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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前面的故事捋一捋

案件中賀某眼睛沒有失明,是偽盲,原輕傷鑑定正確,再鑑定則構成輕微傷,所謂的“重傷”鑑定是因為沒有按要求排除偽盲。下面的事情就好辦了,承辦檢察官要求賀某到市檢察院來由法醫親自對他重新進行專門的眼科檢查並鑑定。結果賀某拒絕了,堅決拒絕,並書面聲明放棄抗訴的申訴要求。當然,他也沒有向法院申訴要求再審。這一切,驗證了賀某左眼的失明確實是假的。

重傷、輕傷,聽法醫講案件中那些驚險的事……

套路

抗訴的事兒不用想了,但若反思整個事件便很容易發現賀某傷情的波折根本上在於鑑定啟動程序不太正常。案件判決已經生效,如果賀某真的通過大量的客觀醫學檢查確認自己左眼失明,應該依據檢查材料申訴要求上級檢察院提起抗訴或上級法院再審,在檢察院審查中或法院再審中啟動重新鑑定,這樣就很難出現所謂的“重傷”。

重傷、輕傷,聽法醫講案件中那些驚險的事……

賀某先自行鑑定為“重傷”,然後心存僥倖據之申訴要求抗訴。若到法院申訴,此案依“重傷”再審的可能性極小(更不要說錯案風險和一審錯案的再糾正),且再審中重新鑑定為輕微傷則賀某更加得不償失,所以賀某選擇到檢察院申訴。辦案檢察官如果不能明察秋毫,疏忽中輕易抗訴,則錯案風險大大增加,很容易就被“帶到溝裡”,且不說司法資源的浪費。由此看出,賀某重起風波的路徑選擇還是很有套路的。幸虧辦案檢察官富有經驗、嚴謹認真,及時委託法醫技術性證據審查,得以發現故事中的貓膩兒,使賀某的不法意圖最終失算。

“是也不是”?檢察院不是那麼容易矇混過關的。

重傷、輕傷,聽法醫講案件中那些驚險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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