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2002年发生在英格兰的一场关于英国刑事司法改革的争论

英国争论改革司法体系

英国伦敦大都会警察厅专员约翰.斯蒂文斯爵士2002年3月7日在英国莱斯特大学演讲时对法庭和司法界提出猛烈批评,认为英国司法系统偏护犯罪分子,而伤害了受害人和证人。他的言论引起了法官和律师的反击,也引起了社会人物对此一问题的广泛争论。英式法制是目前世界上最主要的法治体系之一。不但在英国,而且在英联邦和许多其他地区实行。故英国法律制度出现变化,影响甚大。

法律系统偏帮罪犯

约翰.斯蒂文斯爵士指责英国法庭无罪开释有罪的被告,助长了暴力犯罪和偷盗案例的上涨,律师和法官轻视受害者和证人,允许犯下暴力罪行的罪犯逍遥法外。他说,刑法系统的做法“令人发指”;法官、律师和办案人员保护罪犯而蔑视证人和受害者。

约翰.斯蒂文斯爵士在英国莱斯特大学演讲时说,法律系统特别照顾被告,而受审问的是受害者和目击者;被告代表律师在法庭上不仅攻击证人的人格、个性,而且攻击警方人员的行为;法官、律师和办案人员以受害者和证人付出的代价保护罪犯。

约翰.斯蒂文斯爵士还警告说,刑事司法体制需要迅速改善制止有罪者逍遥法外,否则很有可能引起动乱。

引起法官和律师们的愤怒反应

法律界人士对此迅速给予强烈反击。他们认为,法律的天平已经很大程度上倾向于警方。

英国大律师公会(Bar Council)和律师公会(Law Society)纷纷还击说,律师办案都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以确保正义得到伸张。资深法官和律师都指责他的说法是“极端的”,英国大律师公会(Bar Council)的会长甚至警告英国演变成一个“警察国家”。

英国御用大律师马西说,约翰.斯蒂文斯爵士的话不仅有误,而且与目前实施的“除非被定罪,否则是清白”的司法宗旨相悖。

英国缓刑协会说,现在被法庭投入监狱的人已经超过以往;民权组织“自由”也对约翰.斯蒂文斯爵士的评论持怀疑看法。

改革司法体系获得支持

曾任英国警员协会主席的麦肯齐勋爵赞同约翰.斯蒂文斯爵士的观点,并说他的评论并没有违背“除非被定罪,否则是清白”的司法宗旨。

英国在野党自由民主党的内政事务发言人休斯认为,约翰.斯蒂文斯爵士有权发表自己对如何改善司法体系现状的看法。

英国慈善组织受害者基金会主席也支持约翰.斯蒂文斯爵士的看法,并警告说,现在距无政府主义已经为期不远了。

内政部次长在下议院说,英国刑法系统从头到尾确实需要改革。

英国改革影响多个国家

约翰.斯蒂文斯爵士在另一次电台的访谈中说,他对英国刑法系统的抨击受到公众前所未有的支持,警方也应该有权让公众听到自己的声音。他说:“过去两天里,我们在苏格兰场就我所说的受到众多的支持,以前从未出现过这种程度的支持。”

他说他只是在继续进行四年前发起的辩论,当然他也承认警察需要拿出效率来。他承认,对警察的一些批评是有根据的,比如破案率需要提高。约翰.斯蒂文斯爵士宣布,警察将增加使用拦路搜身的权利,这与英国主要黑人报纸编辑拜斯特所提倡的有一致性。不过他说,警察将确保这些搜查方式“是有目标的,使用得恰当”。

法律既成体系,便是牵一发动全身。若加以改革必涉及整个体系的调整。英制法律体系,不但是大英帝国当年得以雄霸全球的一个原因,而且为许多殖民地树立了第一个法制系统,并且受惠至今(注:此殖民主义观点为原文表述,并不代表本公号观点)。许多英联邦国家都使用英国法制体系,甚至有些国家或地区,干脆将英国枢密院作为终审上诉庭,这是许多前英国殖民地保持稳定的重要原因。所以英国法律制度的改革,也影响到全球多个国家的法律执行。


2002年发生在英格兰的一场关于英国刑事司法改革的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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